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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讀 | 最高院發布征求意見稿,涉及區塊鏈證據采信規則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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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經當事人質證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其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其中針對區塊鏈證據,從四個方面作出規范,對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區塊鏈證據的審核規則、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以及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

作為區塊鏈技術與電子證據的創新結合,區塊鏈證據的本質仍是數據一致存儲、難以篡改、防止抵賴的記賬技術,這一天然存證特性在司法實踐中展現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統一性進行擔保的司法屬性,彌補了傳統電子證據取證難、存證難、認證難等問題,因而逐漸出現替代其他電子證據的明顯趨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以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固定的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及真實性審查標準,隨后全國多家法院建設司法區塊鏈平臺,區塊鏈證據的適用愈加廣泛。

金融時報:歐盟擬議的加密法規將把加密行業分成三種不同形式:5月18日消息,據英國《金融時報》披露,歐盟擬議的加密法規《加密資產歐盟市場法》(EU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Act)將把行業分成三種不同形式,分別是:

1、NFT(或虛擬工具)

2、Stablecoin,其價值需要與現實世界的資產掛鉤

3、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ies),始終代表硬通貨的固定匯率

其中,數字貨幣只能由已經獲得許可的銀行或金融科技公司發行,Stablecoin 發行方必須滿足儲備金最低水平要求。據了解,歐盟是第一個提出具體加密監管框架的國際組織,但某些成員國已經制定了針對 Token 和加密貨幣的特殊立法,但在多國層面并沒有就此達成一致。[2022/5/18 3:26:05]

但是深入透析司法審理現狀,實踐中區塊鏈證據的獨立價值、技術審查標準、證明對象等均處于認定迷局之中,難以形成真實性認定的“邏輯閉環”。

加密貨幣商店涌入香港,但法規可能影響其存在:10月24日消息,與在受監管的交易所買賣加密貨幣相當容易的美國或歐洲等地區相比,香港的實體加密店面是一個獨特的商標,為個人提供了另一種訪問加密的方式。香港數字資產交易所 (HKD) 的首席執行官兼創始人Kelvin Yeung 表示HKD加密貨幣交易所成立于2019 年,實體店于今年1月成立,他們雇傭了30多名員工來提供客戶服務。Yeung進一步表示,HKD的商店的行為類似于傳統銀行,讓客戶有機會親身體驗購買加密貨幣,并獲得面對面的咨詢服務。他認為隨著加密貨幣成為主流,零售商店很可能成為全球趨勢。雖然像HKD和CoinerHK這樣的場外加密貨幣交易所在香港提供加密貨幣服務,但這些類型的機構存在許多監管風險。(Cointelegraph)[2021/10/24 6:10:19]

撇開技術層面的問題不談,區塊鏈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審查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困境:

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托管客戶資產的加密交易所將屬于證券法規監管范圍:據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OSC)對加密貨幣交易所Poloniex采取執法行動顯示,該監管機構可能會對在加拿大運營的加密貨幣交易所開啟新監管紀元。與美國一樣,加拿大監管機構一直樂于將比特幣、以太坊等去中心化加密資產視為商品而非證券,但根據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公開的Poloniex 執法行動文件表明,托管客戶加密資產的交易所將屬于證券法規監管范圍,文件指出:投資者并不擁有或控制在 Poloniex 平臺上存入或交易的加密資產。

相反,他們只是在 Poloniex 平臺上的賬戶中看到加密資產余額。如果投資者想要擁有他們在Poloniex賬戶余額中的加密資產, 就必須要求提款并依賴于Poloniex,雖然 Poloniex 旨在促進加密資產交易,但實際上,該交易所僅向其投資者提供涉及加密資產的工具或合約,這些工具或合約本質上屬于證券和衍生品。上周二,加拿大安大略證券委員會提交了針對Poloniex交易所的指控聲明,指控加密貨幣交易所“無視安大略省證券法”,據安大略證券委員會透露,目前已經有70 家交易所與之聯系準備啟動合規談判,但到目前為止,只有一家在加拿大證券監管機構注冊的加密資產交易商,即WealthSimple。(The Block)[2021/6/1 23:02:48]

第三方存證平臺主體資格存疑。司法裁判中針對第三方存證平臺運營主體的資質認定存在“類案不同判”的現象,同時不同法院對存證平臺資質審查的標準又各有不同。

歷史上的今天丨日本加密貨幣商業協會發布“關于證券代幣法律法規的提案書”:2019年10月4日,日本加密貨幣商業協會(JCBA)發布“關于證券代幣法律法規的提案書”。JCBA已經成立了一個ICO/STO研究小組,以研究與ICO和證券代幣相關的法律法規形式,并一直在與各方合作以研究證券代幣法規的理想方式。

