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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熱線丨借款協議上只有夫妻一方簽名,另一方是否應承擔還款義務?半島問法熱線聚焦借貸糾紛_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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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全媒體記者尹彥鑫蔣凱

  戀愛期間的轉賬屬于借貸嗎?丈夫欠了錢妻子能免責嗎?歲末已至,按照民間傳統也到了清理欠賬的時候,半島問法熱線聚焦借貸糾紛,邀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代曉律師和牟鑫律師在線接聽市民來電,兩位律師針對市民反映較多的問題給出了詳細的解答,并且提出了在處理借貸關系時應該注意到問題供市民借鑒。

  上午9點30分剛過,半島問法熱線就接到了任先生的來電。任先生反映,自己幾年前借給同村居民劉某20萬元,可是約定一個月后還本付息,對方遲遲不還。“當時借款協議簽的時候是寫了劉某自己的名字,并沒有她老婆的簽名,如今劉某不還錢,我去找他老婆要,他老婆說這個借款跟她沒關系,我該怎么辦?”任先生告訴接線的牟律師,“劉某就說自己沒有錢,而他的妻子說借的錢她不清楚,我該怎么辦?我如果要起訴,是只能起訴劉某還是可以把他的妻子一起起訴上?”

  接到任先生的電話后,牟律師詳細了解了任先生的相關問題,得知,劉某在借款期間與妻子共同經營化肥生意,且以經營化肥生意為由向任某借款,劉某的妻子雖未在借條上共同簽字,但涉案借款為劉某某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產經營之需要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任先生要求劉某和其妻子共同還款有法可依。

MakerDAO再次開啟回購,當前國庫剩余5580萬美元:8月28日消息,據Makerburn數據,MakerDAO近期通過出售1.25億美元RWA資產Monetalis Clydesdale,獲利超745萬美元。當前國庫剩余5580萬美元,超過5000萬美元的部分(580萬美元)將用于回購MKR,并與DAI組成LP添至Uniswap V2。MakerDAO已于兩天前開啟回購。

注:Monetalis Clydesdale即MIP65,由Monetalis的創始人Allan Pedersen在2022年1月提出,在2022年10月通過并執行,目標是將MakerDAO持有的部分穩定幣投資于高流動性、低風險的債券ETF中,初始債務上限為5億美元,并在2023年5月通過后續提案將上限提高至12.5億美元。[2023/8/28 13:01:28]

  “在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多方面的,不僅僅是未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明確了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形,并在第二款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牟律師表示,在實務中,不能以未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為由而使夫或妻一方逃避債務,假借離婚或一紙離婚協議為由亦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避風港”,應強調夫妻關系對外的一致性,在充分保護夫妻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在牟律師接線的同時,代曉律師也不斷的解答著市民的來電。“2020年我借給別人5萬元錢,約定當年8月10日還款,當時寫了借條,我給的是現金,但是到現在對方沒有還錢。”市民陳大爺來電咨詢,借條上只有對方的名字,也沒有身份證號等其他身份信息。“現在我找不到這個人了,我打電話也不接了,我該怎么辦?”

ENS基金會董事Brantly Millegan將辭職:金色財經報道,ENS基金會董事Brantly Millegan將辭去其職務,根據Brantly給ENS基金會的通知,他的辭職將在任命新董事后生效。ENS DAO可根據章程第15條任命新的ENS基金會董事,新董事將在提名程序和選舉后任命,ENS基金會將于4月10日17:00開放提名窗口,并于4月30日17:00關閉。5月1日至5日進行選舉,選舉結果公布后,將向ENS基金會發出任命新董事的通知。

此前消息,ENS核心團隊成員于3月初在Snapshot上發起了罷免Millegan的提案,最終該提案未通過。[2023/3/22 13:18:55]

  “本案屬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自貸款人提供提供借款時生效,具體到本案中,借款人出具借條且陳大爺已實際交付現金,那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現還款期已屆滿,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代曉律師表示,關于主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目前鑒于當事人無法掌握借款人具體身份證號,可通過向借款人工作單位、住所地居委會等渠道進行信息獲取,但通過該類渠道一定要合法詢問,避免侵犯他人個人隱私。當事人無法獲取信息時,應盡快委托律師介入,律師可持律師證、律所介紹信等材料,通過派出所等相關部門協助查詢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問題一:現金借給朋友50萬,沒打借條,現在想起訴該怎么辦?

  劉先生兩年前以買車為由,向朋友王先生借錢,當時王先生提了50萬現金借給劉先生,礙于面子王先生也沒讓劉先生打借條。這兩年里王先生曾通過微信向劉先生催要過欠款,可劉先生只是還了10萬元,還有40萬一直沒還。現在王先生想通過司法途徑要回欠款,咨詢律師他手中沒有借條,如果要起訴該該怎么辦?

