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互聯網刑事犯罪研究
昨天一份刑事案件的判決引發了幣圈高度關注,各類資訊網站和自媒體紛紛轉發,該案就是幣圈國內最大的資金盤plustoken案,早在一個月前,我因刑事辯護需要,剛剛梳理了關于wotoken案的判決內容,plustoken案一審是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的,wotoken案一審是由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兩期案件二審裁定均是由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和大家簡單聊一聊這兩個案件的判決和以前幣圈刑事案件判決有什么不一樣。
一、鹽城市相關物價局對案涉虛擬數字貨幣作出價格認定結論
在plus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顯示,“Plus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314211.228537213個,比特現金117450.1465468個,達世幣96023.96242641個,狗狗幣11060162640.5953個,萊特幣1847674.53332686個,以太坊9174201.47281898個,柚子幣51363309.7923042個,瑞波幣928280240.485962個。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最低價計算,上述8種數字貨幣折合人民幣148××××8037.50元。”
SBF律師:有人曾駕車撞進SBF家外的路障,凸顯SBF面臨的安全風險:1月20日消息,在周四向曼哈頓聯邦法院提交的一份文件中,前FTX首席執行官Sam Bankman-Fried(SBF)的律師Mark Cohen和Christian Everdell表示,一輛汽車撞向了他位于加州的家外的金屬路障。他們表示,最近發生的這起事件突顯了SBF面臨的安全風險,以及那些確保他重返法庭的風險。
根據律師描述,三名男子從車里出來,對守在SBF的家中的一名保安說,“你不能把我們趕出去。”這些身份不明的男子隨后回到車上,開車離開。但律師沒有具體說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僅稱是最近發生的。
目前SBF正被軟禁在加州家中。律師們提出這一事件是為了回應路透社等主要媒體的一項努力。此前1月13日消息,彭博社、路透社等八家媒體委托律師向法院申請披露SBF保釋擔保人身份。(路透社)[2023/1/20 11:23:13]
在wo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顯示,“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國民明知被告人李奇兵兩部手機內,有通過犯罪所得的數字貨幣ETH,仍幫助被告人李奇兵轉移和隱藏ETH49752.3737個。經濱海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鑒定,ETH在2019年10月30日價格為人民幣1299.0779元/個,合計價值人民幣64632209.15元。”
劉揚律師:參與資金盤、非法集資,損失自行承擔:近日,國務院通過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顧問劉揚律師表示,《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屬行政法規,94公告是七部門發布的,屬部門規章,因此在法的位階上,《條例》比94公告位階更高,一般情況下,民法意義上的“違反法律規定”通常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并不包括部門規章,因此《條例》的出臺將對幣圈民事訴訟產生重大影響。
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劉揚律師解釋說,如果參與資金盤、非法集資,有了損失需要自行承擔。(互聯網刑事犯罪研究)[2021/2/12 19:36:29]
眾所周知,在94監管以后,國家不承認虛擬數字貨幣具有法償性,因此很多刑事案件因涉案數字貨幣無法進行價格認定,所以只能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長期以來,虛擬數字貨幣在刑事司法領域基本達成了“無法進行價格認定”的共識。關于虛擬數字貨幣價值認定方面,絕大多數判決中均做如下論述,系當前司法判例的主流觀點,舉其中一例:“第一、被告人動用的虛擬貨幣不屬于貨幣,不能認定系“資金”,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其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該規定體現了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于虛擬貨幣的定性,即虛擬貨幣不是貨幣,其相應的表現形式當然亦不屬于資金。第二、虛擬貨幣是虛擬商品、虛擬財產,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系刑法意義上的“財物”,虛擬貨幣與刑法意義上的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虛擬貨幣不是實物,也無法進入現實世界,且缺乏穩定性,沒有現實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征依據現有法律難以構成刑法上的財物。第三、虛擬貨幣實質上是動態的數據組合,可視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虛擬貨幣是依據特定的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其本身屬于電子數據。第四、依據現有法律宜將竊取等非法手段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中確定了將虛擬財產作為電子數據予以保護,將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根據該意見,本案被告人未經公司同意擅自侵入公司電子錢包動用公司虛擬貨幣的行為,宜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律師:Coinbase上市或使SEC能夠決定交易所可以上線哪些代幣:金色財經報道,Belcher, Smolen & Van Loo LLP律師事務所律師Gabriel Shapiro表示,Coinbase上市或使SEC能夠決定哪些交易所可以上線哪些代幣。他解釋稱,關于公司治理的聯邦法律很少。股東批準的內容以及公司董事會可以批準的內容通常由州法律定義。但是,SEC一直在使用其權力來批準注冊聲明,以試圖對實體執行其意愿。試圖在SEC上市的加密貨幣公司可能會發生類似的情況。 例如,SEC可以說,加密交易平臺需要更清晰的程序來列出或分發不同的加密貨幣。 SEC甚至可能要求交易所以這種方式將某些代幣除名,然后才認為備案文件S-1表格有效(以批準公司進行IPO)。此前消息,美國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base已經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IPO申請。[2020/12/19 15:44:01]
