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不少伙伴咨詢類似的問題:當前環境下,在我國買賣礦機以及向境內用戶出售礦機的行為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風險?今天颯姐法律團隊就詳細的跟大家聊一聊。
關于“挖礦”,國家全面禁止
在回答買賣礦機是否合法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當明確一個前提:挖礦在我國是否合法?
在我國目前碳中和的大背景下,9.24通知明確將虛擬貨幣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9.24同日由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也明確規定全面禁止虛擬幣挖礦。該通知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要求:“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建行研究員:銀行現可識別虛擬幣交易 相信支付機構將提高異常交易識別能力:據證券時報5月24日消息,建行研究院研究員、高級經濟師曹磊介紹,銀行現在可以通過大數據手段完成客戶交易的識別,對于虛擬貨幣的交易以及結算可以通過資金的路徑,接收款項的交易平臺等方式進行提數和預警。曹磊表示:“目前銀行按照監管部門及國家部委的要求報送相應數據和名單,若有嫌疑人員觸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銀行會按規定要求進行‘斷卡’。并按照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據。”曹磊從技術角度分析稱,目前來說,通過虛擬貨幣兌換法幣的過程,大多都是非現金過程,均會留下數字痕跡。通過C2C的模式,盡管可能暫時逃避監管,但是在金融機構大數據以及人工智能輔助下,相信支付寶和微信等支付機構對異常交易的識別能力會提高,從而更快鎖定交易及嫌疑人。[2021/5/24 22:36:30]
從兩份通知中可以看出,規制的邏輯起點是與碳中和相關。虛擬貨幣挖礦將重回淘汰類產業,沒有轉圜的余地。而對于以數據中心名義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監管部門也已經了然于胸,直指問題核心,明文規定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同時,該通知也提醒地方上不要給“挖礦”企業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從資金來源上打擊“挖礦”企業,可見新規之堅決。
易觀分析師:我國數字貨幣和虛擬幣有很大區別:易觀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表示,我國數字貨幣和虛擬幣有很大的區別。王蓬博稱,比特幣等所謂的虛擬貨幣,幣值浮動就像拿著股票,很容易被“割韭菜”。數字人民幣和紙幣版的人民幣本質是一樣的。只不過紙幣看得見摸得著,而電子版本只存在你的電子設備(手機)里面而已。換句話說,紙幣是紙印刷的,數字人民幣是加密數字化信息。使用紙幣你給出去的是一張紙,使用數字貨幣給出去的是數字信息。(新華日報)[2020/8/26]
另外,我們關注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1月13日發布消息,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公職。通報提到:經查,肖毅背棄初心使命,破壞“兩個維護”原則,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出現嚴重偏差,違背新發展理念,濫用職權引進和支持企業從事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規舉債上項目、搞建設,造成惡劣影響。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在肖毅擔任撫州市委書記期間,引進企業建立的撫州數據中心實際是利用設備進行高性能計算以獲得虛擬貨幣獎勵的行為,系國家不予鼓勵的高耗能產業。
佛山出現“虛擬幣”詐騙 夫妻一個月被騙近30萬:近日,“區塊鏈”“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流行詞,有不法分子看到其中“商機”,利用“虛擬幣”投資概念實施詐騙。短短一個月內,順德區杏壇鎮的譚氏夫婦受高收益回報誘導,掉入虛擬貨幣陷阱,被騙近30萬元。據悉,陳女士下載了兩個虛擬貨幣投資APP,還被拉近投資微信群中。在APP內,有不同等級的“投資項目”,期限1天至7天,收益最高可達14%,到期收益返還USDT虛擬幣。陳女士總共花了17萬多元,等到投資計劃全部到期,陳女士發現APP不能提現,咨詢微信群的群主后,得知需另外充值40萬元才能提現。陳女士這才發現被騙,此時譚先生已經在APP上損失了11萬多元,然后夫妻倆一同報警求助。(佛山日報)[2020/3/31]
據此,挖礦在中國已無路可走。
關于買賣礦機是否違法
聲音 | 中國銀行前行長李禮輝:虛擬幣存在技術性和經濟性缺陷:金色財經報道,近日,原中國銀行行長、現任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區塊鏈研究組組長李禮輝作了以“區塊鏈技術變革與產業創新”為主題的內部交流。李禮輝認為,虛擬幣存在技術性和經濟性缺陷;數字資產市場理論上有可能建立公平對等、點對點的直接交易機制,從而淡化中介甚至取消中介;數字貨幣的廣泛應用,有可能對傳統的金融機構造成顛覆性沖擊。[2019/12/31]
買賣礦機是否違法取決于買賣的是何種礦機。
鑒于在中國“挖礦”已被嚴厲禁止,我們認為在中國境內買賣用途和功能單一,僅能用于虛擬貨幣“挖礦”的礦機屬于違法行為。理由在于,此種性能用途單一的礦機,購買的目的通常來說只有一個,即挖礦。而挖礦在中國已經為法律所禁止,則此種礦機買賣行為可以被認定為直接違反《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規定的行為。
