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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解讀 | 區塊鏈證據在實踐中應如何使用?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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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發布,該《規則》將在8月1日正式施行。《規則》在第十六條到第十九條首次確定了區塊鏈存證效力范圍和審查標準。正如官方文件中所說,這將有助于當事人積極利用區塊鏈技術解決電子數據“存證難”“認證難”的困境。在涉及區塊鏈技術的訴訟案件逐漸增多,區塊鏈證據廣泛運用于司法實踐的當下,該《規則》的發布無疑為區塊鏈證據的審查提供明確指引,也為準備運用區塊鏈證據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指明了準備方向和策略。以下颯姐團隊對這四個條文逐條解析,以展現區塊鏈證據在實際運用時需要注意的若干問題。

第十六條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數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并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數據上鏈后未經篡改,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該條文明確了區塊鏈證據的本質仍然是電子數據,并推定了區塊鏈證據上鏈后的真實性。區塊鏈電子數據的顛覆性正體現在傳統電子數據的窘境中。在過去,雖然我國早早確立電子數據為一種法定證據,但是電子數據在司法實踐中遭遇了一系列困難,法官對其的適用相當保守而謹慎。根據劉品新教授研究,“絕大多數情況下法庭對電子證據未明確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斷,其占比92.8%;明確作出采信判斷的只是少數,僅占比7.2%”

巴林中央銀行發布管理眾籌平臺運營的新規定:金色財經報道,巴林中央銀行(CBB)的一份聲明稱,自 2017 年以來,巴林中央銀行首次發布了適用于眾籌平臺運營商的新指南。新法規涵蓋了管理眾籌平臺運營的原則以及適用于眾籌平臺提供和披露的規則。新法規涵蓋在眾籌平臺運營商模塊(CFP 模塊)中,還涉及“將客戶資金與平臺運營商隔離以及確保活動安全運營的其他措施”。此外,新法規要求平臺運營商“確保向零售客戶提供的產品的適用性”。(news.bitcoin)[2022/5/1 2:43:58]

這其中緣由,一是基層人民法院往往缺乏鑒別電子數據真假的技術能力,即使送去司法鑒定所也要花去較高成本;二是傳統電子數據易受到篡改的特點。因此,《電子數據規定》對電子數據的提取、收集、移送、出示等等建立了保姆式的繁瑣規則。稍不留神,相關證據就得補正,甚至強制性排除。為了規避這些繁瑣規則,甚至還出現了將電子數據轉化為書證、物證使用的“異化”情況。

加拿大擬議監管新規或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上報1萬加元以上交易:12月15日消息,加拿大政府官方報紙《加拿大公報》公布了政府的一份擬議AML/ ATF制度監管草案,如果該草案最終得以通過實施,那么未來,加拿大的加密貨幣投資者與交易所或將面臨更高水平的市場監管。草案指出,從事加密貨幣業務的個人或實體須上報每筆超過1萬加元的交易,還需要實施完整的合規計劃并在FINTRAC注冊。對于在FINTRAC(加拿大金融交易與報告分析中心)注冊這部分規定對大多數交易所來說并不算瑪法。正如最近報道稱,多家加拿大的交易所都已經自愿采取行動,努力糾正監管的不確定性。而政府的結論是,擬議規則的合規成本在未來10年內僅為270112美元。[2021/12/15 7:41:18]

而區塊鏈較為妥當地解決了這兩個問題:一方面,區塊鏈應用簡便廣泛,只需核驗哈希值等就可以快捷地掌握電子數據有無變化;另一方面,除非遭遇51%算力進攻,否則鏈上的電子數據基本是安全的、不可篡改的。因此,當事人只需要確保區塊鏈證據上鏈前是真實的,與案件有所關聯,相關證據就很難被法院排除適用。

歷史上的今天丨英國央行出臺加密新規,Libra符合規則才可運營:2019年10月13日,英格蘭銀行出臺一項關于加密支付的新規。英國央行金融政策委員會(FPC)在一份聲明中稱,Facebook的天秤幣和其他新的數字支付服務商必須滿足這些規則,才能在英國運營。這些原則要求在整個支付鏈中顯示其運營和財務狀況,并為監管機構監控支付提供足夠的信息。FPC還表示,天秤幣有可能成為支付系統上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9年10月13日,美國國稅局(IRS)已發布了五年來的第一份用于計算持有加密貨幣的應繳稅款的指南。指導聲明涉及加密貨幣分叉產生的應納稅額;作為收入收到的加密貨幣的可接受評估方法以及在出售加密貨幣時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新指南指出,從現有區塊鏈分叉出的新加密貨幣應被視為“普通收入,等于收到后的新加密貨幣的公允市場價值。”[2020/10/13]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上鏈后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斷:

