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子衡
近來,對于加密貨幣,即加密資產,的批判聲調似乎陡然升高了許多,既有來自國際上中央銀行家或財政監管當局的批駁,也有來自市場領域的警示,更不乏學術層面上的批評。批判或反對的焦點有二:第一,究竟加密資產有沒有“價值”?第二,加密資產不斷高企的價格是否足以明證其價值?核心在于“價值”問題,如果沒有價值可言,就無所謂“貨幣”屬性,更喪失其價格基礎。由此,必須回答,加密資產究竟有沒有“價值”?若有,那么,“價值”何在?
“加密資產”是“貨幣”嗎?
時任美聯儲主席的伯南克在被問及如何看待比特幣時稱,它不歸我監管。這是一個嚴謹的回答,也就是說,他繞開了直接回答比特幣是不是貨幣的問題。為什么要繞開呢?世界上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什么是“貨幣”。當然,美國聯邦憲法規定了聯邦政府——國會具有貨幣發行權,實踐中,國會委托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發行貨幣。由此來看,貨幣發行權政府壟斷是美國憲法所確立的原則,也就是說,不存在其他貨幣發行主體。具體來說,法律上只規定貨幣的來源,未設定貨幣的內容。從來源來上來看,比特幣等加密資產根本不是“貨幣”。那么,從內容或所謂的實質來看,加密資產是否可成為“貨幣”呢?
Coinbase CEO:Gensler的觀點不代表美國政府:金色財經報道,Coinbase CEO Brian Armstrong 表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Gensler認為大多數加密資產是證券的觀點并不代表美國政府的整體觀點。當我與國會議員會面時,我認為在我與過道兩邊交談過的 80% 的人中,廣泛的共識可能是我們并不確切知道這項技術將成為什么。[2023/6/8 21:23:19]
學理上,如何界定“貨幣”呢?《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及《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辭典》是有關學術概念的集大成者,但是其中并沒有“貨幣——money”這個辭條,只有一個“moneyintheeconomiclife”,即“經濟生活中的貨幣”,的辭條。但是,該條目行文極其冗長,不成其概念或定義。另外,其中確有“currency——通貨”的辭條,即,通貨包含票據及硬幣——notesandcoins。毫無疑問,列舉式的通貨概念,并不適用于數字化的通貨,或數字貨幣。經濟學教科書中,是否有明確的“貨幣”定義呢?恰恰,教科書等往往也在回避為“貨幣”下定義,似乎這是一個無須定義的概念。具體來看,貨幣銀行學中的“貨幣”,是中央銀行視角下的”劃分為不同貨幣層次”下的“貨幣”;現代經濟學中的”貨幣“,也是指在中央銀行及商業銀行體系下的“銀行貨幣”。更寬的視角下探討貨幣,就要上溯到經濟學時代的“貨幣”討論了,那時即所謂的“鑄幣”。”鑄幣“與”銀行貨幣”并沒有形成一個共享的理論基礎,在理論學說而言,前者屬經濟學的范疇,后者則是貨幣銀行學或中央銀行學的范疇。也就是說,貨幣從鑄幣形態發展到銀行貨幣時代,貨幣學說就從經濟學下的鑄幣學說發展到貨幣銀行學下的銀行貨幣學說。
觀點:在認定BTC參與洗錢之前,希望看到加密貨幣大規模洗錢證據:1月14日,針對此前歐洲央行行長拉加德指責比特幣是一種參與洗錢活動的高度投機資產的表態,Galaxy Digital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Mike Novogratz發推表示:“在過去的十年里,銀行已經因洗錢和其他不軌行為支付了數十億美元的罰款。我敢肯定超過1000億美元。在我們得到這樣的評論之前,我希望看到加密貨幣大規模洗錢的證據。”[2021/1/14 16:10:28]
這就表明,貨幣演進決定了貨幣學說也需要不斷調整與創新。大體說來,貨幣歷史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前鑄幣時代、鑄幣時代、銀行貨幣時代,當前,正在向數字貨幣時代邁進。那么,正如不能用鑄幣學說解釋銀行貨幣實踐一樣,用鑄幣學說或銀行貨幣學說解釋數字貨幣實踐,也同樣是牽強附會的。
事實上,經濟學也沒有定義什么是“貨幣”,而只是表述了貨幣的四大功能:價值尺度、支付工具、價值儲藏,及國際貨幣。那么,如何借用經濟學時代的學說來解答加密資產是否是貨幣的問題,能行的通嗎?邏輯何在?
