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中,虛擬貨幣的法律可保護性以及虛擬貨幣的交易本質影響著合同效力的認定,進而決定著交易行為能否受到法律保護。基于對20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不同理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確存在被認定為不合法物的風險,進而導致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一切交易活動都被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
近兩年來,這種一刀切的認定思路得到改觀,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私人間對虛擬貨幣的持有及合法流轉依然能夠得到法律保護,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也逐漸得到肯定。
認定思路二:
中國法律法規并未禁止私人對虛擬貨幣的持有及合法流轉,私人間訂立的未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不應認定為無效。且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職能并不影響財產屬性的認定,應受到法律保護。
通州區: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5月8日,北京市通州區發布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近期,通州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專班人員在日常監管和排查過程中發現有部分市民以各種形式開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甚至在區內部分地區出現無證無照經營推廣虛擬貨幣理財的門店。此類行為中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存在侵害公眾合法權益的風險。區塊鏈屬于新技術,技術及規則尚未成熟。同時,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全區廣大市民朋友們應當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通州發布)[2020/5/10]
深圳國際仲裁院首次進行突破性認定
加拿大監管機構準備好實施更廣泛的虛擬貨幣監督權力:金色財經報道,加拿大金融犯罪監管機構正準備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設定的2020年6月最后期限之前實施其更廣泛的虛擬貨幣監督權力。根據加拿大金融交易與報告分析中心(FINTRAC)3月初發布的一份部門報告,6月1日新規生效后,該中心將開始更加嚴格地監管虛擬貨幣公司、交易和活動。FINTRAC在報告中稱,“近期的主要優先任務將是實施近期立法變化所產生的新規定”,這使FINTRAC對虛擬貨幣空間有了新的監督權力。[2020/3/19]
2018年11月,深圳國際仲裁院在一比特幣仲裁案中對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及比特幣交易合同的有效性進行了明確,具有標桿性的意義。
該案中,爭議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以BTC、BCH和BCD等特殊類型物進行支付。對于《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仲裁院認為,“包括《94公告》在內,并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私人間進行比特幣交易,而是提醒社會公眾注意有關投資風險。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只是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并無法律法規禁止其成為私人間交付或流轉的客體。”此案中,《股權轉讓協議》所約定的內容為兩自然人之間的還款義務,并不屬于《94公告》所限制的交易活動,如代幣發行融資行為,更不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
動態 | 港證監會將發布重大虛擬貨幣監管規定:據財新一線消息,香港證監會將于今日發布重大虛擬貨幣監管規定。[2018/11/1]
另外,仲裁院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認為,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并不妨礙其作為財產而受到法律保護。比特幣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經濟價值,能夠給當事人帶來經濟方面的利益。
“標桿性”作用延伸至其他司法實踐
本案中,關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尤里米虛擬貨幣買賣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問題,我們在一二審判決中清晰的看到了兩種認定思路的博弈:
一審法院將虛擬貨幣視為不合法物,否定了對涉案標交易行為的法律保護,進而認定當事雙方就尤里米虛擬貨幣達成的買賣合同無效。
工行前行長:虛擬貨幣與法幣兌換成本未知:在今日的清華大學區塊鏈應用與投資論壇上,前中國工商銀行行長楊凱生表示,虛擬貨幣要真正發揮財富效應,必須與現實的法定貨幣實現兌換,兌換條件是將法定貨幣通過外化的系統與區塊鏈連接起來,由此帶來的成本是多少沒人知道。區塊鏈的技術應用比較成功的就是比特幣,其他方面的成熟應用并不多,希望區塊鏈技術能在醫療、司法、慈善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2018/4/26]
但二審中,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推翻,認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約定以140萬元的價格購買14000顆尤里米,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一方面,雙方之間買賣同作為虛擬貨幣的尤里米的行為不屬于《94公告》限制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尤里米亦不具有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非真正意義的貨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購買商品。
另一方面,尤里米能夠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根據《通知》,本案尤里米雖不能作為貨幣使用、與法定貨幣進行兌換,但不可否認的是尤里米等虛擬貨幣作為特定虛擬商品在無法律、行政法規予以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被接受的公民個人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依法使用貨幣購買并持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能開展與尤里米相關的業務并不能推定國家禁止私人正常交易尤里米虛擬貨幣。關于尤里米是否有交易價值的問題,尤里米市場價值波動較大,對交易時間、交易量的判斷,目前沒有統一、確定的標準,它依賴于交易主體的知識、經驗、偏好,并與市場交易行情密切相關,但以上特點并不妨礙其可以成為公民交易的標的物。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保護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不難看到,虛擬貨幣交易行為能否受到保護需考慮兩個問題:
第一,虛擬貨幣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保護性;
第二,虛擬買賣行為是否屬于《通知》、《94公告》所限制的非法發行代幣及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行為。
在上文介紹的第一種認定思路下,這兩個問題并沒有被明確的區分開來,虛擬貨幣通常被視為不合法的物,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一切交易行為均被視為非法融資等違法行為,進而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及其受法律保護的可能性。
但在第二種認定思路下,盡管我國法律尚未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進行明確的法律定性,但其財產屬性已逐漸得到認可,因此虛擬貨幣能夠作為《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同時,這一認定思路將現有政策所限制的行為與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進行了區分。事實上,《通知》與《94公告》的意圖主要在于提醒社會公眾注意有關投資風險,文件中并沒有明確禁止私人對虛擬貨幣的持有及合法流轉,對于私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法院在司法認定中會交易行為進行更深入的辨析,以確定交易行為的本質,只要其交易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訂立的的虛擬貨幣買賣合同的效力便能夠得到法律的確認。
當然,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第二種認定思路尚未形成氣候,實踐中依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對于虛擬貨幣交易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無法給出絕對肯定的答案。對投資者而言,依然要警惕交易風險,謹慎投資,避免無法維權的現象出現。
6月18日巴比特消息,去中心化自治組織PieDAO推出了一個錨定美元的一籃子穩定幣USD++,據悉其目標是降低用戶長期持有穩定幣及使用去中心化金融協議的相關風險.
1900/1/1 0:00:00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資產市場,如今已經走過了十多個年頭。各類公鏈或應用可謂層出不窮,但很少能和比特幣一樣穩居市值前十.
1900/1/1 0:00:00作者:LucasCampbell現在有超過1億美元的BTC在以太坊經濟中流通。雖然這只占BTC總市值的一小部分,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趨勢正在增長.
1900/1/1 0:00:00自3月末以來,對全球經濟重啟的樂觀情緒推動股市上演一場狂歡盛宴,納指一度刷新歷史高點,站上一萬點大關.
1900/1/1 0:00:00美國司法部長WilliamBarr宣布,特朗普總統極有可能任命JayClayton為紐約南區檢察官,紐約歷來對加密貨幣持嚴格的監管立場.
1900/1/1 0:00:00根據《FinancialTimes》報道,由于行業中反對意見,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因此再一次推遲了它的新的清算結算系統的上線時間。這個新清算結算系統是基于區塊鏈技術開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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