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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NFT藝術品時,我們到底擁有什么?_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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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文字稿已上傳至區塊鏈存證平臺固定,并附有可信時間戳。接觸區塊鏈這么些年,行業的風口總是變幻莫測。從ICO、STO、礦場到現在的NFT,圈內的朋友打個照面,總是戲謔圈內一天,圈外一年。法律相對于現實世界的滯后性在這個風口迅速變換的行業體現得淋漓盡致,往往是先行者摸黑走出了段距離,監管的大棒才揮舞著落地,給此前的業務模式蓋棺定論。從圈內無人不曉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到《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監管下行業左右困頓,印象很深的是,有個圈內的朋友去年年初剛因為監管風險而轉型做教育,年中又遇到了“雙減”梅開二度。

而過去的2021年,行業似乎在NFT上找到了一個出口。大多數人對NFT的初始印象是來源于一幅佳士得拍賣的NFT藝術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藝術家Beeple的藝術造詣各有主觀判斷,但6930萬美元的成交價卻客觀地引爆了沉寂了段時間的行業。之后,疊加了盲盒、收集、交換等玩法的NFT層出不窮。自己也以律師的身份隨著行業的輪動參與了第一批有關NFT的法律實踐。

很有趣的一點是,當接觸了很多NFT平臺、NFT的持有者、藝術家和IP方后,發現每個業內人對于自己在參與的、持有的、正在進行交易的NFT的認知千差萬別。有時候參與客戶談判,5分鐘后就發現盡管在場的所有人都是在聊同一個NFT項目,但其實每個人心中對于交易、合作的內容都有一套自己的理解。乃至,相對方和他自己的律師,講的也不是同一件事情。

有人認為在交易的是一張復制粘貼的JPG格式圖片,有人認為是虛擬道具,有人認為是版權、有人認為是原作品、有人認為是數字藏品、有人認為是許可使用權、有人認為是通證、有人認為是原畫的唯一復制品……往往到最后業務實際落地,各方都沒有厘清其中的法律關系。

Glassnode:Binance已取代Coinbase成為擁有比特幣最多供應量的交易所:金色財經報道,區塊鏈分析公司Glassnode數據顯示,Coinbase 繼續出現比特幣凈流出,過去兩年累計減少45萬枚比特幣。Coinbase的比特幣余額以1萬到3萬枚的步驟持續下降。這些比特幣正被轉移到與Coinbase實體無關的新錢包。鑒于其持有量,這些可能是機構的托管方案。另一方面,在同一時間內,幣安的凈余額大約增加了30萬枚比特幣。因此,幣安現在已經取代Coinbase成為擁有比特幣最多供應量的交易所。[2022/7/11 2:04:33]

盡管準確的法律定性和明晰確定的法律指引還在路上,但行業已經在風口上熙攘熱鬧,從各大品牌涉水數字藏品,到傳統的敦煌藝術、潑墨山水畫等以數字藏品的形態進入千家萬戶。盛宴已來,不妨在子彈飛著的這段空隙里,基于自己的法律實踐,分享一些對NFT法律分析和思考,希望對你能有幫助。

01什么是NFT

NFT全稱Non-FungibleToken,通常由開發者在不同的鏈上根據特定的智能合約標準開發的,有密碼學意義的數據單位。

NFT是基于區塊鏈技術開發的,鏈可以簡單理解為是公路,本身只是為了承載不同的功能,進行數據的固定及流通,而各個基于鏈開發的應用就像路邊的超市、餐廳,承載了一定的功能性。底層的鏈分為公鏈和聯盟鏈。公鏈完全去中心化,所有參與者都可以讀取、創建信息,所有參與者也都可以下載獲得完整區塊鏈數據及在鏈上創建和部署去中心化應用程序,海外NFT交易平臺Opensea就主要使用了以太坊這條公鏈。而聯盟鏈屬于多中心化,由多個機構共同參與管理,每個組織或機構管理一個或多個節點,參與鏈上的活動需要獲得節點的授權。