觀點:美國司法部發布加密貨幣執法框架是對境外交易所的一次警告:此前10月9日消息,美國司法部長(US Attorney General)William P. Barr宣布已發布《加密貨幣:執法框架》,是由其網絡數字任務組編寫的。這份83頁的文件包括三個部分:威脅概述、法律和未來戰略,以指導司法部對該空間的處理。司法部長表示,針對加密貨幣的日益普及和使用相關的新興威脅和執法挑戰,該框架提供了全面概述。
上周,在Solidus Labs主辦的數字資產合規與市場誠信峰會上,CFTC委員Dan Berkovitz暗示,該機構可能會追究其他以某種方式違反美國法律的平臺——即使它們的總部不在美國。他說:“我認為,很明顯,如果你在法律和法律要求的范圍之外運作,我們將積極執法。”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特別法律顧問和Protocol Labs的總法律顧問Marta Belcher談到這個框架時表示:“我認為這絕對是對位于美國之外的加密貨幣交易所的一次警告。”(CoinDesk)[2020/10/14]
觀點:灰度比特幣信托可能會成為下一個崩潰的比特幣信托:黃金支持者、比特幣反對人士Peter Schiff發推稱,過去5天里,灰度旗下以太坊信托的價格暴跌了56%,比本月早些時候的高點低了65%。
灰度的比特幣信托最近發行了大量新股,可能會成為下一個崩潰的比特幣信托。GBTC有史以來第一次可以以低于資產凈值的價格交易。[2020/6/27]
如何理解“貨幣”的“價值”屬性?
“價值”是經濟學的“元概念”。重商主義者從商業活動的實踐經驗累積出發,而得出“結論”:只有金銀才是“財富”。這種認識或判斷是基于財富的安全性或流通性而言,藉此,后來人很自然地將重商主義所言及的“財富”與“通貨”或“貨幣”貫通在一起。重農學派的魁奈則反對這種認識或立場,他并不去討論什么是財富的問題,而是提升了高度,研討財富的來源問題。魁奈認為,財富來源于土地。亞當?斯密在法國拜訪求教魁奈后回到蘇格蘭,開始著力研究財富的價值來源問題,直到大衛?李嘉圖開創了勞動價值說,當然,約翰?洛克更早便提出了勞動價值說。至此,經濟時代的“價值”說便確立起來。后來者自覺不自覺地將價值與財富等同起來,先是用wealth,后來就使用value。
聲音 | 觀點:美國SEC可能永遠不會批準比特幣ETF:CNN發文稱,美SEC推遲就比特幣ETF的三項提議做出決定,沒有給出推遲理由,也沒有被要求給出任何理由。文章稱SEC可能永遠不會批準比特幣ETF。 Chapwood Capital Investment Management管理合伙人Ed Butowsky表示,“比特幣不是一種證券。美國SEC對證券的定義要求被交易的東西代表其他具有潛在價值的東西。比特幣沒有潛在價值。它不是真的。” 杜克大學法學院全球金融市場中心主任Lee Reiners告訴SEC,不需要比特幣ETF。ETF的存在是因為標的資產(如玉米或小麥)既不可行也不可取,而“投資者很容易獲得和存儲比特幣,因為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資產”。Reiners還表示市場充斥著欺詐和操縱行為,并且沒有真正的價格發現方式。(CNN)[2019/8/13]
價值是否等同于財富,或財富的來源呢?這些問題帶來更為復雜的哲學思考。必須說明的是,價值并不是經濟學的“原概念”,而是經濟學時代關于財富的思考與辯駁中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是,即便是勞動價值說,也沒有完全否定貴金屬的價值,馬克思更宣稱,“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是貨幣天然是金銀。”進而,勞資階級對立和勞動的異化等問題便浮現出來。至此,“價值”的哲學含義和社會意涵完全超越了重商主義的財富觀以及重農主義研判財富來源的初衷。
