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朋友投了一萬……25號開大會,帶點人來……”近日,上觀新聞的記者實地探訪上海舉辦的一個“元宇宙沙龍”,聽到活動組織者在打電話中有前述語句,隱約涉嫌傳銷活動。
從颯姐團隊近期接到的問詢中,我們發現,打著元宇宙概念進行傳銷的活動已有端倪,相關新聞報道也證實了我們的判斷。對于傳銷活動,《刑法》第224之一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結合各地對于虛擬幣的態度進一步緊縮,為了讓真正allin元宇宙的創業公司和團隊能夠避坑,特撰寫這篇文章,做幾點提示,僅供老友參考。
一、該罪行為方式
根據《刑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行為方式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聲音 | 肖颯: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據北京商報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所、項目方、導流方等,應當了解執法機關的意圖,不應頂風作案,且不能趁著倡導區塊鏈技術大發展,而試圖發幣融資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庫”或為發幣融資提供幫助,應當理解到自己的行為缺乏正當性,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2019/11/18]
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行為特征。為了將該罪與銷售商品中單純的“團隊計酬”進行區分,《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聲音 | 肖颯: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據新浪財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清華x-lab公開課上作了《區塊鏈應用創業的法律邊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講,分享了STO,中國法律將怎樣對待、“區塊鏈”新規解讀與未來趨勢、區塊鏈項目落地需要注意細節、區塊鏈項目到底能不能發幣、區塊鏈與ICO的風險五個部分。肖颯表示,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未來如果中國的證監會對STO和ICO進行監管,將會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上的,這個前提就是我們對證券的定義寬泛了。[2018/12/22]
二、該罪主體范圍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只處罰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參加者并不在該罪的處罰范圍之內。至于組織者、領導者,指的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聲音 | 肖颯: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與幣價掛鉤:12月20日消息,律師肖颯在其公眾號上發表題為“盜取非知名‘虛擬幣’,也構成犯罪嗎?”的文章,最后得出結論: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其實直接與幣價掛鉤,“山寨幣”“垃圾幣”沒有刑法保護的必要,因此,盜取、騙取這些代幣,不應該構成犯罪。如果該虛擬幣雖然出身違法行為,但是具有相當的市場價值,則盜取、騙取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2018/12/20]
《意見》中進一步列舉了組織、領導者的范圍,具體包括: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聲音 | 肖颯: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 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據核財經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無論是“九四公告”還是“風險提示”,既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法律,其僅是各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目前,我們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以規制發幣行為,但發幣的行為邏輯背后確實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2018/9/26]
值得注意的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該罪的追訴標準
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關于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意見》進一步補充規定: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四、具體合規路徑
聚焦預防組織領導傳銷的法律風險,具體合規路徑如下:
原則上,不要設計三層以上的激勵模式。
有些創業公司,試圖在各地設立子公司來分散“金字塔結構”的法律風險,從實質解釋而言,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會“穿透”來看問題,因此建議從源頭上不要想歪招繞過監管,而是要爭取自清。
自覺與各類“幣”保持距離,尤其不能到海外ICO
關于虛擬幣的法律定性,雖然是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是從9.24到9.4國內政策法規對于虛擬幣的態度在收緊。正值各地對于虛擬幣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打擊之時,元宇宙概念的團隊切勿湊熱鬧,謹防誤傷。
切莫盯著銀發族的荷包
不搞線下酒會等會議營銷,不以啟蒙為由展開對中老年人的帶有“銷售目的”的推銷。
元宇宙內,避免出現非持牌機構的金融產品
也就是說,元宇宙團隊不要自創帶有強金融屬性的產品。雖然我們知道連鞋子都可以炒作,但鞋子畢竟有很強的實用價值,而虛擬商品的實用價值與世俗觀念相抵牾。所以,盡量不要“有意無意”形成K線,也不要給C端個人用戶或小B用戶炒作的“幫助”。
積分可以有,但盡量不要與法幣掛鉤,尤其是不能由積分兌換成錢。積分兌換物品可以有,但不要超過五萬元價值的物品或權益。
寫在最后
元宇宙的興起,必將帶來一股風潮,我們處在歷史的漩渦里暫不能揣度其全貌。然而,我們在欣喜于新熱點興起的同時,要注意各國法律對于虛擬世界的規制并未放松。
正如幾十年前,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必然也不是法外之地。想創業創新,我們支持,但必須謹防法律紅線。
十一月中旬,競核首次記錄元宇宙之父尼爾·史蒂文森與麻省理工學院計算機科學家萊克斯·弗里德曼對話。他們討論了技術性質,史蒂文森前老板杰夫·貝索斯及馬斯克。關于探索宇宙,他們保持審慎的樂觀.
1900/1/1 0:00:0011月23日,著名的區塊鏈研究員Hasu發表了以下聲明,在CryptoTwitter上引發了爭論。 自托管ETH的定義之一是將ETH存儲在自己的地址上,而不是信任第三方為我們提供保護.
1900/1/1 0:00:00近日,FATF發布了最新的《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風險指南》,該指南進一步明確了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定義,并針對虛擬資產普遍存在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問題制定了監管框架.
1900/1/1 0:00:002021-12-05T06:40:00.000+0000“為了讓投資者從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中獲益,聯邦機構應該回答以下問題:新興技術是否符合現行法規,這些新技術是否適合當前時代的要求.
1900/1/1 0:00:00元宇宙在2021年成為炙手可熱的當紅炸子雞,許多公司紛紛宣布進軍。國外的有“AllIn”元宇宙的社交巨頭Meta公司.
1900/1/1 0:00:00注:原文來自《紐約雜志》,作者為SaraHarrison在過去的幾年里,你一直設法故意忽視加密貨幣,但突然間,你可能會覺得區塊鏈正在向你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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