現在幣圈無論是做交易所的,還是做錢包的,還是玩資金盤搞傳銷的,為了化解刑事風險,都會遵守底線,即不從事法幣交易,沒有法幣入金出金渠道,如今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中,在犯罪嫌疑人有實際獲利的情況下,兩個物價局仍對涉案數字貨幣作出了價格認定結論書,這會不會是未來刑事司法界主觀觀點?會不會形成打擊幣圈刑事犯罪的新常態?如果是,將會給幣圈帶來什么樣的刑事法律風險,我覺得不用解釋了。
聲音 | 律師:引入區塊鏈技術規范版權市場:據法制日報6月10日消息,近日,視覺中國因版權問題再惹風波,在新浪微博上身份認證為“野生動植物保護工程師”的“蘑菇攝手黃耀華”發微博稱,視覺中國侵犯其圖片版權,裁掉了他的圖片水印以此牟利。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建議,未來可考慮從技術角度,通過新方式確認權屬,如區塊鏈技術和存證技術,以此進行版權確認。[2019/6/10]
本案中,從公開可見的刑事判決書中,沒有看到關于針對價格認定結論書和司法會計鑒定書的辯護意見,法院也并未對此進行論述,是略顯遺憾的,涉網刑事犯罪特別是幣圈案件,針對電子物證鑒定、司法會計鑒定進行辯護和質證是非常有異議的,因為會計師事務所和司法鑒定機構未必會對數字貨幣行業有更深的理解,在理解不到位的情況下,相關鑒定意見可能不會完全形成閉環。
二、涉案數字貨幣的處理
昨天plustoken案之所以能夠刷屏,與相關標題黨報道也有一定關系,很多報道都出現了“違法所得42億美元上繳國庫”,“19萬枚比特幣上繳國庫”等內容,在幣圈微信群中甚至在流傳“國家隊砸盤了”的說法,我對兩個案件的判決書反復看了幾遍后,從中發現如下情況:1.在plus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提到:“收繳的贓物處置問題。經查,在案證據證實陳波向鹽城市局申請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變現機關扣押的數字貨幣,所有款項作為其退贓款。原審法院據此認定陳波退出部分款項,并對其酌情從輕處罰。”2.在wotoken案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提到:“數字資產處置變現合同一份。證明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配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情況。”
韓國律師:韓國虛擬貨幣規則幾乎空白:據金色財經前方記者報道,今日在韓國TokenSky區塊鏈大會的“首爾共識”圓桌會議上,韓國十大律所之一的Dongln律所合伙人李東國分享了他關于韓國數字貨幣監管的看法。他表示韓國政府的相關機制幾乎空白。韓國已經有交易信息法等框架,他認為可以經過修改被適用于監管數字貨幣。他預測可能在今年韓國政府將修改KOMN、KOAC法來加強監管。[2018/3/14]
上述情況說明,相關數字貨幣的贓物處置應當是:由犯罪嫌疑人向機關提出申請,和相關公司簽訂合同,委托相關公司對機關扣押的數字貨幣進行變現處置,處置的所有款項作為犯罪嫌疑人的退贓款。這就說明,案涉數字貨幣早已經變現處置,所謂“砸盤”一說則無需擔心。從涉案虛擬數字貨幣處置工作來講,司法機關在本案中的處置方式頗具亮點,也給全國司法機關提出了一條新的思路,在整個處置過程中,司法機關并未作為主體參與其中,由犯罪嫌疑人和委托第三方公司處置。
根據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根據該《公告》,犯罪嫌疑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是如何處置涉案數字貨幣的?在何處進行的法幣交易?是否違反《公告》規定?從辯護角度來講,鑒于數字貨幣價值波動巨大,第三方公司何時變現直接決定了變現數額的多少,進而決定了犯罪嫌疑人退贓金額的多少,稍顯不夠嚴謹。
三、幣圈刑事辯護的認識
我從去年初關注幣圈刑事案件至今已經兩年了,此間也承辦了幾期辯護和維權的案件,還是有一定效果的,我的體會是幣圈的案子,最難的是用法律的語言和司法機關把幣圈的事情描述明白。比如我曾經的一個當事人在筆錄中提到一句話“交易員過來和我說想吃掉客戶的單子,我就同意了”,這句話我是理解的,其本質就是做客戶的對手盤,但從司法機關的角度來講,“吃掉客戶單子”就會讓辦案人員主觀上認為你這個行為有問題,雖然這只是圈內很平常的一句話。
再舉個例子,比如我承辦的一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辯護案件中,從筆錄材料反映來看很簡單,就是嫌疑人把非法獲取的數字貨幣變現成了人民幣,但這個過程在交易體現當中是非常復雜的,一個簡單的法幣交易記錄,至少要包含充值地址記錄、沖提賬單記錄、幣幣交易記錄、法幣交易記錄,每份記錄當中又包含了諸如交易對、交易類型、轉出到c2c開放區、轉入轉出到幣幣、資金賬戶的轉入轉出等等,只有把整個交易過程和具體項目和辦案人員講明白說清楚,才能使辦案人員對幣圈交易有更加深刻的認識,這樣辦案人員才能做出罪責刑相適應的量刑建議或是刑事審判。
公眾號還沒寫完,又看到了關于公信寶相關嫌疑人被判開設賭場罪的新聞,在最近準備的相關材料中,我也提到了幣圈交易所、錢包等有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刑事風險,還沒來得及講,案例就出來了。
劉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顧問、執業律師。北京大學軟件工程碩士。從事法律工作十三年,曾先后在北京市局刑偵、法制系統、紀檢和分局工作,網絡安全應急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數據安全咨詢專家,北京計算機學會網絡空間安全與法務專委會副秘書長,北京大學軟件與微電子學院校友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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