現代經濟學擺脫了經濟學時代價值哲學思考的桎梏,而更關注價格問題,“價值本質”也為“數量事實”所替代,在貨幣學說上正是所謂的“數量說”替代了“價值說”,乃至鑄幣時代向紙幣時代過渡期所設定的數量約束的“紀律”,也在銀行貨幣的政策實踐中被一再突破,就是說,數量并不是“限定的”,而可以是“無所限制的”。
只要有價值,就可能被普遍接受,進而,同時兼具兩者,則其即“可”成為“貨幣”。對此,不得不明確宣示,在理論上或實踐中,并沒有這一一條貨幣的價值鐵律存在。這種認識或理解過于粗糙、簡陋,本質上仍屬一種或然性的表達,即或“可”成為貨幣,而非確定。
加密資產有其“價值”,但尚不具備“貨幣”的“價值”屬性
認為加密資產完全沒有價值者,其理由在于,加密資產既不構成可供消費的商品,也不構成可被接受的服務,其價值是虛擬的,本質是”虛無”,是“空氣”,故而,毫無價值可言。這樣一種理解,事實上,是似是而非的。在貨幣歷史上,反對貴金屬作為貨幣的意見與其相似,之所謂“黃金寒不可衣,饑不可食”。加密資產不具備物理屬性,當然,也就不具備基于物理意義上的價值,既不是可消費的商品,也不是可接受的服務。權益性資產,有如股票、權證、專利等,同樣是不能消費的,也不構成可接受的服務。
加密資產的價值不在于物理層面上,那么,它是否有如股票、紙黃金等,價值體現在于權益層面上嗎?反對者正是基于沒有物理性的價值而否定其權益性價值,認為既有的權益性資產具有間接的物理屬性,或可轉化為消費或服務。那么,支持加密資產價值擁有者,也認為通過加密資產的法幣交易,同樣可以獲得貨幣性的價值,可轉化為消費或服務。如此就把價格與價值混為一談了,即價格意味著價值。
加密資產的價值或其功用性,根本而言,在其數字社區內發生或體現。
任何否定加密資產價值的意見或立場,必須正視加密資產的數字社區內的功用性。這是一個基本的事實與原則。如何衡量或流轉數字社區內的加密資產功用?是一個內在的實踐,也就說根本無法從外部判定。
2010年5月22號,下午7點17分26秒,家住美國佛羅里達州供職于在線零售公司GoRuck的拉斯洛·漢耶茨,用10000個比特幣買了兩個比薩餅。是為比特幣比薩餅日。這是一個劃時代的實踐或事件,標志著數字社區內的加密資產開始并成功謀求外部功用。
不論運行得好或壞,加密資產在其發生的數字社區內部衡量或運轉是一個初始設定的問題,處于一個自行演化的狀態或進程中。如果試圖跨出自身所處的數字社區,進入到其他數字社區,就需要實踐來證明其功用性。進而,進入物理性或現實性的社會經濟體系中來,加密資產的“價值”便不是一個宣示的問題,而是一個實踐的進程。換言之,加密資產可交易,可法幣交易,且價格在走高,等等,這些都不是貨幣的價值屬性的體現。因為,太多的商品或服務都能做到這一點,但是,加密資產只有成長為跨社區的“數字通貨”,才具備成為數字貨幣的初始可能性。什么是數字通貨?什么是貨幣的價值屬性呢?這些都是須在實踐中回答的問題,這也就是貨幣史上,貨幣形態千奇百怪神或彼此大相徑庭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說,新的貨幣形態或種類的衍生、發展,是一個滿足現實經濟需求,解決現實經濟問題中被發現、被修正的持續的過程,并非是一個論證設計或可大膽設想的結果。由此,斷言某某或各類加密資產初始便具備“貨幣”的“價值”屬性,不僅是武斷的空言,更是無端的臆斷。
須強調的是,供求關系決定了加密資產的市場交易的邊際價格,但是并不能直接被認定為其“價值量”,加密資產的價值問題還是要基于其數字社區內的功用性來顯示。總之,基于其數字社區的功用性,加密資產或可成為數字貨幣的載體或通道,但是,宣稱其初始便具備“貨幣”的“價值”屬性言之尚早,空言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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