近日,鹽都區檢察院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對AFTC幣的發行人提起公訴。
假用區塊鏈概念,采用傳銷方式,以發行虛擬貨幣為手段非法集資的案件,此前多被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AFTC幣被定性為集資詐騙,這意味著涉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有可能會在訴訟終結后,返還給集資參與人。
近期,包括CNNS和二次元網站嘀哩嘀哩都因涉嫌詐騙被立案。在詐騙犯罪案件當中,作為參與項目的投資人,有可能被定性“受害人”。
鑒于受害人的身份,合理的采取維權措施,積極配合開展調查工作,是有可能挽回損失的,這應當引起所有投資人的注意。
2019年8月14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開了鹽城市鹽都區檢察院的一起集資詐騙案件的起訴書,起訴書顯示,被告人付某和姜某設立虛擬幣交易平臺,發行AFTC幣,引誘眾多人購買AFTC幣,已經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
CFTC:將尋求在幣安案件中對其實施永久性的交易和注冊禁令:金色財經報道,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表示,將尋求在幣安案件中對其實施永久性的交易和注冊禁令。[2023/3/28 13:29:50]
ICO、STO、IMO、IFO、IEO,區塊鏈行業融資的名詞層出不窮,我們在此前的文章中曾就這些融資行為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過分析,我們認為,各種“O”的本質在于向公眾吸收資金,這種行為在當前的監管框架下是違法的。
O1?案情簡介
被告人付某于2018年3月份與李某等人在互聯網非法設立虛擬幣AFTC幣交易平臺,炒作區塊鏈概念,發行AFTC幣,通過后臺操縱提升幣值,對外以“AFTC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名義進行宣傳推廣,發布AFTC幣“只漲不跌”、“持幣生息”等虛假誘惑信息,引誘眾多投資人購買AFTC幣。
吉林法院應用區塊鏈技術執行案件:2021年,吉林法院在“區塊鏈+執行”創新業務應用場景方面持續發力,建設了“易執行-線索智能分析平臺”。該平臺主要包含“鷹眼查詢”“失聯修復”“失信曝光”三大功能模塊,平臺數據借助區塊鏈技術進行上鏈存證。目前,該平臺已在磐石市人民法院、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開展試點。今年3月24日,寬城區法院執行法官通過該平臺發出了第一條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查詢線索需求,并在5分鐘內獲得了該被執行人的4張銀行卡在過去的12個月內的消費行為和消費場景分析報告。這是吉林法院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執行線索智能分析技術的第一起執行案件。(新浪財經)[2021/7/18 1:00:20]
被告人姜某明知AFTC幣系被告人付某等人建立平臺發行,存在崩盤風險,造成后期投資人損失,仍以市場三部領導人身份積極參與推廣吸收資金,共吸收了被害人花某某、仇某某等人投資購買AFTC幣,同年6月14日,被告人付某關閉了該AFTC交易平臺。
歷史上的今天丨幣安在美國遭集體訴訟 律師稱案件駁回可能性很小:2020年4月7日,美國紐約南區法院收到一系列集體訴訟,指控幣安等加密公司向美國投資者出售未經注冊的證券產品。對此,金融科技律師Richard B.Levin稱,本次訴訟很可能會被法院審理,因為美國近期集體訴訟被駁回的可能性很小,而且這些訴訟可能會對被起訴的公司造成沉重損失。[2021/4/7 19:55:36]
歸案后,被告人付某、姜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姜某退出部分贓款人民幣175480元并發還給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鹽都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付某、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聲音 | 互聯網安全公司:去年各類型案件中,虛擬貨幣詐騙導致的人均損失最高:1月10日,環球時報發布文章《新媒:直播,中國網絡騙子的新獵場》。根據一家互聯網安全公司的研究報告,中國去年最流行的三類詐騙行為是:金融詐騙、游戲詐騙和兼職詐騙。根據報告,去年金融詐騙案件數量最多,共3314起。在各種類型的案件中,虛擬貨幣詐騙導致的人均損失最高,達134522元。在網絡詐騙中,“數字貨幣”“比特幣”和“挖礦”等術語是最流行的詞語。騙子還利用流行的直播平臺,使用區塊鏈等熱門詞語作為誘餌引誘潛在受害者。[2020/1/10]
O2?
法律分析
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
動態 | 長春市寬城區法院運用區塊鏈技術,對民事案件調解書進行存證:據北方法制報報道,近日,長春市寬城區法院執行法官運用區塊鏈技術,對調解書及關鍵調解信息進行存證,并對超過調解約定期限且未執行完畢的案件,實現一鍵自動轉執行立案。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民事案件經長春市寬城區法院調解后達成調解協議,該起案件系全省法院區塊鏈技術在審執銜接過程中的首次實踐。[2020/1/4]
不法分子將“區塊鏈相關概念”加入到非法集資類活動中,而集資詐騙罪屬于非法集資類犯罪當中的重罪,嫌疑人有可能面臨嚴重的刑罰。
什么是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為集資詐騙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資詐騙罪的必備主觀要件,如果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不能成立集資詐騙罪。?
什么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
此外,非法集資行為主要具備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四個方面的客觀表現也表明了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四個特征,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
也就是說,從ICO到IEO,都有可能屬于非法集資行為。
本案中,AFTC平臺發行AFTC幣,引誘投資人進行購買的行為,本身屬于非法集資。加之使用了詐騙的方法,且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所以檢方認為其涉嫌集資詐騙犯罪。
如果被認定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投資人如何追回投資款?
在目前的公訴書中提及,犯罪嫌疑人姜某主動退回了贓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那么法院在后續對其進行量刑時會予以考慮。
由于案件被暫定性為集資詐騙,那么后續集資參與人的權利如何保障?也就是投資人如何追回自己的投資款?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作為集資詐騙案件的投資人而言,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直接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
辦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案件主辦地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歸集涉案財物,為統一資產處置做好基礎性工作。其他涉案地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查明涉案財物,明確其來源、去向、用途、流轉情況,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并制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后立即存入辦案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并將有關情況提供案件主辦地辦案機關。
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判決后,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統籌協調下,切實履行協作義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確保最大限度減少實際損失。
根據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于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根據“意見”第十條關于集資參與人權利保障問題,集資參與人,是指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應當通過及時公布案件進展、涉案資產處置情況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集資參與人可以推選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視案件情況決定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參加或者旁聽庭審。
來源: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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