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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NFT的法律內涵與外延_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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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NFT似乎是中國法項下最有可能合規開展的涉通證業務,各方給予厚望。一方面投機者等待機會炒作一把,賺快錢;另一方面傳統文化藝術圈亟待技術迭代升級為3.0。洶涌澎湃的NFT熱潮正在席卷全球,如何甄別真技術和偽創新?為把握進階機會,杜絕涉眾風險,特撰寫此文,僅供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士參考。

NFT最新定義

本月,《韋氏詞典》給NFT下了定義:

a)auniquedigitalidentifierthatcannotbecopied,substituted,orsubdivided,thatisarecordedinablockchain,andthatisusedtocertifyauthenticityandownership(asofaspecificdigitalassetandspecifcrightsrelatingtoit);

肖颯: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情況來看,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投資者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幣相關法律規范的認知有限,風險防控意識低,該類案件呈現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在實際案例中均存在較多難點。(證券日報)[2021/3/29 19:25:05]

b)theassetthatisrepresentedbyanNFT.

翻譯成中文:NFT是一種唯一的數字表示,不能被復制、更換、切分,記錄在區塊鏈之中,用于檢驗真實性和所有權;可以用一個NFT來表征的資產。換句話說,NFT是一種記錄在區塊鏈里,不能被復制、更換、切分的,用于檢驗特定數字資產真實性或權利的唯一數據表示。NFT可以用來表征某個資產。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題為“正規區塊鏈項目,法律邊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風險,“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可以看到,ICO在國內的定義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不僅經營者違法,同時投資者也有巨大的風險。此外,結合銀保監的發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關于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ICO等非法公開融資活動依然是被禁止的,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2019/11/20]

《韋氏詞典》是從NFT的功能和性質來進行定義的,比較完整地闡述了NFT是什么,功能如何,這一定義可被我國相關產業參考吸收。其實,早在韋氏詞典正式發布NFT定義之前,中國企業已經做了市場試水,將NFT譯為非同質化存證,將圖片等存證在某聯盟鏈,供購買者“訪問、學習、研究、欣賞、下載縮略圖、展示、分享”。同時,也有不少心術不正者,等待機會割韭菜。

聲音 | 肖颯: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與幣價掛鉤:12月20日消息,律師肖颯在其公眾號上發表題為“盜取非知名‘虛擬幣’,也構成犯罪嗎?”的文章,最后得出結論: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其實直接與幣價掛鉤,“山寨幣”“垃圾幣”沒有刑法保護的必要,因此,盜取、騙取這些代幣,不應該構成犯罪。如果該虛擬幣雖然出身違法行為,但是具有相當的市場價值,則盜取、騙取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2018/12/20]

我認為,在我國,NFT的定義更宜為:基于區塊鏈等加密技術產生的,具有不可復制不可修改不能切分的確認權屬和真實性的虛擬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在F-NFTs等項目的支持下,現在已經出現了碎片化的NFT,這種新的應用方式沖擊了NFT不能切分的基本性質,與以太幣等同質化代幣更為相像。為了確保NFT在中國合規發展,應當在概念上將NFT與F-NFT作區分,后者本質上是一種Fractionalinterest,而不是一種單純的憑證。

大成律師肖颯: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今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文中指出去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有些細節值得回顧:1.代幣發行的本質;2.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地位尷尬;3.社會公眾警惕風險[2018/4/3]

民法典與虛擬財產

關于虛擬財產是數據?債權?物權還是知識產權,學界是有一番血雨腥風的大討論的。

數據學說主要的觀點:電子數據缺乏民事客體要求的獨立性,因此不能當做物,只能停留在數據層面保護;

債權學說主要觀點: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人行權時,必須得到網絡運營商的技術配合,受到服務器狀態限制,無法脫離債權性質,不能上升為物權;

知識產權學說主要觀點: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網絡運用上的智力成果,因而應當列入知識產權范疇,對于玩家,僅限于著作權中的使用權;

物權學說主要觀點:網絡虛擬財產是獨立于人主觀之外的客觀存在,不是民事主體的行為,不可能成為債權客體。

數據說和債權學說,都強調了虛擬財產的依附性,受制于生產者或維護者,而以區塊鏈等加密技術為依托的NFT恰恰是分布式的,一旦生成就不依賴于生產者和維護者,使用私鑰可以100%掌控即所有權。因此,基于加密技術的NFT及其他類似虛擬商品就是數據說和債權說的反證,證明其邏輯不周延。

根據彼時《民法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使用體系解釋,排除了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變動歸責,只能解釋為民事權利對象,是一種物權。

也就是說,最終,中國立法者力排眾議,賦予我國公民擁有虛擬財產的權利,規定為物權。而物權的效力等級何其高也,不是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就可以恣意限制和降低的,而是必須尊重和保護。結合2013年我國對于BTC比特幣的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即這是賦予中國人一種新的物權即國人可合法地擁有虛擬財產。同理,我個人觀點:NFT也是一種虛擬財產,中國人可持有。

問題來了,杜絕NFT滋生金融屬性

筆者曾寫過一篇關于二手首飾被金融化的文章,大眾對于球鞋的炒作也見怪不怪,女性裝飾品、男娃子的球鞋都能當成是傳銷、炒作、期貨交易的對象,我們不能因為它們會被不法分子炒作,而因噎廢食取締首飾、球鞋的生產、買賣和使用吧。

把物理世界的首飾、球鞋,置換成數字世界的圖片、歌曲,結論是一樣的。鑒于此,我們真正應當杜絕的是炒鞋、炒畫、炒虛擬商品帶來的“個人風險向社會領域的轉移”,而非取締和杜絕這個商品本身。

治理路徑:

一是直接出售、賣斷數字藝術品NFT,只需ICP許可,為了確保無虞,可到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建議允許進行盲盒銷售等;

二是競價問題,采用有拍賣牌照的專業公司專營方式處理,目前已有拍賣公司進行嘗試,但應當注意拍賣的標的之法律性質以及合同約定的具體權益;

三是二級市場問題,地方金融牌照如省級保留交易所、交易中心可承接一部分功能,但限制交易規模和規定成交價格上限,采取合格投資人制度,嚴控個人風險向社會領域的傳播;倘若對于地方金融牌照信心不足,可以在更高級別牌照項下進行相關嘗試,或者暫不開放二級市場,僅允許個人之間的偶發交易;

四是對于海外發幣ICO又賣回給中國人的行為,結合9.4公告定性違法,堅決取締;

五是對于利用NFT傳銷、詐騙等行為,嚴厲用刑法打擊,保護持有人財產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

寫在最后

NFT本身的技術問題,讀者都是圈里人,無需贅述。颯姐法學出身,還是從法律角度分析了NFT的內涵,以及在我國現有法律條件下,NFT作為虛擬商品其更宜定性為物權。同時,為了杜絕NFT炒作,給出了一些可能的治理路徑。希望能給從業者和監管者一點參考,期待我國的技術創新與民眾藝術需求的結合,能夠開出美麗的花。

Tags:NFT區塊鏈HAT比特幣BNFT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HATCH價格比特幣最新價格行情美元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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