2019年10月4日,Monex集團、Daiwa證券集團,kabu.com證券,Nomura證券,Rakuten證券和SBI證券聯合成立日本證券性代幣發行協會,協會針對STO擬定了監管準則,且該協議將于10月1日生效。該協會旨在探索該國STO產品的商業機會,并確保遵守法律法規以保護投資者。[2020/10/4]

鏈下生成的數據可靠性存疑。現有技術僅能保證鏈上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能排除原始電子證據在上鏈前已被偽造或篡改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當事人實現生成多版本電子證據,在爭議發生時選擇上傳有利于自己的版本作為證據校驗。

動態 | 歐盟立法者希望將ICO納入新眾籌法規:據coindesk報道,根據上周五公布的一份文件,歐洲議會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的一份提案建議為公共ICO制定新規定。代表英國的歐洲議會議員Ashley Fox撰寫了一份關于歐洲眾籌平臺運營商和公司的擬議法規報告草案。根據Fox提交的附帶說明,該框架為規范代幣銷售提供了一個機會,為希望證明符合該法規要求的ICO提供了機會。雖然這一法規可能無法為規范ICO市場提供解決方案,但卻在該領域實施標準和保護方面走出了一大步。報告指出,眾籌服務提供商“應該被允許通過使用某些加密貨幣籌集資金”。然而,雖然ICO“提供創新的融資方式”,但也可能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市場、欺詐和網絡安全風險。據悉,該擬議的規定只適用于籌集不到800萬歐元的公開銷售。新規則將要求平臺為眾籌設定上限,并遵循某些證券法。[2018/8/14]

本次最高院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對上述問題作出了一定回應。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并經技術核驗后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后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條是對區塊鏈證據效力認定的原則性規定,經過“區塊鏈技術存證+技術核驗”,法院可推定該證據上鏈后的真實性。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真實性僅指鏈上真實性,并不包括上鏈前的真實性認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舉證上鏈前的證據被篡改以否定對方證據的鏈下真實性,“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這一但書為之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證據提出異議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存證平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與存證平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并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關于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本條的規范對象是存證機構,其性質類似于司法鑒定機構。從存證平臺的資質要求、中立性、系統標準和存證規范四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為人民法院如何審查區塊鏈證據的存證可靠性提供指導。當事人同樣可以在選擇第三方存證機構時參考本條規定,規避因存證不規范而導致的不利后果。

第十六條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鏈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本條強調了對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回應了學界對區塊鏈證據鏈下真實性的質疑。面對存疑的上鏈數據,法院可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或作出合理說明,然后根據具體情況要求提供存證證據的一方提供證據證明上鏈證據的真實性。若當事人無法提供上鏈前數據的具體來源、第三方公證等,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此為由,請求法院審查數據真實性。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平臺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本條規定了區塊鏈證據的鑒定補強。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技術提出意見時,可以請求法院委托鑒定或調取其他相關證據核對。電子證據仍是訴訟活動中的新興事物,法院對于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普遍持懷疑態度,區塊鏈證據作為傳統電子證據的進一步創新,也難以擺脫此種困境。

此外,現有證明規則也難以有效適應區塊鏈技術,缺乏對區塊鏈證據真實性的全面考量和行之有效的采信標尺。本條規定在證據規則中設置了專業鑒定機構、人員的介入空間,不盲目依賴區塊鏈技術,是迎合司法需求之舉。證據技術的升級只是法院發現事實真相,維護公平正義的手段,最終還要落實到對案件本身的審慎裁判。

目前為止,區塊鏈證據仍處于多地法院試點開發、嘗試探索的階段,當事人若想收集和提交區塊鏈證據,還需要提前了解和咨詢訴訟管轄法院的審查規則和提交要求,做出相應準備。針對本次征求意見稿,聯盟顧問Alan提醒當事人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注意

確保區塊鏈證據的雙重真實性。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全周期須依照技術規范完成,并進行全程記錄與備案,以應對法庭審查。同時妥善保存源數據以及相關附屬數據信息、關聯痕跡數據,供法庭審核比驗。

優先選擇官方發布的存證平臺或經官方認可的第三方存證機構。前者如互聯網法院、公證處所組建的區塊鏈司法存證系統,后者可尋找第三方機構與地方法院或公證處合作開發的存證平臺,以法院、公證處的司法公信力為背書,提高區塊鏈證據的司法采信率。

作好其他類型證據的準備和相應訴訟應對策略,避免區塊鏈證據得不到法庭采信的風險,減輕舉證不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References

?段莉瓊,吳博雅.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認定困境與規則重構.法律適用,2020(19):149-163.

?川01民終1050號、川13民初40號、豫05民初29號、閩01民初437號等裁判對于“易保全”第三方存證平臺的認可不一。

浙0192民初81號、京0001民初4624號、川01民終1050號

Tags:區塊鏈加密貨幣POLOPOL區塊鏈技術通俗講解小區加密貨幣市場總市值poloniex交易平臺appNaPoleo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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