最近活躍2年以上的BTC供應百分比達到一年高點:金色財經報道,Glassnode數據顯示,最近活躍2年以上的BTC供應百分比剛剛達到 45.325%的一年高點。[2022/10/9 12:50:23]

  律師說法:王先生如果手里沒有借條,那么首先需要王先生保留好當時與劉先生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以此來證明你們之間借款的事實。其次還要保留自己催還欠款的聊天記錄,以免超了三年的訴訟期限。還要保留雙方對于還款期限約定的聊天記錄,如果對方的債務沒有到期,王先生如果起訴的話,很有可能會被法院駁回。同時王先生一定要保留好當時從銀行取現金的流水憑證,這些證據在起訴時都需要提供給法院的。在此提醒大家,在向他人借出錢款時,一定要簽訂借條,借條上最好對于借款利息、還款日期等約定清晰,最重要是要留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聯系電話,這樣在日后發生借貸糾紛時,便于債權人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題二:僅憑轉賬憑證,能否認定為民間借貸?

  李先生和姜先生是朋友關系,多年來兩人合伙做生意。2018年至2020年期間,李先生多次通過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姜先生共轉賬10萬元,當然姜先生也給李先生轉過錢,雙方資金往來時并沒有簽訂借據。李先生稱當時有一筆5萬元的轉賬,是姜先生向他借的,現在李先生想讓姜先生還錢,但姜先生則認為該款項并非“借款”,而是雙方合伙期間資金往來,拒絕償還。李先生詢問律師,自己手中的轉賬憑證,能否認定是民間借貸?

  律師說法: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款項時,應當舉證證明雙方就借貸法律關系達成合意,且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李先生手中的轉賬憑證僅能證明雙方資金往來情況,無法直接證明雙方系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根據李先生的描述,他手中并沒有其他借款憑據,且姜先生明確否認兩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再結合兩人之間款項往來的頻次、數額來看,李先生主張其與姜先生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很難被法院支持。

Web3.0谷歌搜索指數呈現走高趨勢:金色財經報道,谷歌數據顯示,Web3.0谷歌搜索指數近來呈現上升趨勢,較7月31日至8月6日指數相比增長25,目前指數為65。[2022/10/3 18:37:49]

問題三:戀愛期間的轉賬現在還能要回來嗎?

  2019年陳先生去某酒店消費時,認識了酒店服務員丁女士,雙方一見鐘情,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系。在交往期間,陳先生先后向丁女士轉賬50000元。另外,陳先生還向丁女士提供了購車定金及購車款共計71000元,陳先生還多次給丁女士小額轉賬、發紅包,包括1314元的轉賬、“七夕快樂”紅包。所有的轉賬都沒有簽訂任何借據。2022年雙方關系破裂,陳先生詢問律師,自己現在能否向丁女士要回自己當初給她轉的錢款?

  律師說法:情侶間的借貸關系是受法律保護,但要保留好借款的書面借據、付款憑證等證據。根據陳先生的描述,在戀愛期間,他是自愿向丁女士給付款項的,陳先生沒有辦法提供借條、借款合同等證實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且在雙方保持關系期間,陳先生未向丁女士主張過還款。因此陳先生想以現有的證據證明,他之前的轉款為民間借貸關系是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再次提醒廣大情侶們,在戀愛期間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養在借款手續方面并不完善,在一方否認存在借款的情況下,就存在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

問題四:將錢投入公司,但不參與經營,這算投資還是借貸?

  陳先生與某投資中心、某公司簽訂了《入伙協議》,約定設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資某教育產業投資基金項目。協議中約定陳先生作為有限合伙人,認購出資500萬元,預期收益為年利率12%。隨后陳先生將500萬元匯入某投資中心賬戶內,并登記為投資中心的投資人。投資期限屆滿后,陳先生收到投資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資本金和30萬元投資利潤。現在陳先生不想繼續投資了,要求某投資中心、某公司返還剩余投資款及收益,但對方則認為陳先生的錢款是投資行為,不予退還。陳先生詢問律師,當初自己出資的500萬到底是算投資還是借貸?

比特幣礦工以其設備為抵押借款40億美元:金色財經報道,Bitcoin Archive在社交媒體上表示,彭博社稱,比特幣礦工以其設備為抵押借款40億美元。[2022/6/26 1:31:28]

  律師說法:案件定性是審理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其中一類為以其他關系掩蓋民間借貸關系。陳先生簽訂的《入伙協議》中約定保證“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雖然資金的使用方向、資金的性質、投資變現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內容的約定更像是私募基金,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約定有所不同,但其實質依然為“合伙人”出借資金,“基金管理人”保證“合伙人”在合同期間的固定本息收益,“合伙人”并不承擔投資風險。該類型協議雖名曰投資,但實質依然為民間借貸。因此陳先生在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要求某投資中心、某公司返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訴求,應該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問題五: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張先生與辛先生是同村的。2015年辛先生在某小額借貸公司擔任業務員,他向張先生介紹了公司的理財產品,并稱自己可以當張先生存款的保證人。張先生隨向某小額借貸公司出借了資金50萬元。當時張先生為了讓自己放心,要求辛先生在一份《連帶責任擔保函》上簽字,辛先生在擔保函中“擔保方”處簽字。2020年,某小額借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負責人被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張先生詢問律師,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當初簽訂的《連帶責任擔保函》是否還有效?自己是否可以向辛先生索要欠款?

