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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繼續挖礦 有怎樣的法律后果?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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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中,對于“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給出了明確要求,鑒于此,比特幣挖礦及其他加密代幣的挖礦行為,在我國將確定退出歷史,相關企業和供應商切勿抱有幻想。

一、規制“挖礦”早就有跡可循

誠然,我國區塊鏈技術和數字幣發軔較早,歷經94公告幣圈交易所出海,ICO轉會新加坡,各國嘗試豪威測試和監管沙箱,始終華人都是挖礦界的扛把子。同時,華人參與投機比特幣等加密數字代幣的人數較多,當然隔壁的韓國參與者也不少。

炒幣者集中,挖礦者集中,讓這幾年的幣圈重新興旺起來。比特幣價格瘋漲,對各國金融安全造成了威脅。早在2018年1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出臺了文件,要求各地方政府引導轄區挖礦企業,有序退出。地方上,鄂爾多斯《關于引導我區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有序退出的通知》,要求“限制偏離實體經濟需要、規避監管的"創新"。虛擬貨幣挖礦產業屬于與實體經濟無關的偽金融創新,應不予支持。據此,多錯并舉,綜合采取電價、土地、稅收和環保等措施,引導相關挖礦企業有序退出,鼓勵轉型到國家支持類的云計算。”本月18日,三協會聯合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強調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直接或間接開展虛擬幣相關業務。

肖颯: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情況來看,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投資者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幣相關法律規范的認知有限,風險防控意識低,該類案件呈現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在實際案例中均存在較多難點。(證券日報)[2021/3/29 19:25:05]

同時,2019年4月國家發改委公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將虛擬貨幣挖礦歸入應當淘汰的類別,但當年發布的正式版本中,將挖幣從淘汰名單中刪除。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明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

聲音 | 肖颯:法律態度非常堅決 發現在境內發幣立刻取締: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區塊鏈項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動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沖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對于“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肖颯在文中還表示,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蒙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備案不是許可,并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2019/12/16]

二、繼續挖礦,有怎樣的法律后果

聲音 | 肖颯: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風險可能會更高:據中國經營報消息,中國銀行法學會研究理事肖颯強調:“不是只有ICO才會違法,虛擬幣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會有風險,同時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風險而已。其他例如傳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風險,所謂的小型虛擬幣交易所也會存在,而且某種意義上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風險也更大。”肖颯曾撰文指出,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無疑考驗著世界主要國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虛擬貨幣及與之相關的配套平臺和發行方式,有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如有內外勾結內幕交易行為多涉嫌此罪)、洗錢罪、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2019/11/23]

前幾日還有校友來詢問有無礦機可以調度,颯姐一介在野法曹確實對彼時緊俏資源難以籌措。但從中可見一斑,挖礦的火爆與參與人員的熱情。有需求,就有供給。可以預判,買了礦機的人不可能輕易丟棄,繼續轉入“地下”挖礦者應該不少。

聲音 | 肖颯:此次投資者對OKex提供的非法期貨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國無法成立:據財新報道,對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資者提出該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貨交易的指控,肖颯認為,這一罪名在中國是無法成立的,因為中國《公司法》《證券法》里證券是狹義的“證券”,交易的代幣在中國法律內并不會被認可為“證券”(security token),這與美國證券法案里的廣義“證券”不同。[2018/9/11]

最緊要的法律風險是: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具體而言,要判斷如下幾個要件:

挖幣是不是經營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挖幣是增加虛擬幣供給的行為,即生產token的行為,大概率被認定為經營行為。

是否違背前置法

正如網貸行業的教訓,幣圈其實也有前置法,只是被絕大多數從業者有意無意無視了。《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都強調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時至今日,代幣票券的解釋射程包括數字代幣等。

落入刑法第225條第4項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挖礦行為客觀上擾亂了市場秩序,倘若在個案中以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構成犯罪,最高刑期為15年。若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可按照行政違法,處罰20萬元以下罰款。

三、合約、期貨交易

馬斯克一番話影響了幣價,倘若在合法的二級交易市場,他的言論必將受到法律嚴懲。然而,就是因為數字幣無國界,各國監管態度不一,導致韭菜不斷被割。

從幣圈人士流傳出來的一些圖片和留言,我們發現配資搞合約、期貨交易的玩家損失慘重,甚至有一家差一點點就徹底爆倉。颯姐也是金融老兵,對金融還是充滿敬畏的,但很多玩家不認為自己在玩金融衍生品,還以為是過家家,玩心跳,那種一夜回到解放前的痛苦,希望你不要輕易嘗試。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刑法第225條第三項明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從颯姐親手辦理的案件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于出具“非法期貨業務”的函件是從不吝嗇的。因此,幣圈一些企業做期貨業務,極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期貨而進入第三項的規制范圍內。

有法律基礎的讀者可能會說,“罪刑法定”,合約沒有規定在法律條文里就不構成犯罪。實務里可能會這樣處理,要么把合約也解釋為期貨的一種,要么用第四項兜底條款來處理,但是,颯姐認為有辯護空間。

寫在最后

還有讀者在糾結原因,為啥礦圈就沒了,其實,從馬斯克揪住比特幣耗能開始,就意識到倘若有一天BTC被各國集體圍剿,那基本以保護環境為號。

其實,從根上說,2008年比特幣出生自帶哈耶克思想,與現有國家為單位的世界格局不符,而各國法律也是國家管理的延伸,所以,比特幣等代幣流行與現行法律的抵牾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繼續加密代幣的挖礦就會繼續與法律對立,不僅是在我國,各國對于數字代幣的謹慎態度會反映在各個方面,隨著虛擬幣對法幣和金融安全的侵蝕,各國法律和執法只會趨嚴。無論你愿意還是不愿意,法律都在那里,不枉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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