Peter Schiff:因為非常了解比特幣和黃金所以只擁有黃金:黃金支持者、比特幣反對人士Peter Schiff發推文說,他對比特幣和黃金的廣泛了解促使他只持有黃金,而不持有比特幣。Peter Schiff在推特上發起了提供了一個“比特幣vs黃金”(Bitcoin-vs-gold)民意調查,主題是黃金價格多長時間就能超過1枚比特幣的價格。然而,其中一個選項是“永遠不會發生”,最終這個選項得票最多。Peter Schiff發表評論稱結果完全沒有對他產生反作用。他補充說,他故意把這個支持比特幣的選擇加入調查,以觀察比特幣支持者試圖說服其他人去買一些比特幣。Peter Schiff在推特下回復網友評論表示,他非常了解比特幣和黃金,正因為如此,他只擁有黃金。而加密貨幣交易員Josh Rager建議Schiff獲得少量的BTC,以便他可以享受BTC的價格達到新的高度,而不僅僅是討厭比特幣。(U.Today)[2020/7/4]

NFT的“非同質化”,是相對于FT而言的,是指每個NFT不可拆分且獨一無二,NFT無法像比特幣這樣的同質化通證一樣被拆分,因此只能形成或者轉讓一個完整的NFT,而無法轉讓0.1個NFT。因為這個特性,NFT無法作為一般等價物,但卻天然能夠作為其所映射的底層資產的唯一標識。

02藝術品,如何進化為NFT藝術品?

NFT其實只是一個不可篡改、有唯一性的數據單位,本身并沒有特定的價值。但是NFT卻可以用來記錄元數據的相關信息,比如元數據的所有者、元數據的統一資源標志符、元數據的描述等,并可以生成一個獨一無二的NFTID,相當于元數據的唯一“身份證”。元數據至此形成了與NFT的對應和結合關系。

聲音 | 通達電氣:子公司擁有《區塊鏈多媒體發布平臺V1.0》軟件著作權:通達電氣(SH603390)在互動平臺表示,公司全資子公司擁有《區塊鏈多媒體發布平臺V1.0》軟件著作權。[2019/12/12]

ERC721智能合約標準下元數據接口代碼而延伸到我們所熟知并且熱度不減的NFT藝術品領域,元數據便是一件藝術品的數字化文件。

藝術品通過數字的方式與NFT結合,形成NFT藝術品的過程,在行業內被稱為鑄造。把鑄造這個過程揉碎了拆解來看,主要包含以下幾步:

第一,將藝術品轉化為元數據;第二,將元數據存儲至指定位置;第三,通過NFT對元數據的統一資源標志符、作者身份、描述等信息進行記載。

最終,通過鑄造這一過程,元數據在鏈上會形成獨一無二的NFTID可以用來驗證元數據在鏈上的真實性,藝術品也就此經過新技術的洗禮,成為了紅遍街頭巷尾的NFT藝術品。

03擁有NFT藝術品時,我們到底擁有什么

通過鑄造這個過程,NFT就因為帶有了藝術品的“烙印”而進化為了NFT藝術品。但是,盡管叫做NFT藝術品,本質上,它只是包含了一些有關藝術品的元數據信息,并不必然代表作為元數據的藝術品本身的權益交易或者變動。

也正是因為NFT藝術品的有限性,所以NFT藝術品更準確的叫法應該是“權益記錄憑證”,它只是有關藝術品元數據歸屬、轉讓記錄、統一資源標志符等信息的一種數字化記錄。

看到這里,可能很多持有者對自己手上的NFT藝術品產生了懷疑,再怎么樣,也無法將持有的NFT藝術品所展示出的各類生動形象經典IP,和“權益記錄憑證”這樣食之無味的術語聯系在一起。

