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CryptoNewsFlash,原文作者:JAKESIMMONS
Odaily星球日報譯者|念銀思唐
摘要:
-根據律師JeremyHogan的說法,Ripple正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起攻勢,使這場訴訟成為一場“贏家通吃”的游戲。-該金融科技公司正在尋求積極抗辯,以將XRP確立為非證券代幣。RippleLabs昨日向美國證交會提交了期待已久的回應。在一篇博客文章中,該公司的法律總顧問StuartAlderoty提供了這份93頁文件的摘要。正如Alderoty所言,這場訴訟最終唯一重要的問題是“Ripple對XRP的有限分配是否是一份投資合同。”
Ripple周五發布公告對美國SEC提起的訴訟作出初步回應,概述為以下幾點:
破產律師:從FTX中提取資金可能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11月21日消息,澳大利亞Co Cordis的合伙人、破產律師Stephen Earel表示,清算過程中“變現”加密資產然后制定如何分配資金將是一項巨大的工作,同時,該過程還將受到跨境破產問題和司法管轄區帶來的復雜性影響,可能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時間。
據悉,FTX表示其欠50家最大債權人近31億美元,其中欠前10大債權人約14.5億美元,并未透露債權人的名字。(Cointelegraph)[2022/11/21 22:11:27]
1.XRP是一種虛擬貨幣,因此不在SEC的管轄范圍內。
2.Ripple從未與XRP的任何持有者簽訂過投資合同。
聲音 | 加密律師:如果Kik想對抗美國SEC,將需要花費約1000-2000萬美元:據AMBCrypto消息, 美國加密領域律師Stephen Palley最近表示,美國SEC已經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Kik“2017年未注冊的1億美元代幣發行”,而不是證券欺詐。“這是美國SEC第一次向聯邦法院起訴代幣發行商違反1933年證券法的注冊條款。”SEC專注于“未注冊證券”的策略是一個“明智”的舉措,但他也提到“這不是一個無法勝訴的案例”。 Stephen Palley提到,在訴諸法庭之前,Kik就已經花費500萬美元,如果案件繼續進行,他們將花費更多的錢。“我認為500萬美元是不夠的……這類案件的辯護律師有時每小時可以賺1000美元以上,取決于證詞、是否開庭、上訴費用如何……很容易就要花1000萬到2000萬美元。我認為如果他們打算堅持到底,500萬美元是不夠的。”[2019/6/10]
3.Ripple從未進行IC0,從未提供未來代幣來籌集資金,也與絕大多數XRP持有者沒有關系。
聲音 | 新加坡律師:東南亞國家ICO、STO和虛擬貨幣監管不成熟:據coinpost消息,在3月25日財務科報告會上,負責過多個新加坡ICO項目的律師Kazutaka Mori發表了題為“新加坡、東南亞國家的ICO、STO和虛擬貨幣監管的最新狀態”的演講。他表示,關于東南亞國家虛擬貨幣的法律法規,包括日本在內的世界各國的情況,法規仍然不成熟,未來他們對虛擬貨幣的回應很有可能發生變化。根據Mori的說法,ICO在新加坡很受歡迎,對STO的興趣正相應增加。另一方面,越南和緬甸等是禁止整個虛擬貨幣交易,禁止實施交易和ICO。特別是在越南,有涉及虛擬貨幣的重大欺詐案件的歷史,并且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特別謹慎。[2019/3/28]
4.持有XRP并不意味著一個人可以獲得XRP部分收入或利潤。
聲音 | 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律師:在美國外國法幣和數字貨幣交易需要納稅: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律師Jake Chervinsky在社交平臺上表示:“在美國,使用貨幣購買商品和服務(換句話說,用美元支付貨物)不是應納稅的事件。使用外幣和加密貨幣的交易是美國的應稅事件,因為美國國稅局將它們歸類為財產而非貨幣。”[2018/9/17]
5.Ripple的XRP銷售量遠遠不到過去8年中增長的龐大XRP市場的1%。
6.XRPLedger是完全去中心化的,美國SEC忽略了XRP交易的經濟現實。
7.Ripple持有的XRP并不像DeBeers持有的鉆石轉換成有價證券那樣創建投資合同。
與以太坊無異
美國奧蘭多Hogan&Hogan律所的律師JeremyHogan在YouTube視頻中評論了Ripple對于美SEC訴訟作出的回應,他認為這使得這場訴訟成為了一場“贏家通吃”的游戲。
正如他指出的那樣,Ripple希望能迅速做出決定,這就是他們沒有提出駁回動議的原因。這通常是Ripple在其他訴訟中所采取的做法——“只是作為一種麻煩或拖延戰術”。然而,在美國SEC的訴訟中,Ripple為了盡快得到裁決而放棄了這一戰術。
除了Hogan認為非常有力的論點外,他還特別強調了回應中的兩種策略,稱其“非常出色”。首先,Ripple根據聯邦陽光法案提交了一項動議,以獲得SEC關于以太坊非證券分類的非正式意見。根據Hogan的說法,這絕不是“孤注一擲”。
Odaily星球日報注:陽光法案,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是應用于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秘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游說法、利益沖突回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Hogan解釋道:“如果你聽了SEC的法律論據,你會發現以太坊在某一時刻也確實在出售證券。那么,為什么在2018年宣布以太坊并非出售證券?Ripple已經看到了盔甲上的裂縫,正在努力攻破。沒人知道他們會發現什么,但這個問題會讓美國SEC措手不及——Ripple這一手非常微妙但非常高明。讓SEC為自己辯護一次。”
Ripple將訴訟變成“贏家通吃”的游戲
此外,Hogan還提到了回應結尾出現的“積極抗辯”。積極抗辯是被告的反擊,并提出了Ripple想要決定的問題。“積極抗辯的困難之處在于被告有舉證的責任,”Hogan表示,并稱特別值得關注的是Ripple的第二項積極抗辯,“XRP不是證券。Ripple沒有違反《證券法》第5條,因為XRP不是證券……因此在銷售XRP時不需要注冊。”
正如Hogan指出的那樣,SEC在其訴訟中避免尋求宣告性判決XRP是一種證券,而只尋求“影響受托管XRP的損害賠償和補救措施”。然而,Ripple卻試圖用這種積極抗辯來做恰恰相反的事情。這使得這場訴訟成為了一場“贏家通吃”的游戲。
他解釋稱:“因此,實際上,Ripple本身要求得到美國SEC沒有要求的完整裁決——Ripple表示,他們希望法庭做出XRP不是證券的完整裁決。如果Ripple想的話,本可以在沒有這一發現的情況下‘逃過’這場訴訟,但在這里它卻主動提出了這個重大問題!”
“講真,我本來確實以為,Ripple會在這場訴訟中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尋求快速和解。但我顯然低估了Ripple對自身地位的信心。這種積極抗辯表明,Ripple確實相信自己能夠并且將會贏得這場訴訟,不僅僅是在某些XRP產品上,而是在所有產品上。當我讀到回應中的積極抗辯時,我就像《黑客帝國》里的墨菲斯一樣。”Hogan不由得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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