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案,一直牽動幣圈人的心。官方消息一直未公布。
日前,歐科鏈訊消息,稱趙東案庭審已結束。
總結下消息內容:
1、趙東等人為跑分平臺提供OTC服務,所涉交易達2kw+元,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其他多人搭建四方支付跑分平臺,服務上游賭博黑灰產,涉案金額31億元,涉嫌非法經營罪;
3、趙東獲利3w+元,已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量刑2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4、檢察機關對趙東團隊其他人建議量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其中周光楷已認罪認罰,建議適用緩刑;趙鵬、余曉菡拒不認罪。
消息一出,熱議不少,主要集中以下3個問題。
1、趙東團隊涉案金額、獲利數額這么少?
聲音 | 趙東:CNHT提供了更合理的方式來建立價值 每個加密初創企業都將受益:據Cointelegraph消息,RenrenBit創始人趙東近日在接受采訪時,談到錨定離岸人民幣的CNHT的推出對于尋找融資途徑的加密初創公司的意義時表示,CNHT避免了USDT的監管風險,提供了一種更合理的方式來建立價值,進行交易,使投資暢通無阻。CNHT為交易市場帶來流動性,使交易過程平穩、順利。每個加密初創企業都將受益。[2019/10/2]
刑事案件對證據認定的苛刻程度較高,以至于多數案件很難完全復盤查清,往往最終查實的金額遠低于實際犯罪數據。
以詐騙罪為例,按照傳統的認定詐騙罪的做法,需要對詐騙所得逐筆核對,并且詐騙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還要一一對應。現實是,一些被害人沒有報案、一些被害人沒有留存轉賬記錄或者現金交付,對于這部分的金額多半只能從犯罪金額中去除。此外,網絡詐騙又呈現“一對多”、“多對多”模式,犯罪鏈條復雜,犯罪分子又“與時俱進”,有時很難將全案各個環節都查清楚。任何一筆資金,一個環節查不清,很可能就只能從總金額中去除了。
聲音 | 趙東:Renrenbit充值了2280個USDT到其Bitfinex賬戶中:Dgroup創始人趙東在朋友圈表示:“我不知道‘其他家’的LEO哪里來的,我們Renrenbit反正是實打實充值了22802400個USDT到Renrenbit的Bitfinex賬戶。我只知道Bitfinex明天UTC時間8點(北京時間下午4點)開放交易,Renrenbit是API直連Bitfinex賬戶。”由于Bitfinex周三之前還無法開放鏈上的LEO轉賬交易,趙東在第二條朋友圈下補充:Renrenbit當然也無法進行鏈上交易,但是云錢包內轉賬和通過Bitfinex API交易不受影響。[2019/5/20]
題外話,也正是以上原因,側面導致很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認罪,尤其是初期偵查階段,看不到卷宗材料的情況下,不是不想認,是不知道司法機關掌握了多少證據,自己該認多少,萬一不當心認多了呢。
聲音 | 趙東:比特幣下跌的根本原因是投機者撤出、法幣資金外流:Dfund基金發起人趙東在微博上發表對近期比特幣暴跌的看法,他稱:“比特幣下跌的根本原因不是BCH硬分叉,根本原因是投機者撤出、法幣資金外流,市場本來就熊,硬分叉只是給了市場一個下跌的借口而已。沒有硬分叉,比特幣也一樣會跌的。 但對于真喜歡比特幣的人來說,跌了有啥不好的呢?反正又不賣比特幣。把投機者都嚇跑了,沒人搶比特幣了,好事啊。 ???? ”[2018/11/22]
2、量刑兩年,輕了嗎?
幫信罪,最高刑期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無論涉案多少金額、獲利多少,頂天了,也只能判3年。
這和當初的立法思路有關,專業術語稱為“幫助行為正犯化”。大白話翻譯,對一些外圍助攻行為,單獨進行刑法打擊。意圖是斬斷核心犯罪行為的“手手腳腳”。某種程度上屬于降維打擊,所以在刑法設定中屬于輕罪,嚴格控制最高法定刑。
趙東用十個比特幣買賓利:5月10日,DFund創始人趙東發微博:“8年前,一個程序員用10000個比特幣買了個披薩,今天,我用十個比特幣買了輛賓利。十年后..... 也許一個比特幣可以買得起北京二環內一套豪宅吧.... ”????趙東在回復網友互動時稱“只跑了33000公里的二手賓利”。[2018/5/10]
此外,刑事政策鼓勵被告人坦白供述、鼓勵認罪認罰、鼓勵積極退贓等,被告人如果做到上述任意一項,原則上都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多項相加,刑期便更低了。3年降成2年,也在法律框架內。
題外話,回想當年在體制內,最痛苦不過計算刑期,想按爆計算器。
3、為什么團隊多人不認罪?
盲猜一通。OTC+幫信罪,最核心的辯點一定是“主觀是否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圈內普遍的共識是,OTC體量大,被動遇到黑錢幾率高,但主動碰黑錢,不會。
實踐中,關于“明知”,并不是“非黑即白”,即要么明確知道、要么完全不知。更多的是一種“模棱兩可”的狀態,隱隱不安又覺無事。這也是最難評判的狀況。需要結合被告人的認知情況、既往經歷,交易對手之間往來情況,獲利情況等,綜合審查判斷。
OTC行業,涉及虛擬貨幣,本就天然不利。不少司法機關人員認為,正因為遇到黑錢幾率高,更應該提高注意義務,防范風險。而當前嚴打的政策背景下,“主觀明知”的認定,放的比較寬。風口行業更應提高警惕。
此外,腹黑下。認罪認罰,2年,可能緩刑。拒不認罪,量刑1年半。事實上已經羈押了1年,真判實刑,再半年也出來了。緩刑的期限絕不低于2年,從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期間社區矯正、各種監管,最早也要2023年結束。要是有人上訴,時間更久了。不排除有這方面的考量。當然,有人會說累犯問題,見仁見智,多數人不會認為自己會再犯罪。
說一些正經話。
最近兩高一部公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媒體稱為首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的司法文件。其中明確提及“虛擬貨幣”的有2條。
第十條,結合上述第三個問題,明確了司法機關認定“明知”的一種方式。第一次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是犯罪,提示一次,再次發生就直接入罪了。事實上,在實踐中不少地區早已如此操作,尤其是“斷卡行動”以來。
第十一條,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觀行為認定。簡單的可以理解為,洗黑錢的幾種手段。其中可能引起疑問的是,何為“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民法概念上,存在上下30%的區間,即“低于市價的70%”或者“高于市價的130%”,是不合理的。回到刑法,空間未必那么大,需要結合案情和市場狀況綜合分析,更取決于被告人對于價格能不能給到合理解釋,令司法機關信服。
十、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經銷商,在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一、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的;
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者:火小律
注:一切以官方消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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