  律師說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當初張先生與辛先生商談簽訂《連帶責任擔保函》時,雙方談話氛圍平和、友好,辛先生對簽署擔保函的后果也是完全知曉的,并未受到欺詐、威脅。辛先生在簽字以后,也從未要求張先生書面放棄權利或收回,因此該擔保函依然存在約束力。某小額借貸公司作為借款人雖然涉嫌犯罪,借款協議及相關的保證協議并不當然無效。張先生向辛先生主張50萬元欠款及相應利息、逾期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求,應該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問題六:欠款人聯系不上了,要起訴他該怎么辦?

  李女士前幾年借給劉先生5萬元,當時在微信上有轉賬憑證。李女士知道劉先生的名字、手機號和身份證號。這些年李女士經常通過微信向劉先生催要欠款,開始時劉先生還回復,只是用各種理由推脫,現在直接把李女士拉黑了,電話也打不通,也不知道劉先生現在住在什么地方。李女士現在想起訴劉先生,詢問律師如果找不到欠款人,自己該怎么辦?

  律師說法:首先李女士要將當時的微信轉賬記錄截屏保留,還有與劉先生催要欠款的微信聊天記錄也要留好截圖,到時開庭時要向法院展示這些證據的原件。如果找不到欠款人的住址和電話,法院就無法將文書送達到被告。雖然法院可以通過網上公示送達,但一般需要30天的公告期以及15天的答辯期,時間周期較長。如果欠款人是外地的,還需要在國家級刊物上刊登公告,需要額外承擔費用。我建議李女士最好還是通過朋友找一下劉先生的實名手機號,這樣法院就可以通過短信形式,向劉先生發送電子版的法律文書,他只要點開短信,就可以視為法院已經送達,法院就可以開庭審理了。

問法感悟:

  代曉律師:今天參加半島“問法熱線”,接線過程中可以發現,借條不規范、交付現金無證據、聯系下不上借款人等問題比比皆是,那么借此機會,給大家幾點建議:一是規范借條的形式,在借條中一定要明確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額、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利息約定、送達方式等,必要時可找專業律師起草借條文本;二是規范錢款支付的形式,在交付錢款時,應當盡量避免現金交付,目前銀行、微信、支付寶等電子轉賬形式非常便利,同時該類交付方式也有利于證據的留存;三是借款前應當對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個人信用、還款能力等進行確認,避免未來在維權過程中給自身造成經濟損失。

  牟鑫律師:在接線過程中,發現出借人在借款過程中,往往著重于對本金的約定,但對于主張的利息,卻存在約定不明或者約定過高的情形。在此,向市民朋友分析如何做好民間借貸利息法律風險的防范。首先,民間借貸中是否約定利息,借貸雙方可以充分協商之后確定,對此法律方面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而要是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情況,那么就視為無償借貸,出借人仍主張出借期限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支持的。其次,民間借貸的利息是有法律上限的,法院支持的最高利率是雙方借貸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目前四倍LPR為年利率14.6%。對于超過4倍LPR獲得的利息,將被視為“違法債務”,出借人基于“違法債務”受領并繼續占有超出LPR四倍的利息將構成不當得利,借款人有權要求出借人予以返還或抵扣本金。最后,常見的“利滾利”“驢打滾”的出借方式,也要按照4倍LPR予以規范,根據上一計息周期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中超過4倍LPR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吳某與段某系朋友關系,吳某系職業放貸人。2018年10月19日,段某為吳某書寫借條,載明“段某今借到吳某人民幣20萬元整,年利率24%。”。同日,吳某轉賬給段某20萬元。后段某拒不償還借款及利息,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段某返還吳某借款本金20萬元;支付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的,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87978元;支付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向段某轉賬20萬元,段某為吳某出具借條,吳某與段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吳某在兩年內多次在全市法院提起訴訟,結合其約定或實際收到的利息等費用,應認定吳某構成職業放貸人,其與段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無效。段某除應償還本金外,還應支付吳某利息損失,以20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8年10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的,一般可以認定構成職業放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具有營業性和盈利性。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同一原告或者關聯原告在兩年內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兩年內向社會不特定人出借資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認定出借人的放貸行為具有營業性。因職業放貸行為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及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一般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不能按照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高額利息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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