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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特專欄 | 從以太坊實例看智能合約法律效力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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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約能夠實現相關業務的全數字化流程,運行于去中心化區塊鏈網絡上可以保障合約內容無法篡改,并實現商業流程全自動化。雖然多數人都認為智能合約是尼克·薩博最早提出來的,但毫無疑問是因以太坊而讓智能合約受到廣泛關注。以太坊中是這么提到智能合約的,“另一個常被問詢的重要領域是“智能合約”-?根據事先任意制訂的規則來自動轉移數字資產的系統。例如,一個人可能有一個存儲合約,形式為‘A可以每天最多提現X個幣,B每天最多Y個,A和B一起可以隨意提取,A可以停掉B的提現權’。這種合約的符合邏輯的擴展就是去中心化自治組織-長期的包含一個組織的資產并把組織的規則編碼的智能合約。”

有關智能合約法律效力的討論有很多,但是我們希望從上述相對簡單的以太坊智能合約實例出發,以傳統合同法視角來分析智能合約法律效力問題。

一、什么是智能合約

根據以太坊白皮書,智能合約是指根據事先任意制訂的規則來自動轉移數字資產的系統。這是符合以太坊環境特點的高度概括。美國統一法委員會認為智能合約是預設條件滿足的時候,區塊鏈內狀態發生改變的計算機代碼。根據正在征求意見的上海市地方標準《區塊鏈技術安全通用規范》,智能合約是指由事件驅動的、具有狀態的、運行在可復制的共享區塊鏈數據賬本上的一段計算機代碼,是現實世界中合約和規則的算法實現。

通過綜合比較上述定義,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智能合約的特點。

觀點:Uniswap和Curve并非純粹的競爭關系:2月10日消息,Crypto研究員0xmc等在其分析文章《從Uniswap v3到crvUSD LLAMMA》中推演出,crvUSD中的LLAMMA算法試圖讓Uniswap V3的各種參數能夠動態變化出來。

DeFi領域近期圍繞“Uniswap和Curve誰更加優秀”展開熱烈討論。同時,針對加密世界的強監管提升了人們對去中心化穩定幣的期待。

此文試圖幫助大家理解crvUSD的設計思路和crvUSD缺失的推導思路,讓大家了解到Uniswap和crvUSD之間異乎尋常的緊密聯系。crvUSD借鑒了Uniswap V3最自豪AMM算法來擴大其穩定幣市場服務,可謂“相愛相殺”。[2023/2/10 11:59:18]

一是智能合約表現形式。智能合約表現形式是一段計算機代碼。

二是智能合約內容。智能合約的內容是算法,這種算法通過代碼體現出來。

三是智能合約性質。算法反映的是現實世界的合約和規則。

四是智能合約運行環境。我們通常說的智能合約運行在區塊鏈賬本上。雖然智能合約提出時尚沒有產生區塊鏈技術形式,但其真正引起廣泛關注和得到應用是在區塊鏈上。通過可驗證的形式運行。

五是智能合約觸發。智能合約的運行,是由相關事件驅動的,通過事件產生一定的觸發條件,而運行智能合約。

鮑威爾:美聯儲可能會在12月FOMC會議上放緩加息步伐:12月1日消息,美聯儲主席鮑威爾表示,美聯儲已經在足夠嚴格的政策上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但還有更多的工作要做;歷史經驗強烈警告不要過早放松政策。10月通脹數據令人驚喜,但是需要更多的證據才能說通脹實際上是在下降;現在就宣布商品通脹已經消退還為時過早,但如果下行趨勢持續下去,未來幾個月商品價格應該會開始對整體通脹施加下行壓力;美聯儲可能會在12月FOMC會議上放緩加息步伐。

此前消息,美聯儲主席鮑威爾表示,美聯儲在一段時間內將需要采取限制性政策,最快12月就會放緩加息步伐,適度加息是有意義的。[2022/12/1 21:13:56]