聲音 | BM:未利用資金購買EOS的原因是B1不能擁有超過10%的份額:據MEET.ONE消息,電報群中對B1回購的討論仍在繼續,BB和BM在群中回應社區疑問。 1. 社區提問:難道B1不應該將籌集來的40億美金用于資助DApp的開發嗎? BM:我們按照承諾在EOS VC(用于資助優秀的EOS DApp)投資了10億美元,除此之外,我們也投資了一些基于區塊鏈的社交媒體。 2. 社區提問:為什么不拿這些資金去買EOS? BM:因為我們不能擁有超過10%的份額,而且我們希望EOS保持去中心化; 3. 社區提問:那為什么要持有14萬比特幣呢? BM:難道需要把所有的錢都存在銀行嗎? BB:我們已經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我們的EOS風險敞口(指實際所承擔的風險),我們將非EOS資產存放在加密貨幣和法幣的投資組合中; 最后,BB和BM都表示他們仍對B1 June保持興奮,但希望社區不要過度炒作,引起不切實際的期望。BM仍堅稱B1 June會發布自EOSIO發布以來最大的消息,6月之前還會發布很多新的代碼,感謝社區所有成員的支持,大家的努力將讓一切成為可能。[2019/5/22]

當然,市場上的確也有一些NFT藝術品的交易是包含商業使用等知識產權權利的,比如“無聊猿猴游艇俱樂部”這個項目,NFT藝術品的持有人可以享有使用、復制、展示其持有的NFT內容以及創作衍生作品。

一時間大街小巷充滿了帶有“無聊猿猴游艇俱樂部”形象的外套、滑板、鞋子、雜志,甚至環球音樂集團已經組建了一個基于無聊猿游艇俱樂部形象的元宇宙虛擬樂隊。

非洲千禧一代(即1980年以后出生的人)正在逐漸擁有更多的比特幣:非洲大陸的千禧一代正在逐漸嘗試用比特幣致富。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愿意承擔風險進行比特幣交易。數字安全專家Neil Blazevic認為區塊鏈技術支撐加密數字貨幣是非常重要的創新,能夠解決非洲更多的棘手問題。當然也包括給非洲千禧一代帶來財富。各種比特幣課堂也正在逐漸走進非洲,提醒年輕人警惕犯罪分子利用新的金融工具實行詐騙。[2018/1/8]

BoredApeYachtClub官網那么這些權利,NFT藝術品的持有者是怎么獲得的?

答案很簡單,也很傳統,這些權利是通過權利人與持有人的約定來獲得的。盡管NFT藝術品本身可能只是一種數字化的權益記錄,但是通過特別的約定,比如藝術品知識產權的許可,可以讓NFT藝術品的交易與藝術品本身的某些權益的交易形成對應關系。

所以,NFT藝術品的持有人要弄清自己實際擁有哪些權利,或者相對應的,NFT的發行方要弄清自己實際給出了哪些權利,需要通過兩個維度進行分析,即NFT藝術品本身的權益轉讓,以及雙方之間的其他有關權益轉讓的約定。

第一個維度:NFT藝術品本身的權益轉讓

首先必須要明確的是,在目前的環境下,我國法律尚未對NFT藝術品的法律屬性作最終的認定,所有的分析,只是基于現行法律框架下來進行考量。

既然說NFT藝術品是一種“權益記錄憑證”,那么其就很可能被認為是一種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上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是在《民法典》第127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滬01民終12524號不當得利糾紛中,法院認為:

系爭USDT為建立在數據上的虛擬物,權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換性,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征。雖然該判決針對的USDT其實是同質化通證,但是由于NFT與FT均為基于區塊鏈技術開發的通證,因此,將NFT藝術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理解為“網絡虛擬財產”存其合理性。因此,在第一個層面上,擁有NFT藝術品,可以認為擁有的是一項網絡虛擬財產。

滬01民終12524號民事判決書當然,目前對于有關網絡虛擬財產的民法典第127條,尚沒有出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而且相對于傳統虛擬財產,基于區塊鏈的NFT藝術品具有很多新型的特征,例如其權利人的身份、交易路徑等都是相對清晰的,即基本上可以實現排他性地占有、訪問、控制和使用等,從這個角度而言,可能以物權進行保護更為合適。

