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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比特幣的投資者呈現出多元化。除了自然人投資者,一些公司的股東多人共同持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也屢見不鮮。即多人共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也是常見的持有比特幣形式。另外,夫妻之間也會因為婚姻的存續,在婚內共同共有一定數量的比特幣。當其中部分共有人在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比特幣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此時,其他共有人能否將轉讓的比特幣予以追回?本文結合比特幣投資人共同持有比特幣的方式,對比特幣善意取得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一、《民法典》關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在研究比特幣能否善意取得的問題之前,應當首先對《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明晰。
《民法典》第311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Kevin O'Leary:加密貨幣交易所不應對監管機構采取法律行動:金色財經報道,明星投資人Kevin O'Leary在周二接受采訪時表示,加密貨幣交易所不應該對監管機構采取法律行動。O'Leary 表示,在Coinbase的案例中,與監管機構“坐下來解決問題更好”,如果“美國監管機構不想要質押或貸款,那就這樣吧。”O'Leary表示,Coinbase對監管機構的反擊最終可能不會對他們有利。
根據O'Leary的說法,其他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目標應該是保持監管機構的青睞。[2023/4/5 13:45:30]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Compound總法律顧問:世界不需要CBDC而需要加密美元:7月10日,針對滴滴、美團及B站均參與央行數字貨幣項目工作一事,Compound總法律顧問Jake Chervinsky發推稱,通常情況下,美國與中國競爭的最佳方式是利用美國的自由市場,支持私營企業發展更好、更開放的替代品。世界仍然需要美元和最好的數字美元,不是央行數字貨幣CBDC,而是加密美元。[2020/7/10]
受讓人應當在不動產完成登記或者動產完成交付的那一刻之前,應不知道標的物系無權處分。同時,無權處分人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比特幣共有人將持有的比特幣,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按照合理的市場價格轉讓給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理論上適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
然而,我國《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范圍僅明確針對動產與不動產和其他物權。比特幣因其自身的表現形態既非動產,也非不動產,其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必要對其性質予以明確。
聲音 | 日本金融廳:投資于加密資產的工具不符合投資信托的法律定義:金色財經報道,日本金融服務局(FSA)本周解釋了其最近通過的有關創建和出售加密貨幣ETF的規則。FSA的一位發言人解釋稱,為了使一種工具在日本被視為投資基金,根據《投資信托法》,有必要將其與“投資信托”相對應。在回應有關新法律是否允許使用加密貨幣ETF的問題時,監管機構確認:由于主要投資于加密資產的工具不符合“投資信托”的法律定義,因此無法創建此類ETF。[2020/2/8]
二、比特幣的法律性質
我國于2013年頒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對于比特幣的性質予以明確,即“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比特幣被國家機關認定為是“虛擬商品”而存在。
聲音 | 法律專家:香港Gatecoin等交易所的投資者追回加密資產的前景黯淡:據南華早報報道,Gatecoin交易所上月被勒令停業,結束長達六年的動蕩業務,包括2016年5月被黑客盜竊損失的2140萬美元客戶資產,并被香港9家銀行關閉賬戶。法律專家們表示,鑒于交易所存儲的加密貨幣的性質,加上虛擬資產交易仍未受到監管,受害的投資者(香港居民占Gatecoin客戶的40%)將面臨漫長而具有挑戰性的清算過程,在恢復加密資產方面的前景黯淡。 普華永道中國和香港區重組和破產團隊合伙人Peter Greaves稱,多數加密貨幣交易所將客戶資產保存在自己的數字簽名下,數字簽名將交易所識別為加密貨幣資產所有者,而不是客戶。這意味著根據定義,所有加密貨幣資產是混合的,或不是分離的。即使資產存儲在冷錢包,交易所代表客戶持有這些代幣,一旦以交易所的名義在區塊鏈注冊,在清算情況下這些資產屬于交易所。
文章提到Mt. Gox、Quadriga交易所的情況,去年初以來全球加密貨幣交易所因盜竊損失超10.5億美元,追回這些損失取決于合法所有權的證明。 據此前報道,GateCoin表示已由保華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程序,包括鑒定、控制、保護和追回Gatecoin的資產,并進行調查。[2019/4/22]
再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27條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結合上述《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在民法領域中應當將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性質予以對待。刑事領域中比特幣被認定為計算機數據。無論是計算機數據還是虛擬財產都具有無形性,比特幣應屬于投資者持有的無形財產。
三、比特幣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嗎?
前述講到,我國《民法典》規制的善意取得制度適用范圍為動產、不動產和其他物權,并未明確規定無形財產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難道比特幣就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了嗎?
聯盟顧問Alan認為,比特幣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參照司法實踐中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的善意取得適用。
實務中,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但是卻依然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比如以下案例:
〖廣州美吉第六感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與高森喜、廣州美茜日用品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粵民終837號〗
〖江蘇世紀江南投資有限公司與劉榮甫、何金整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蘇知民終字第0102號〗
〖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明遠石化技術有限公司、山東宜特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豫01民初127號〗
〖山西旺龍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與山西旺龍神農藥業有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京民終551號〗
上述幾個案例,均認可專利技術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判斷專利技術是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可見,司法實踐中無形財產如專利技術可適用善意取得。而比特幣與專利技術同為無形財產,也可適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
四、比特幣善意取得的處理
《民法典》第311條第2款規定,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的效力主要有如下兩方面:
第一,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二,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無權處分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共有比特幣轉到善意第三人的數字錢包地址,與善意第三人完成比特幣交易。此時,善意第三人即擁有比特幣,成為比特幣新的物權人。其他共有人僅有權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無權向善意第三人追討比特幣。換言之,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比特幣交易合同有效受保護。
若選擇多人共有一定數量比特幣,應當在共有人之間明確無權處分人的賠償機制。
References
參見:捷銘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省儒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京0113民初10586號。該案中,涉案8個比特幣是原告捷銘匯公司幾個股東一起買的,未約定共有的形式,視為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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