六是智能合約運行是對鏈上狀態的改變。通過運行智能合約,鏈上狀態得以改,智能合約對于區塊鏈上狀態改變是公開可見的。

七是智能合約的目的是實現數字資產交易。當然數字資產有很多形式,既有純線上也有的直接與線下實物資產或權益相聯系。

二、智能合約的成立與生效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了合同具體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就合同成立和生效問題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大力推進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應用:金色財經報道,最高人民法院10月13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設工作成效,并回答記者提問。會上指出,近年來,人民法院大力推進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應用,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建成了人民法院區塊鏈平臺。目前,人民法院區塊鏈平臺上鏈存證超過26億條,存固證據、智能輔助、卷宗管理等方面應用效能和規范程度不斷提升,電子證據、電子送達存驗證、防篡改等應用場景落地。二是開展司法區塊鏈技術科研攻關。我們正在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共同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司法區塊鏈關鍵技術及典型應用示范研究”項目,重點推進司法區塊鏈存證驗證、智能合約、跨鏈協同等關鍵技術突破并落地應用。三是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總體要求及人民法院區塊鏈平臺的建設要求,將進一步推進區塊鏈技術在提升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效率、增強司法協同能力、服務經濟社會治理等四個方面的典型場景落地應用。(財聯社)[2022/10/13 14:26:16]

我國2019年修訂后的《電子簽名法》第五條對于電子數據形式作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第六條對于電子數據保存要求作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億萬富翁Steven Cohen退出對加密初創公司Radkl的投資:8月2日消息,量化加密貨幣交易初創公司Radkl的發言人表示,對沖基金億萬富翁Steven Cohen退出了對該公司的投資。據悉,該公司去年由紐約證交所做市商GTS成立,今年已經失去了至少兩名董事總經理,包括Jim Greco和比Beatrice O’carroll。該發言人在一封在郵件中表示:“Radkl目前的投資者資本充足,并繼續快速增長。”Steven Cohen旗下Point72 Venture的代表對此拒絕置評。(彭博社)[2022/8/2 2:53:24]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以太坊區塊鏈上智能合約符合上述有關數據形式和數據保存的要求。我們可以進一步分析智能合約中與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相關要素。

智能合約合同當事人。本案例中涉及到A?和B兩個當事人,當然這里A和B某種程度上是兩個代表主體的變量,具體來說可以是任何自然人甚至是組織機構。他們通過接入賬戶進行數字簽名參與智能合同運行。

智能合約符合合同所要求的法定形式。從以太坊智能合約的形式來看,一定程度上是屬于電子數據交換形式在以在坊區塊鏈上有形表面內容,可以隨時調取查用,因此符合書面的要求。

智能合約權利義務。這里的權利義務就是,“A可以每天最多提現X個幣,B每天最多Y個,A和B一起可以隨意提取,A可以停掉B的提現權”。

法庭文件顯示Benzinga CEO是Voyager Digital的最大債權人之一:金色財經消息,根據最近的一份法庭文件,媒體公司Benzinga的首席執行官Jason Raznick已被任命為Voyager Digital破產案的無擔保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在第11章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委員會通常由對債務人擁有七大無擔保債權的人和公司組成,在本案中,總部位于新澤西的加密貨幣經紀公司Voyager Digital。(Decrypt)[2022/7/21 2:27:13]

智能合約要約與承諾如何體現?由于智能合約是運行于區塊鏈上供眾多用戶使用,我們可以把它看成是約定俗成的格式條款,將自己的賬戶接入該合約、進行數字簽名則意味著接受該合約的權利義務。我們可以把代碼部署視為公開要約,而接入賬戶進行數字簽名則成為一種承諾。

三、智能合約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對于合同履行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在上述以太坊實例中,一旦合約運行,由于雙方權利義務已經通過代碼事先固定,且在代碼運行也就是合同履行中并不需要主觀判斷或自由裁量權,一旦條件觸發開始后,將自動按照程序運行。

上述例子是比較簡單的。當我們試圖將智能合約應用到更廣泛的領域如線下實物資產的確權和權利轉移時,可能需要從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來加以約束和規范,一方面從法律上依據立法或有關各方明確約定確定基于智能合約所完成的相關線下資產確權和權利轉移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從技術上保證這種確權和權利轉移能夠低成本有效地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比如將某房產的租賃權數字化以后,要通過基礎協議確定該數字化租賃權及其轉移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通過技術手段包括如門鎖智能化并與區塊鏈數字資產私鑰控制相結合讓相關權益人通過私鑰實現對租賃權的有效控制。

四、智能合約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上述例子中,由于該智能合約是以公開源代碼的形式部署于以太坊區塊鏈中,其程序和運行結果是可以預見的,如有A和B兩個將自己的賬戶接入并以數字簽名形式運行智能合約,則意味著接受將預定的代碼運行效果。因此,讀取和了解該智能合約代碼的過程,可以認為行為人據此推定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意思表示真實的,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而其權利義務不違法應該比較容易判斷的。