動態 | APP內測托管平臺fir.im禁止虛擬幣類應用:據金色財經記者查看,APP內測托管平臺fir.im已禁止虛擬幣類應用。fir.im平臺網頁顯示“應上級要求,fir.im平臺暫時停止為涉及虛擬幣、金融、交易等類應用提供服務”。[2018/9/11]
而對于CPU礦機等除了挖礦外也能正常作為計算機滿足人們日常使用的機器,我們認為其本質是一臺性能強大的電腦。電腦作為一種普通商品,只要不將其用于違法違規的用途,那買賣此類電腦的行為就不屬于違法行為。就像刀可以用來殺人,也可以用來切菜。我們不能因為刀具有成為兇器的潛質就將這一日常用品封禁。
面向大陸用戶售賣礦機的風險
基于我國目前碳中和達標的大環境和一系列的法規政策,我們認為向中國境內客戶售賣礦機的行為有可能會被行政執法機關,特別是海關,認定為違法行為從而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目前,國內電商平臺和二手交易平臺已經全面下架和屏蔽礦機等類似商品。下面我們就用幾個典型行政處罰案例為大家進行講解。
故意申報其他品牌礦機以偷漏稅款被行政處罰
長沙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2018年11月9日,當事人長沙某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機張某駕駛貨車持534************55號《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礦機一批,由深圳灣口岸貨運進境車道入境。經海關檢查,該報關單項下申報Bitmain牌礦機150臺,實際進口Antminer牌礦機150臺,與申報不符被查獲。經計核,漏繳稅款人民幣54007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項項為: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2.7萬元整。
申報為其他電子產品規避檢查偷漏稅款被行政處罰
2018年11月15日,永州市某供應鏈有限責任公司持49**********2747號報關單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運算服務器641臺,捆綁11*******6245號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境載貨清單,由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經查驗,實際進口貨物為虛擬貨幣礦機641臺。當事人公司以上行為已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漏繳稅款人民幣5.359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4.28萬元整。
進口的二手礦機被認定為我國目前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被行政處罰決字〔2019〕0044號)
2019年6月12日,當事人公司持52************0268號報關單,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舊螞蟻礦機547臺,3660千克,捆綁11*******4960號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委托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經海關查驗,該單申報進口貨物數量和重量與實際相符,共547臺,3660千克,經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檢驗,上述涉案貨物屬于我國目前禁止進口固體廢物。
我關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罰款的擬處罰決定,并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提出申辯。現已復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整。
綜合三個典型行政處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向中國大陸用戶售賣礦機的行為本身并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前提是做到如實申報、依法納稅依法進口礦機,避免被認定為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的危險廢物。以及違反《巴塞爾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所禁止的固體廢物。
寫在最后
我們認為,不宜以刑法規制礦機買賣行為。刑法規制應當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對于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能將其認定為犯罪。
如前所述,買賣僅能用于虛擬貨幣挖礦的礦機,如前所述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但對于買賣兼具挖礦和其他功能的礦機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以“一刀切”的視角看待這一問題。
一家之言,除非是社會危害極其嚴重、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極其嚴重情節的礦機買賣行為,否則不宜以犯罪評價單純買賣礦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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