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區塊鏈頻道
作者:單志廣?何亦凡
原標題:《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國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的法律分析》
“虛擬貨幣”在很多宣傳中被定位為“貨幣”或者“金融投資產品”,但不論每個人如何認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疇內,“虛擬貨幣”并非“貨幣”。雖然在中國沒有專門針對“虛擬貨幣”的立法,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所謂的“‘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據94公告、289號文等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政策,“虛擬貨幣”屬于沒有經過合法注冊的涉金融和投資屬性的事物,“虛擬貨幣”在金融領域是被禁止與法定貨幣兌換、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或進行發行融資交易的。
杭州上城發布元宇宙相關項目扶持政策,最高補助1000萬元:5月20日消息,從杭州市上城區元宇宙產業發展論壇上獲悉,杭州市上城區發布了一系列政策,旨在推動元宇宙技術創新,加速元宇宙企業集聚,構建元宇宙產業生態,打造元宇宙產業先導區。據了解,一系列政策包括創業扶持、辦公補助、研發補助、成長激勵、人才引育、金融支撐、標桿場景和生態建設等多項措施。比如,對新落戶的元宇宙創業項目,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開辦補助;對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企業,每年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補助,補助期最高可達3年;對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最高補助1000萬元。[2023/5/20 15:15:51]
但因為“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和可離線交易的特點,從技術和監管角度又難以做到讓其在國內完全消失。因此,近年來國內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的人群仍然廣泛存在。雖然這仍是一個小眾市場,但隨著數字經濟的高速發展,參與“虛擬貨幣”的人群越來越多,可能對中國金融監管和社會秩序產生影響。
CZ:美元銀行轉賬用戶只占Binance月活用戶總量的0.01%,將盡快解決該問題:金色財經報道,針對 Binance 暫停美元銀行轉賬服務,Binance 首席執行官 CZ 在社交媒體上表示,目前美元銀行轉賬用戶只占 Binance 月活用戶總量的 0.01%,但即便如此,暫停該服務依然是一個糟糕的用戶體驗,Binance 正在努力盡快解決該問題。雖然一些銀行撤回了對加密貨幣的支持,但還有其他銀行將為加密貨幣提供服務。此外,CZ 透露 Binance 正在研究解決方案為土耳其地震中的人們提供幫助。[2023/2/7 11:51:52]
本文的目的是根據94公告、289號文對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進行分析。因為“虛擬貨幣”存在形式和所用技術的特殊性,本文將從多個場景入手開展盡量全面的分析和討論。
本文所稱的“虛擬貨幣”不包括各國已發行或將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同時本文也不涉及中國境內主體使用“虛擬貨幣”作為購買、投資或經營傳統業務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況。
加密社交投資平臺Kikitrade本月底擬暫停香港儲蓄產品銷售以響應監管要求:金色財經報道,加密社交投資平臺 Kikitrade 宣布將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開始暫停為香港用戶提供靈活儲蓄和鎖定儲蓄產品,以響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對數字通證形式資產的監管,該公司其他服務不受影響。
據該公司聯合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 Sean Tao 透露,他們目前正與香港證監會進行溝通調整服務,并為了在開展業務時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對用戶作出的承諾并努力申請為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
此前報道,Kikitrade 于今年四月完成 600 萬美元融資,AppWorks 和 Media Asia 領投,Audeo Ventures 參投。[2022/12/15 21:47:32]
一、“虛擬貨幣”的取得
1.當事人為自然人,在中國境內,在沒有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通過挖礦、空投或接受贈與等方式取得“虛擬貨幣”,94公告、289號文并未予以明確禁止,但金融監管層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動的;
數據:Arbitrum網絡TVL超10億美元,過去30日漲幅超18%:金色財經報道,據DefiLlama數據顯示,過去30日,Arbitrum網絡TVL漲幅達18.84%,達10.8億美元,從而超越Polygon和Avalanche,僅落后于以太坊、BSC和Tron。[2022/12/12 21:38:41]
2.當事人為自然人,在中國境內,通過支付法定貨幣,從某組織或個人處取得的“虛擬貨幣”,94公告、289號文并未予以明確禁止,但該出售虛擬貨幣的組織或個人可能從事因發售、提供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間兌換等業務而涉嫌違法;
3.當事人為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通過合法出境的資金從任何其他方購買“虛擬貨幣”,94公告、289號文并未予以明確禁止;
4.當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種“虛擬貨幣”,通過以幣幣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種“虛擬貨幣”,在不涉及洗錢的情況下,94公告、289號文并未予以明確禁止。
印度央行稱加密貨幣可能導致經濟 \"美元化\":5月16日消息,據印度報業托拉斯報道,印度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告訴議會金融委員會,加密貨幣可能導致部分經濟的 \"美元化\",這可能有損國家的主權利益。
