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聯合創始人VitalikButerin:“你不能成立DAO來成為DAO,你需要DAO來真正做一些事情”。
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也稱為DAO,在加密世界中成為一個越來越流行的術語。DAO是在一系列智能合約上運行的組織,其代碼決定了組織的管理和決策。簡單來說,DAO是指一群募集資金來完成特定任務的“組織”,一些人將DAO視為“具有共享銀行賬戶的互聯網社區”。FriendswithBenefits(FWB)DAO經理RaihanAnwar則這樣形容—“兜里有錢的數字快閃族”。
最近幾個月,DAO與非同質代幣比肩,成為區塊鏈技術中最受炒作的概念。隨著DAO規模不斷擴大,它們越來越多地與非加密領域進行互動,從簽訂合同到采購服務、購買實物資產和借入法定貨幣,貌似無所不能,DAO的快速發展對傳統公司造成威脅。然而,DAO目前缺乏足夠的法律和監管確定性,它們如何繼續規模化發展還需打個問號。
聲音 | 中國政法大學武長海:發行數字化人民幣有技術等方面三大挑戰:據新京報消息,近日,針對目前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難點,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武長海表示,目前要發行數字化人民幣,面臨以下三大挑戰:一是技術問題,二是人民幣資本項下不能自由流動,三是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違法犯罪等。[2019/8/22]
本文將研究DAO需要解決的以下五個關鍵問題,并提供實際示例說明它們為何重要以及解決方案:
誰合法擁有DAO的資產/金庫?
誰最終對DAO的責任負責?
DAO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法律能力?
聲音 | 程華:國內主要有推出央行數字貨幣等三種聲音應對Libra的挑戰:據新民網報道,由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互聯網金融法律實務研究中心主辦的“金融科技的創新、監管與法治研討會”在上海舉行,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程華表示,如何應對Libra帶來的挑戰,在國內主要有三種聲音:第一種是能否由阿里、騰訊等國內多一些的大型企業加入Libra的100家成員體系;第二種聲音是要加快央行數字貨幣的推出;第三種聲音是中國國內的大型互聯網企業要聯合建立聯盟鏈。[2019/7/17]
DAO可以起訴和被起訴嗎?
DAO的貢獻者是否存在雇傭關系?
誰合法擁有DAO的資產/金庫?
雖然直觀來看,DAO本身擁有金庫/資產,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實際上并不完全清楚。
聲音 | Diar:Facebook Globalcoin可能會面臨人口挑戰:據cointelegraph報道,根據加密貨幣分析公司Diar 5月28日發表的研究報告,隨著社交媒體巨頭Facebook的用戶群老化,其加密貨幣Globalcoin將面臨人口挑戰。老齡化用戶群對數字貨幣認識不足,而對新型貨幣充滿了解的年輕用戶的用戶群較小,不足以大量使用它。[2019/5/29]
讓我們舉一個假設的ArtDAO的例子。ArtDAO的職責是投資于所有不同類型的藝術,從NFT到實物藝術。這個DAO某天決定購買蒙娜麗莎畫像,然后他們贏得了拍賣,DAO的創始人同意持有蒙娜麗莎畫像進行“保管”。然而創始人是個表里不一的“演員”,他決定將該畫像倒賣給另一方,并將收益收入囊中。
現在,如果DAO是一家公司,法律將承認公司是蒙娜麗莎畫像的合法所有者。因此,創始人的行為是明確的盜竊/挪用公款案件。
聲音 | 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ICO產品是“特殊的挑戰”:據financemagnates報道,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在最新發布的一份文件中,抨擊了“黑市”和區塊鏈的參與。BaFin表示,區塊鏈公司應確保他們遠離監管范圍不允許的領域,以避免任何可能的罰款或訴訟。BaFin稱,ICO產品對監管機構來說是“特殊的挑戰”。其原因在于,由于加密貨幣及其發行條件非常不同,因此沒有統一的方法可以用來規范它們。[2018/12/19]
但是,DAO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楚,尤其是DAO是否能夠真正合法地擁有資產。因此,創始人有可能被認為是蒙娜麗莎的實際合法所有者,因此沒有犯罪,對DAO本身沒有追索權。
現場 | 以太坊核心研究員Karl Floersch: PoS共識機制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金色財經9月8日現場報道,在香港召開的以太坊行業峰會(ETHIS)上,Karl Floersch介紹了以太坊過去幾年的進展以及數字貨幣經濟是如何一步一步推進的。從技術角度開始,通過社交網絡模型講解信息傳遞和同步的概念,引出運用時間戳概念和PoS共識機制將有效解決作惡節點的雙花問題。[2018/9/8]
雖然存在這種不確定性,但這可能導致DAO不參與物理世界的資產購買,因為他們擔心他們的資產可能會被任何所謂的“合法途徑”取回。
建議的解決方案:司法管轄區承認DAO是其國庫中資產的合法所有者,并且是能夠自行擁有資產的結構。
誰最終對DAO的責任負責?
