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信息,某某比特CEO趙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帶走,現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發現,因幣圈匿名性、去中心化引發的刑事風險不再局限于洗錢罪這個單一罪名,有擴大化趨勢。在此,颯姐團隊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進一步分析,以幫助從業者和參與人員明確其中的風險。
緣何洗錢罪是個“口袋”?
從寫入我國刑法的時間來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早于洗錢罪的,洗錢罪是作為對*****犯罪、金融犯罪等特種犯罪而特殊規定的。根據國際反洗錢組織的認定,我國防御洗錢的刑事立法內容既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包括洗錢罪。洗錢罪早已是幣圈見怪不怪的罪名,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卻常常被遺忘,甚至有業內人士認為OTC平臺不會構成這一罪名。在此,颯姐團隊提醒,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屬于廣義的洗錢,在分析這一罪名的刑事風險時,OTC平臺并不因任何理由而具有特殊性。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的違法應用可能涉刑包括四類行為:1月21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文《區塊鏈的法律邊界》分析區塊鏈法律邊界問題。文中提醒炒“幣圈”謹防被“割韭菜”;其次,針對“鏈圈”的法律規制,我國相繼頒布了密碼法、網絡安全法、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來調整相關領域的社會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區塊鏈技術的違法應用,可能涉刑的有四類行為即“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2020/1/21]
上游犯罪之外的區別
用專業話語評價,在許多人看來,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間是法條競合關系。在之前的文章中,颯姐團隊已提醒大家,這兩個罪名的主要區別之一是洗錢罪在上游犯罪的種類上有著明確限定,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并無此規定。除此之外,洗錢罪明確了。
聲音 | 肖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年10月17-1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副行長陳雨露出席了在美國華盛頓舉行的二十國集團(G20)財政和央行部長級和副手級會議。會議一致同意發布G20關于穩定幣的聲明。今日,關于穩定幣的政策和風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穩定幣的政策和監管風險總的來說就是來源于兩個方面:一個是穩定幣作為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其本身具有的詐騙、洗錢等潛在的風險,另一個就是越來越嚴的監管。這兩方面是穩定幣問題的一體兩面,若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那么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10/19]
洗錢行為是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采取了“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的行為。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規定的行為類型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規定更為模糊,并未詳細列明行為類型。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同時,洗錢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改變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要求僅為掩飾、隱瞞,并未對改變資金性質進行規定。
聲音 | 肖颯:幣價大跌大漲與ICO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好的項目需要融資,需要上交易所,獲得更多人的支持;欺詐項目的項目方更是要上交易所,通過幣價起伏收割韭菜。有交易便有需求關系,便有幣價起伏,這是ICO項目發行方幾乎躲不開的一件事,與ICO本身的運作機理有關,幣價大跌大漲則與ICO項目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2018/9/8]
法律模糊空間:利好?利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模糊空間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行為類型較為寬泛,行為入罪門檻較低,其二是對改變了資金性質的掩飾、隱瞞行為如何處理無法直接從法律規定內容得知。
對于第一個方面而言,行為入罪門檻低意味著刑事風險較高,其他方法的兜底規定更是大大擴張了這一罪名的認定范圍。
對于第二個方面而言,單純由法律規定而言,改變了資金性質的行為應當屬于洗錢罪,但洗錢罪的成立對上游犯罪的類型具有明確要求。上游犯罪認定較寬松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卻未提及改變資金性質。
颯姐團隊認為,雖然嚴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則,無明文規定的改變資金性質的掩飾、隱瞞行為不應當受到刑法規制,但由于改變資金性質往往意味著危害性的增強,對于客觀存在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以社會治理面貌出現的刑法是不會視而不見的。由于虛擬貨幣的匿名性與去中心化,將犯罪所得、收益兌換為虛擬貨幣再兌出為法幣的行為不可能不改變資金的性質。這一行為并不是法外自由的處女地,而是風險暗涌的海灘。
如何自救
在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時,司法機關可能會采取“推定”的方法對嫌疑人“是否明知”進行認定,這一背景下,中立的平臺很難自證清白。為幣圈從業者“自救”保留空間,颯姐團隊認為,至少需做到以下幾點:
不打折扣地履行反洗錢義務;
加強KYC對用戶準入的篩選,將風險扼殺在源頭;
積極采取合規評測行為,明確業務范圍,留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若存在新加坡基金會、日本金融牌照、我國香港地區金融許可,在國內建議僅保留我國法律認可的業務形態,切勿以身試法。
寫在最后
幣圈的問題,反映了法律與實務操作的摩擦。完全消除幣圈,也很難,畢竟只要有需求,就會有供給。但是,涉幣從業者,應當了解法律常識,對于法律禁止的行為邊界有所忌憚。同時,時代在發展,未來區塊鏈技術是否會引發進一步的金融創新,未可知。唯有活下來,才能再圖發展。希望諸位不要成為洗錢的機器,甄別風險,在冬天里活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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