第二個維度:約定的其他相關權益的轉讓

除了NFT藝術品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和轉讓,NFT藝術品的發行方同樣可以通過約定以及協議的安排,將其他與藝術品相關的權益與“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產生關聯。

就以前文所說的“無聊猿猴游艇俱樂部”為例,用戶可以在官網上找到這個NFT項目的條款和條件,其中寫明NFT藝術品擁有者的權利,原文比較長,節選其中比較有意思的一段:

CommercialUse.SubjecttoyourcontinuedcompliancewiththeseTerms,YugaLabsLLCgrantsyouanunlimited,worldwidelicensetouse,copy,anddisplaythepurchasedArtforthepurposeofcreatingderivativeworksbasedupontheArt(“CommercialUse”).?ExamplesofsuchCommercialUsewoulde.g.betheuseoftheArttoproduceandsellmerchandiseproducts(T-Shirtsetc.)displayingcopiesoftheArt.

這一段的商業使用許可意味著“無聊猿猴游艇俱樂部”NFT藝術品的持有人,經過權利人的許可,獲得了藝術品本身的知識產權使用權,許可使用的期限沒有限制,許可使用的范圍為全球。NFT藝術品的持有人以此可以基于被許可的知識產權創作衍生作品。這也就是在這個項目爆紅后大街小巷充滿了印有這個項目IP圖案的各類產品的權利來源。從這個角度來說,庫里并不是“18萬美金買了一個頭像”,而是花18萬美金,獲得了一個現象級IP全球范圍內無期限限制的部分知識產權權利,其實價格并不高。

在其他相關權益方面,國內的平臺因為合規的要求相對比較保守。

比如,H平臺,在平臺《服務協議》中明確:

您理解并同意,數字藏品的知識產權由發行方或其他權利人擁有。上述權利并不因您購買數字藏品的行為而發生任何轉移或共享……B平臺在《用戶協議》中的權利就相對寬泛:

對于您根據本協議、通過本平臺購買的數字收藏品,權利人將授予您一項在版權有效期內的、非獨占的、非排他的、不可分許可的、僅限個人非商業目的用途的收藏、使用和展示您所購買的數字收藏品的許可。……上述許可僅在您擁有數字收藏品的時間范圍內適用。如果您注銷賬號或出于任何原因放棄您已購買的數字收藏品,上述授予的許可將立即到期,而無需另行通知。在處理實際法律事務的過程中,也發現部分平臺的用戶協議對于NFT藝術品的其他權益約定并不清晰,有相當多可解釋的空間。比如很多平臺混淆了NFT藝術品、藝術品、藝術品版權,導致NFT藝術品持有人的權利存在極大的不穩定性。也曾發現過平臺和藝術家簽約時承諾不涉及藝術品版權的許可和轉讓,但是在平臺用戶協議里卻許可了用戶使用藝術品部分版權的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持有人可能認為自己買到的是藝術品的部分版權,但其實藝術家并沒有對平臺有相應的授權,或引起潛在的糾紛。

04后記

區塊鏈技術的發展,的確給社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體驗和應用,并且在可見的未來會作為數字資產確權的底層技術,助力“元宇宙”的實現和發展。宏大敘事可能太遙遠,就拿本篇文章來說,當您作為讀者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WORD文字稿已經于本文完成之時,上傳至區塊鏈存證平臺,附上可信時間戳打包在鏈上進行固定,一定程度上證明我在某一時刻完成了文字作品并取得相應的著作權。

整個固定的過程非常絲滑,只需要不到10秒。

創新的確是肉眼可見,但是隨著NFT平臺雨后春筍蓬勃而生,如何去精準地定義交易的內容避免法律上的交易瑕疵而不是生搬硬套其他平臺的用戶協議,如何制定合規的交易架構、如何擁抱監管避免炒作、如何避免侵權等等,都是亟待厘清并思考的問題。

希望本期文章,能夠對這個領域的從業者和參與者有所幫助。下期見。

本文的圖片來源于網絡,僅用于本文介紹、評論、說明觀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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