公司結構的一個關鍵特征和創新是“有限責任”這個概念。有限責任意味著股東的責任僅限于其投資價值。對于具有無限責任的其他結構,例如合伙企業,情況并非如此。無限責任意味著如果實體破產/資不抵債,成員將對實體的未償債務承擔責任。
DAO中的成員是承擔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對DAO來說是一個重要問題。以個人投資5000美元購買DAO的治理代幣并成為積極貢獻者為例。DAO進行了一系列投資,包括借入大量資金。投資進展不佳,在這個過程中,DAO實際上已經破產。在這種情況下,作為DAO成員我的責任是什么?我會對DAO的超額債務負責嗎?我的損失是否會超過我最初投資的5000美元?
顯然,如果DAO被認為對其成員承擔無限責任,鑒于這種額外的風險,投資和為DAO做出貢獻的人將會大大減少。
建議的解決方案:DAO應該像公司一樣承擔有限責任。
DAO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法律能力?
法律能力是DAO的一個重要方面,因為它會影響它們在貿易和商業中的運作方式。雖然個人和公司有能力簽訂合同,但DAO是否可以簽訂合同尚不清楚,舉個例子:
PropertyDAO是最初為投資數字資產而設立的DAO。然后,DAO社區投票決定在紐約購買一棟高層公寓樓。
DAO進入談判并同意購買該物業。但是,在簽訂合同時——DAO可能不被認為實際上具有簽訂合同的能力。在法律看來,DAO可能被視為試圖簽訂合同的“狗”一樣。沒有訂立合同的法律能力,就意味著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這個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這可能意味著DAO中的個人需要自己簽訂合同或為DAO建立一個公司來簽訂合同。
建議的解決方案:DAO應具有簽訂合同的公認法律能力。
DAO可以起訴和被起訴嗎?
法律能力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起訴和被起訴的能力。這對于DAO來說非常重要,因為無法起訴他們就無法執行合同。
以一個希望在其網站上構建新產品平臺的DAO為例。他們與一組開發人員簽訂合同來構建網站,預付給他們100萬美元。幾個月后,開發人員沒有在網站上做任何代碼工作,似乎已經卷錢跑路了,DAO社區投票起訴開發者。
現在,如果法律不承認DAO具有提起訴訟的能力,法院只會在一審中駁回該案。這使DAO處于不穩定的境地,因為它們會被阻止簽訂合同——限制了它們的增長和擴展能力。
提議:DAO應具有起訴和被起訴的能力。
DAO的貢獻者是否存在雇傭關系?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貢獻者與DAO本身之間的關系。DAO的去中心化模式在某些方面與傳統的公司結構一樣有缺陷,DAO理論上沒有老板,但組織仍然必須決定誰因投入工作而獲得獎勵,目前,DAO經常用代幣獎勵貢獻者,以表彰他們在協助DAO方面所做的工作,這可以被認為是貢獻者的實際工資。
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貢獻者領取薪水,他們實際上是DAO的雇員嗎?如果是這樣,這將意味著作為雇主的DAO需要履行義務。這反過來會增加運營DAO的復雜性,因為DAO需要遵守貢獻者所在的每個司法管轄區的雇傭義務。
建議的解決方案:DAO的貢獻者不應被視為DAO的雇員,除非他們明確簽訂正式的雇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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