聲音 | 觀點:歐盟新規AMLD5有助于加密主流采用:2018年7月,歐盟第五項反洗錢指令(AMLD5)正式簽署成為法律,并于2020年1月10日生效。該法律將所有虛擬資產及其提供者歸類為“有義務實體”。《福布斯》撰稿人Pawel Kuskowski表示,這使得加密行業與銀行、支付處理商、游戲和賭博相關服務屬于同一法律類別。AMLD5為加密空間提供了進一步的支持。從現在開始,銀行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簡單地停止向加密貨幣相關的支付處理程序或公司提供服務。正因為如此,數百萬人可以購買數字資產,而不必擔心受到銀行的警告。該法規還澄清了加密公司在2019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制定的新“反洗錢”標準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另外,歐盟積極探索加密貨幣和區塊鏈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據BeInCrypto報道,歐盟已經舉辦了幾次研討會,并成立了幾個委員會來探索區塊鏈的潛力。(FXStreet)[2020/2/25]

存證平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動態 | 伊朗宣布規范加密貨幣市場的新規則:據presstv 8月4日報道,伊朗內閣批準并于周日公布的一項法案稱,政府不會承認在伊朗境內使用加密貨幣進行的任何貿易活動是合法的。它表示,政府和銀行系統不會將數字貨幣視為合法投標,伊朗央行也不會擔保它們的價值。然而,該法案稱,在某些條件下在伊朗境內允許數字貨幣采礦,包括如果礦工獲得伊朗工業部的批準;除了首都德黑蘭以外,不要在所有省級中心30公里范圍內開采;伊斯法罕中心城市適用更嚴格的限制。聲明說,這些礦工還應該遵守伊朗標準化和通信部門為他們使用的機器制定的規則,并為他們開采這些貨幣所使用的能源支付一定的費用。該法案規定,授權的礦場應該根據伊朗能源出口的價格,對用于發電的電力或天然氣收取費用。法案表示,礦場將作為工業制造單位征稅,除非他們將從數字貨幣出口中獲得的資金返還給伊朗的經濟周期。該法案稱,如果外國人想在經濟特區建立地下采礦場,伊朗工業部將有權將權力下放給經濟特區的有關部門。[2019/8/5]

當事人與存證平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并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關于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當然,凡事無絕對。目前商用區塊鏈電子存證平臺與官方區塊鏈電子存證平臺并存。以后若區塊鏈證據被法院廣泛地采納,則將倒逼當事人普遍選擇區塊鏈進行電子數據存證,那么商用區塊鏈電子存證平臺或將雨后春筍般涌現。這時,就需要考慮平臺良莠不齊的問題。對此,《規則》第十七條就對區塊鏈電子存證平臺提出了一些要求。

這些要求并非是生面孔,而是過往案例法院論證的總結。例如,在“區塊鏈證據首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就著重審查了平臺與案件之間中有無利害關系,其在判決書中論述,存證平臺公司股東及經營范圍相對獨立于當事人,具有中立性,且通過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完整性鑒別檢測,具備作為第三方電子存證平臺的資質。

再如一個反例,在一項二審判決中,雖然第三方區塊鏈電子存證平臺具有《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認證》、《電子認證產品和服務授權》等行業認可的標準,但其缺乏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認證許可證書,因此被二審法院否定具備電子認證服務能力,相關案件也在二審中發生逆轉。

因此,未來當事人在運用區塊鏈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時,應當結合上述因素進行綜合考慮,保證存證平臺為相關證書齊全,具有國家級認證許可的平臺。

第十八條當事人提出電子數據上鏈存儲前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交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儲前數據的真實性,并結合上鏈存儲前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公證機構公證、第三方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作出綜合判斷。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電子數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其真實性。

該條文提醒區塊鏈證據的原始惡意是其揮之不去的陰影。當事人最好要通過公證等手段,藉由公證平臺的背書,來坐實數據上鏈前的真實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如此,司法解釋也未科以提供區塊鏈證據的當事人過重的證明責任。一方面,真實性推定仍是有效的,需要要由對方當事人首先提出一些證據上鏈前不具備真實性的證據或理由;另一方面,即使提供區塊鏈證據的當事人難以說明合理理由,但只要該電子數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法院也不會一概推翻其真實性的推定。

第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在過去,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主要是針對鑒定人和鑒定意見出場的。如《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但由于區塊鏈是一項新型技術,其相關問題在技術上具有太多可以討論的空間。因此該條文拓寬了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場作證的條件。

寫在最后

區塊鏈技術對電子數據審查判斷帶來的影響是深遠的。傳統電子數據最難以解決的真實性問題,在區塊鏈技術的幫助下迎刃而解,甚至還取得了司法上的推定效力,在這點上可以說區塊鏈技術深度地改變了傳統電子數據的生態。但是,未來區塊鏈電子證據的泛用或許會帶來過于夸大區塊鏈證據證明力,第三方平臺標準良莠不齊,上鏈前證據的“原始惡意”愈加嚴重等問題。因此,我們在有感于區塊鏈技術所帶來的便捷高效之余,仍應理性面對變革可能帶來的相關問題。未來希望通過區塊鏈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的當事人,也應積極結合相關規定進行庭前準備,保證區塊鏈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能夠得到法庭認可;而意圖邁入司法存證領域的區塊鏈技術公司,更應注重相關合規和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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