\"幾乎所有的加密貨幣都是以美元計價的,由外國私人實體發行,它最終可能導致我們經濟的一部分美元化,這將違背國家的主權利益,\"這些官員告訴金融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議會金融常設委員會主席Jayant Sinha。(Coindesk)[2022/5/16 3:19:30]
二、“虛擬貨幣”的賣出和提現
1.持有人將持有的“虛擬貨幣”免費贈與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并未予以明確禁止,且289號文界定比特幣具有虛擬商品的屬性,從法理角度理解,作為虛擬商品的贈與行為應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但受贈方需就免費取得的資產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未進行納稅申報,則涉嫌偷稅漏稅行為;
2.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幣的方式在境內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外幣,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幣的方式在境外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人民幣,在上述情況下,無論買入與賣出之間經過多少次幣幣交易轉換,其本質上違反了中國外匯管制相關規定并涉嫌洗錢犯罪;
3.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將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提現后,不論地區和幣種,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未進行納稅申報,則涉嫌偷稅漏稅行為;
4.持有人將合法取得的“虛擬貨幣”,在不涉及洗錢和偷稅漏稅的情況下,以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方式轉讓給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并未予以明確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勵;
5.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給他人,變相協助他人將資金非法出入境,則同樣涉嫌洗錢犯罪,如果他人資金本身為非法所得,則可能涉及更多項犯罪。
三、“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
1.任何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虛擬貨幣”信息,包括提供個人間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規定的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的,被予以禁止;
2.任何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或境外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并在中國境內建立人民幣通道和資金池,收取交易手續費等行為,被法律禁止;
3.任何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發行“虛擬貨幣”,并集資人民幣,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
4.任何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發行“虛擬貨幣”或提供相應交易服務,形成組織體系,通過個人之間交易的形式開展業務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如果組織體系內設置有不同層級以及提成機制,還可能涉嫌傳銷罪;
5.任何組織或個人利用“虛擬貨幣”的交易特點,主觀提供繞過中國外匯管制的資金出入境服務的,形同地下錢莊服務,涉嫌洗錢罪。
總體來說,如果個人在境內希望購買和持有“虛擬貨幣”,可以有比較合法的方式實現,但在賣出環節,觸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國有組織并涉及到資金池的“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基本上都違反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
在多個地方法院的裁判文書中,認定“虛擬貨幣”為資產并給予保護。挖礦獲取“虛擬貨幣”也并未違反94公告、289號文的禁止性規定,但需要有變現的渠道。以個人的方式從挖礦企業那里收購“虛擬貨幣”不違反上述94公告、289號文的禁止性規定,但收購后,再次銷售則可能觸發反洗錢和反非法集資的金融監管,導致賬戶被封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在區塊鏈技術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義,并且“虛擬貨幣”的發展,也加速了各國貨幣管理部門積極研究和推動法定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的廣泛使用,會極大地促進資金流通效率,將會對商業世界產生巨大的正面影響。而這一切,也得益于“虛擬貨幣”行業的創新和嘗試。法定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不同之處主要在于是否合法關聯線下資產。目前“虛擬貨幣”仍然是以金融游戲或模擬盤的方式存在,與現實世界的勞動和生產沒有任何關聯,要突破這個局限,就需要各國針對數字資產進行詳細立法,通過法律將線下資產關聯到Token上,類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統內的一串碼就代表了股權的合法持有一樣。
不論“虛擬貨幣”對區塊鏈技術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積極影響,在實際操作層面,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都必須嚴格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公眾應對中國有關“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的認識,以便在接觸到“虛擬貨幣”時,能夠嚴格守法合規。“虛擬貨幣”受眾范圍非常小,專業性也很強,建議普通大眾在沒有相關知識的情況下,不要輕易涉足,避免在無意識的情況下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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