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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 ??首例“比特幣”仲裁案被撤銷后的思考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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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聯盟原創出品?|

2018年11月15日,司法部在微博上發布消息稱:“首例比特幣仲裁案在深圳作出,該仲裁裁決確認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并受法律保護”。隨后,該案件的被申請人高某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判決,支持高某的請求,作出裁定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的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該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近年來,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為標的物的案件頻發,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相同。本文結合此案,對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案件訴訟策略進行分析。

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原因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仲裁裁決被撤銷的原因,以便為后文的訴訟思路警示,防止踩坑。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深圳仲裁委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

主要法律依據:

Compound總法律顧問:針對Ripple的訴訟由高層官員推動:Compound總法律顧問Jake Chervinsky表示,SEC對Ripple提起訴訟的動機是高層官員。此外,Jay Clayton的卸任對Ripple有利的可能性非常小。Chervinsky暗示,SEC四名委員一致同意對Ripple提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SEC專員Hester Peirce,也被稱為“加密媽媽”,自訴訟提起以來一直保持沉默。(Crypto News Flash)[2020/12/29 16:00:04]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我們發現,深圳仲裁委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中有如下表述:

“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和BCH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為401,780美元,按裁決作出之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

聲音 | 瑞士財政部長:將針對區塊鏈技術調整現有法律:據cointelegraph報道,瑞士財政部長Ueli Maurer在區塊鏈會議Infrachain的演講中否認了可能推出的區塊鏈法。部長稱,瑞士不會推出特定的區塊鏈或加密法律框架,而是計劃調整現有法律以允許該新技術及其金融應用。政府希望明年提出六項法律修改,包括民法和破產法。[2018/12/5]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該裁決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背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立法初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才將其予以撤銷。

實踐中,涉及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應當如何訴訟才能盡量挽回自身損失,避免被法院認定為《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的行為,導致當事人的訴求而不被支持呢?

二、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案件訴訟思路

國內司法機關對于涉及虛擬貨幣的民事案件態度較為消極,僅有部分案件法院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筆者通過對虛擬貨幣民事案件的檢索研究后,筆者發現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訴訟,但每種訴訟思路也有其弊端所在。

現場 | 孫志勇:目前中國法律對于大規模開放STO是不現實的:金色財經獨家現場報道,金色沙龍?破繭系列“STO能否成為區塊鏈行業強心劑”在四分之三區域全球商業中心舉辦,在圓桌會議環節,北京大學金融學碩士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志勇表示,STO在美國更流行原因在于,中美有很大差異,美國法律制度決定STO自由性更大,監管能力和執法能力比較強,有能力治理和接受新生事物。目前中國法律對于大規模開放STO是不現實的,小國家委內瑞拉等會更激進,但包括韓國、日本在內的大部分國家都是很謹慎的態度。金色沙龍系列活動由金色財經主辦,貝殼公關承辦,節點資本聯合主辦。[2018/10/27]

合同糾紛案由提起訴訟

針對國內標的物為虛擬貨幣的民事案件,大多分為這幾類:

1.虛擬貨幣買賣合同糾紛;

2.虛擬貨幣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3.虛擬貨幣民間借貸合同糾紛;

4.虛擬貨幣勞動合同糾紛。

動態 | 韓工業部將為“監管沙箱”設立法律框架:據韓聯社消息,韓國工業部表示將為“監管沙箱”設立法律框架,允許在明年上半年對新技術進行測試,并將會努力降低監管,以刺激新興行業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發展。[2018/10/10]

無論上述的哪類糾紛,案件原被告總是繞不開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合同的效力這兩大爭議點而展開辯論。

主要法律依據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報告》

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民法典》第127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Bitfinex雇傭法律事務所來挑戰批評者: Bitfinex已經雇傭了斯特普托和約翰遜的律師事務所,并威脅要對一名匿名的博客作者采取法律行動。他說,他們對比特幣交易進行了虛假的宣傳。Bitfinex在一份聲明中說,它雇傭了Bitfinex以“適當的行動”來回應這些指控,包括“可能的訴訟”來反對“各方”,在斯特普托的區塊鏈實踐中,杰森溫斯坦在一封郵件中確認了Bitfinex的招聘。[2017/12/5]

《民法典》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關于虛擬貨幣的屬性問題

1.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當事人可能會以虛擬貨幣是《民法典》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為法律依據,起訴請求法院對其持有的虛擬貨幣進行保護。應當注意到,直接引用這條作為法律依據不足夠。該條規定,法律對于保護虛擬財產的規定,依照其規定。

縱觀我國法律法規,國家只有對比特幣于2013年出臺了法規,后來一些司法機關便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進行處理,甚至會支持當事人的訴求。

2.除了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若遇到其他類型的虛擬貨幣,比如USDT、ETH、USDC等該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主流的虛擬貨幣可與比特幣的性質類比處理。與比特幣一樣,均具有稀缺性、價值型等,是實用型通證。既然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對待,USDT、USDC、ETH等等,也可為虛擬商品對待,是當事人合法持有的虛擬財產。

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可以得知,我國只是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對比特幣作為特殊商品的,即“物”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轉并未禁止。

再根據《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報告》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代幣融資平臺不得買賣“虛擬貨幣”,但并未禁止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持有和合法流轉。所以當事人之間就虛擬貨幣的各種合同糾紛不違反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是有效的。

訴訟請求可能被駁回

1.我國法律法規僅規定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而存在,如前所述,對于其他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

實踐中,司法機關會認為無法律依據可尋,另一方面也希望快速結案,可能會認定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或者認定為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結果就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合同的效力認定多為無效。

無論是上述哪種合同糾紛案由提起訴訟,司法機關均可能會以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報告》規定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代幣融資平臺不得買賣虛擬貨幣”的衍生行為,認定為雙方當事人的民事合同違反《民法典》第153規定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做好準備,根據形勢看是否能夠變更訴訟請求,變更為返還原物的訴訟請求。

返還原物糾紛的案由提起訴訟

前述也提及,為了避免司法機關認定雙方之間的合同系無效,當事人之間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對方當事人返還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

不要將訴求變更為返還等值的人民幣,這樣即使判決贏了,也可能會被認定為變相支持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背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判決最終被撤銷。

主要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35條規定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執行困難

虛擬貨幣返還原物糾紛的案由提起訴訟會產生一個執行難的困境。

執行機關到底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去執行?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愿意返還虛擬貨幣導致無法執行等等。

針對前述的困境,解決的途徑之一就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按照一定的標準返還相應的虛擬貨幣。因此也提醒投資者們,在簽訂虛擬貨幣為標的物的相關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就應當寫明返還的標準,比如按照1個虛擬貨幣是多少人民幣的標準等返還。

司法機關很少會判決按照國外的某個交易平臺價值要求另一方當事人返還虛擬貨幣。

自比特幣產生后,以其為首的虛擬貨幣受到了公眾的青睞。當事人在締結有關虛擬貨幣的合約時,應當謹慎,并注意在締約合同的過程中,有法可依并能夠被執行。

References

參見:高哲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粵03民特719號。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設立區塊鏈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環境,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指導,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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