五、智能合約相關法律責任

比較受到關注的與智能合約法律責任相關問題主要有因代碼運行質量產生責任追究和爭議管轄解決問題。

關于代碼運行質量問題。雖然算法和邏輯已經確定,但上述智能合約仍然也有可能帶來一定的風險,仍有可能因為代碼運行質量問題使參與者導致不應有的損失。顯然,盡管是開源代碼,如果因為其開發者過錯造成本應可以預見可以克服可以避免的代碼漏洞而造成運行智能合約當事人非依據本人意志操作而產生的不應有的損失,相關責任方如代碼開發者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有時候可能是基于作為智能合約運行環境的區塊鏈平臺的問題,有時候可能僅僅是合約本身漏洞,有時候可能是兩者結合而產生的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另一方面,正如有些智能合約開發者所提醒,由于目前智能合約技術特點及基礎設施、參與者知識技能水平等綜合因素影響,參與智能合約的當事人都應當對其可能蘊含不可預知技術風險有清醒的認識。提交代碼者以及準備運行代碼者都可進行多方充分審計后再開展業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些不可預知的技術或操作風險,此時可以考慮引入保險機構,設立風控機制來降低風險,提前對不可預知技術風險的責任進行約定,愿意承擔風險者理應得到更多補償。

關于爭議管轄問題。如果與智能合約相關問題產生爭議了,應當如何確定司法管轄地區呢?德國耶拿大學國際私法系教授GieselaRühl?表示:“智能合約與普通合約一樣,都需要獲得法律解釋。因此,關鍵問題不是智能合約是否應該遵守法律,而是它們應該遵守什么樣的法律。”特別是對于象以太坊這樣的跨境運行的智能合約來說,要妥善解決智能合約糾紛顯然尤為必要。從邏輯上說,一方面智能合約相關爭議需要從代碼、合約部署、資產轉移等鏈上問題來追究,另一方面也有很多國際私法方面的規則可以參照,比如當一個確定的被告人出現時其他人要追究他的責任,是否可以依據本國法來提起訴訟呢?根據EOS區塊鏈社區提出的方案,有關資產被盜等鏈上爭議,是可以通過EOS特別設立的仲裁機制由EOS社區產生的仲裁員依據相應程序來解決爭議的,但是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爭議和犯罪追究仍然需要配合線下的現實司法系統來解決。當然由于共識機制不一樣,要以太坊實行EOS類似的處理方案有一定難度,但是仍然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思路。

六、智能合約與傳統法律合約的銜接

很多人心里可能有不少想法,“你上面舉的例子未免太簡單,但現實生活中要得復雜得多,而且很多時候還可能需要人為參與”,這本質上是一個如何將傳統法律合約與智能法律合約相銜接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名稱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但是從具體操作角度業說,無非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兩大類操作條款,而其他條款可能是對操作對象、操作條件、操作方式以及責任追究等內容的說明。國際掉期和衍生品協會與國際律所Linklaters曾共同發布過一份文件,指出:“法律協議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操作性條款,另一部分是非操作性條款。”作如此區分的主要目的是,智能合約可以將絕大多數操作性條款包括履行結果甚至責任追究形式以計算機代碼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計算機代碼可以表示“如果x發生則執行y”的布爾邏輯。

那么在銜接時需要哪些要素呢?首先,需要一個好的智能合約運行基礎設施。這種基礎設施包括區塊鏈平臺如以太坊來部署合約條款,并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執行合約。另外在與產業結合緊密的區塊鏈交易場景下可能還需要相關的去中心化身份系統以保證參與者的身份核實。其次,將傳統法律合同要素改寫成智能合約。通過相關軟件工具結合傳統工具將法律合同的關鍵內容編寫成標準化的代碼。有學者認為李嘉圖合約是比尼克·薩博合約更適合產業級的推廣和應用。另外,還需要一個連接外部系統數據的預言機。預言機將鏈上智能合約連接至原生區塊鏈以外的系統獲取相關數據,包括互聯網頁webAPI、物聯網和云端等鏈下數據流;銀行、金融科技或其他區塊鏈等任意支付系統。當然也包括輸出數據,通過連接至第三方機構,向其輸出交易元數據,以供監管、審計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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