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虛擬貨幣的融資發行風險進行警告,否認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禁止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實務中,法院對于以上兩文件理解的不同導致對虛擬貨幣法律定性存在差異,因此在對虛擬貨幣交易的保護上,存在司法認定的分叉。?
認定思路之一: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不合法的物,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比特幣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實務案例
對于陶某與彭某的CMC幣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所涉的“CMC幣”無論界定為一種電子貨幣、虛擬幣,還是界定為ICO的代幣發行,其均無正當的法律依據。根據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行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對于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作出清退等安排。對該類行為以及以后延伸的買賣行為的禁止,有利于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防止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據此,原、被告間買賣CMC幣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共利益,系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CMC幣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美媒:美司法部考慮對幣安提起欺詐指控,但擔心擠兌風險:金色財經報道,據美國財經媒體Semafor報道,美國司法部官員正在考慮對Binance提起欺詐指控,但擔心交易所或銀行的擠兌風險。知情人士稱,聯邦檢察官擔心,如果他們起訴幣安,可能會導致該交易所出現擠兌,類似于現已破產的FTX平臺,導致消費者損失金錢,并可能引發加密貨幣市場的恐慌。
知情人士稱,檢察官正在考慮其他選擇,例如罰款和延期或不起訴協議。這一結果將是一種妥協,讓幣安對涉嫌的犯罪行為負責,同時減少對消費者的傷害。[2023/8/3 16:14:43]
二審中,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法院的裁判觀點予以肯定,進而認定本案中上訴人陶某與被上訴人彭某所形成的債務系無效民事行為所形成的債務。
歷史上的今天丨韓國國會法治司法委員會通過特殊金融法:2020年3月5日,韓國國會法治司法委員會通過了特殊金融法。若國會通過,該法律就將正式生效。特殊金融法內容包含加密交易所牌照制度,以及銀行支持加密交易所賬號實名登記。[2021/3/5 18:19:03]
就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有效的問題:
一審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94公告》,本案中雙方交易的標的物π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四川舉行司法區塊鏈建設應用研討會:6月19日,四川司法區塊鏈建設應用研討會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四川高院院長王樹江出席會議并講話。
王樹江在會上指出,全省法院要準確把握形勢,充分認識區塊鏈技術司法應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從國家戰略決策部署看,隨著《“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規劃(2016-2020)》等文件陸續發布,發展區塊鏈技術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從法院業務轉型升級看,《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9-2023)》已對區塊鏈技術的司法應用作出部署。從四川法院實際情況看,推進四川司法區塊鏈建設應用,推動實現現代科技賦能司法,對加強審判管理,提升審判質效,引領社會誠信建設等具有積極重要的現實意義。要堅持改革創新,積極探索適合四川司法區塊鏈的發展模式。要高起點統籌謀劃,高標準搭建平臺,高效率推廣應用。要完善工作機制,有效保障四川司法區塊鏈建設應用持續健康發展。要加強人才儲配,加強物質保障,加強研用對接,加強運維管理。(四川法制網)[2020/6/19]
二審中,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同一審法院的認定思路,依據《94公告》的相關規定,π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不能進行發行融資,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動態 | CryptoCompare:監管更嚴格的司法管轄區的加密交易平臺表現更好:據cointelegraph報道,加密貨幣數據和索引提供商CryptoCompare的新研究評估了加密貨幣交易所的表現。CryptoCompare分析了5月1日至5月30日期間收集的數據,并考慮了一系列關鍵因素。結果顯示,表現最好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位于美國、韓國和日本,而馬耳他的常駐加密貨幣交易所表現不佳。 CryptoCompare在報告中指出,在具有更嚴格監管的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平臺往往表現更好。根據上述指標,在十大領先的交易所中,Coinbase排名第一,其次是Poloniex和Bitstamp。幣安的調整后交易量排名第8。該報告進一步指出,只有六個加密交易所獲得了“AA”級別,即Coinbase、Poloniex、Bitstamp、BitFlyer、Liquid和itBit。此外,只有5.6%的總交易量來自許可交易所,7%的交易量來自注冊為貨幣服務業務(MSB)的交易所。[2019/6/15]
二、存在的問題
虛擬貨幣的個人持有及合法流轉是否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與《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雖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屬性,但并沒有否定私人間的虛擬貨幣持有及合法流轉行為,兩文件的主要意圖在于提供公眾警惕投資風險。然而上述兩個案例中,法院均未對私人間的買賣行為與非法發行代幣、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相區分,而是將其視為一種不合法的物對其買賣行為予以全面禁止。
二審抗辯中,兩個案件的上訴人均表示:文件規范的情形是“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本案屬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進行的自擔風險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不屬于文件限制的行為,且并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然二審法院對此均并未做出正面答復。
法律援引的位階問題
在法律援引上,《合同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然而不只在上述兩個案件中,諸多法院均是通過援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兩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而認定合同無效。然兩規范性文件僅屬于部門規章,并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法院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針對這一問題,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做出了含糊的回應,稱“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所制訂,具有合法的法律淵源。”但并未進行正面答復。
以上問題從側面反映出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共性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引,加大了司法實踐的不確定性,不利于公眾利益的維護。
研究平臺ERIC創始人RussellNapier警告稱,明年發達國家的通貨膨脹率可能會超過4%。這可能會推動比特幣的價格上漲.
1900/1/1 0:00:00BitXHub跨鏈體系中,驗證引擎是跨鏈交易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驗證引擎主要提供了對跨鏈交易背書規則合約部署執行,對跨鏈交易背書驗證和內容驗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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