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稱提供FIL云挖礦服務的星際某某云疑似被刑事立案偵查。在消息真偽不明、具體情況尚不明朗的現階段,我們難以作出任何具體的判斷,與其胡亂猜測,不如就讓子彈再飛一會吧。
那么,星際某某云提供的FIL云算力挖礦服務是否構成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除刑事外,還有哪些具體法律風險需要注意?今天颯姐法律團隊就以此為視角進行法律分析,希望能給關注此事的伙伴們提供一些新思路。
行政違法風險
2021年9月出臺并實施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是挖礦存在行政違法風險的主要法律依據。各省政府為執行該通知陸續出臺的打擊挖礦文件在立法目的層面是具有一致性的。
《星際迷航》進取號星艦艦長扮演者William Shatner對以太坊完成合并升級表示支持:金色財經報道,《星際迷航》進取號星艦艦長詹姆斯·T·柯克扮演者William Shatner在社交媒體發文,表達了對以太坊完成合并升級表示支持,他寫道:“恭喜 Vitalik Buterin 和他的團隊,以太坊現在更加環保了。” 此外,威廉·夏特納還是藍色起源公司的“新謝潑德”飛行器第二次載人太空試飛的4名參與者之一。[2022/9/19 7:05:28]
嚴格來說,各部委的立法者并未嚴格區分虛擬貨幣挖礦的類型以及相應的負外部性,正如通知所指出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星際聯盟CEO范國連:分布式存儲技術擁有不可限量的未來潛力:據官方消息,星際聯盟CEO范國連以“面對數據存儲萬億級金,我們該如何選擇優質綜合服務商?”為主題,發表了精彩的演講。范總為大家講解了當前參與分布式存儲生態領域的幾類公司,以及選擇優質綜合服務商的六大標準:技術、價格、市場、戰略、團隊規范以及強大的后方支持。
收益及合作的長久性,取決于戰略的長遠性;戰略與眼光取決于創始團隊的基因;扎實的技術實力,如封裝速度、出塊優化、集群穩定性等則是硬實力的象征。而營銷能力則決定市場占有率,單T性價比則是吸引用戶的直接要素。通過詳細分析這六大標準可以看出,星際聯盟作為全球領先的分布式存儲綜合服務商,在行業已然遙遙領先。此外,范總還向大家介紹了星際聯盟的產品與合作方案,包括C端與B端。
分布式存儲技術擁有不可限量的未來潛力,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儲行業是萬億級別的賽道。選擇大于努力,選擇一家優質的礦商是至關重要的。星際聯盟堅持“匠心品質·洞見未來”的產品理念,為構建信息和諧的行業生態而努力,持續為客戶創造價值;秉承“以敬畏·敬無畏”的精神,致敬這個時代里勇敢向前、勇于創新的人。星際聯盟期待與大家的合作。[2021/4/17 20:30:45]
顯然,通知指向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耗能嚴重的比特幣挖礦,但并非所有的挖礦活動均耗能嚴重。星際某某云FIL挖礦正是如此,一來耗能遠低于比特幣挖礦,二來具有存儲等實際價值。颯姐團隊認為,直接適用通知對全部類型的虛擬貨幣挖礦進行處罰與通知的立法目的可能相悖。
Space數字資產生態應用將于3月3日10:20推出星際AI量化交易系統:據官方消息, Interstar AI量化系統將于2021年3月3日 10:20正式上線,Space APP旨在打造數字資產應用生態新體系。據悉,Space APP將于2021年第二季度開放公測版V1.0,助推Interstar AI的用戶操作性,推進Interstar AI的用戶體驗度。
Space數字資產應用生態APP,包含了隱私聊天,冷熱錢包,資訊行情,貨幣商城,區塊鏈游戲,DAPP瀏覽器等智能量化應用功能。用戶只需在Asproex(阿波羅)交易所獲取SEC后轉入星際AI系統,然后使用SEC/USDT獲取月卡或年卡,同時在星際AI里綁定自身交易所API授權即可啟動智能量化交易。[2021/3/3 18:09:38]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與分析
星際聯盟聯合創始人兼CEO范國連:判斷優質礦商有六大標準:金色財經現場報道,2020 Cointelegraph中文大灣區·國際區塊鏈周8月7日在深圳舉行。星際聯盟聯合創始人兼CEO范國在會上發表演講表示,判斷優質礦商有六大標準:1、技術:算力排名、封裝速度、出塊優化、集群穩定性、技術人員。2、價格:硬件同質化、成本趨于透明、單T性價比。3、市場:營銷能力決定市場占有率、扶持力度。4、戰略。5、團隊背景、能力、水平。6、規范:政策規范、法律規范、財稅規范。[2020/8/7]
目前,認為星際某某云FIL挖礦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觀點較為盛行:讓投資者“發展下線”,并讓投資者按照一定層級獲得發展下線的收益的行為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呢?颯姐團隊在此做出分析如下: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云算力挖礦的規模及金額而言,關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層級、人數、數額標準通常不會成為入罪的阻礙,入罪的關鍵在于如下兩方面:
第一,該組織是否直接以法幣或虛擬貨幣為“發展下線”計酬。據颯姐團隊了解,在很多云挖礦項目中,“發展下線”的獎勵多是某種挖礦的加速權益而非直接的財物,權益能否解釋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酬”和“利”值得進一步討論。
第二,該組織能否存在“騙取財物”的行為,即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否采取了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在幣圈或礦圈的業務資料中,常存在夸大的、符合“騙取財物”的宣傳方式,亦因此,一旦符合法定條件,FIL挖礦的經營礦場行為就有異化為犯罪的風險。
處罰的范圍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不會以處罰全部的參與人員,根據司法解釋,領導者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而組織者是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因此,除了挖礦項目的高層人員之外,中層的管理者以及負責的宣傳或培訓的業務員或外聘講師均存在被追訴的可能性。
實務中,司法機關通常認為,只要參與人員在組織的建立、擴大中起到關鍵性作用,那么參與人員的行為便屬于《刑法》應當規制的范疇。
寫在最后
事實上,上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經營模式并非星際某某云挖礦所獨有,只是實踐中,因定性困難、財物處置復雜等多方面因素,司法機關傾向于將云挖礦的經營模式解釋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嚴格來說,云挖礦經營主體許諾收益回報,提供類金融服務的行為還有構成其他經濟犯罪的可能性,篇幅所限,本文暫不展開討論,但增加罪名或更替罪名的刑法風險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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