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孟陽,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近日,某區塊鏈公司產品同學來咨詢,說是突遭天降大任被安排了一個即發 Token 項目上,老板在項目啟動會上激情澎湃,告訴大家這個項目搞完大家絕對可以發家致富。可 TA 本人卻是慌得一匹,生怕自己有命賺沒命花,在朋友推薦下來曼昆線下咨詢。
為其解答完畢,我們意識到,這可能是許多幣圈打工人的面臨的共同問題:自己打工的公司如涉嫌違法犯罪,自己是否會被牽連?如何做好應對?
01 員工涉案的關鍵
要回答上述問題,首先需知道幣圈企業容易涉及哪些違法犯罪問題。之前我們總結分析過幣圈常見罪名(詳見:中國涉虛擬貨幣高頻刑事罪名大盤點),在這些罪名中,依照我們專業的實務經驗,目前有三大類案件是幣圈打工人最容易因工作而受到牽連的,分別是:非法集資類案件、網絡詐騙類案件以及傳銷類案件,三類案件側重各有不同。
多個幣圈微博大V疑似被封號,包括超級比特幣、交易員小俠等:據查詢,交易員小俠、肥宅比特幣、八哥談幣、超級比特幣、區塊鏈威廉等幣圈大V微博被封禁,相關頁面顯示,該賬號因被投訴違反法律法規和《微博社區公約》的相關規定,現已無法查看。[2021/6/5 23:14:42]
而無論案件千變萬化,這些既非設計、籌劃者,又非領導、組織者的員工(簡而言之,是被動受到牽連,而非主動參與),在絕大多數案件中涉案與否的關鍵就在于是否“明知”。
簡單講就是,如果公司員工在“明知”公司從事違法犯罪時,仍提供幫助(即使這些“幫助”只是正常的職務行為),極易會被法院定性為共同犯罪,最終受到刑事處罰。當然,這個“明知”不是以員工本人陳述為準,而是結合客觀上的狀態,進行認定。知道了關鍵節點,我們的分別來看不同類型案件中的情形。
人民日報評論部:問題橫生的“幣圈”亟待在監管上“畫圈”:人民日報評論部在微信公眾號發表評論稱,去年以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持續被炒作,價格暴漲暴跌,引發投資者哀嘆、圍觀者唏噓。近日,有媒體對虛擬貨幣市場進行跟蹤調查,結果發現,一些比特幣“礦場”掛羊頭賣狗肉,打著“數據中心”的幌子瘋狂“挖礦”,使得耗電量爆炸式增長。不僅如此,在利益驅使下,一些人鋌而走險,想方設法繞過金融機構風控進行投機炒作交易,累積巨大投資風險。從上游的“挖礦”,到下游的交易,問題橫生的“幣圈”亟待在監管上“畫圈”。
相關部門三令五申的提示和告誡,就是為了幫助投資者認清虛擬貨幣炒作背后的高風險,防止羊群效應下的盲從冒進。強化平臺企業金融活動監管,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應該說,在整治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問題上,這樣的態度是一貫、鮮明且堅決的。整治虛擬貨幣,不僅要對投資者“敲警鐘”,更要切斷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參與虛擬貨幣市場交易的通道,從源頭上澆滅相關機構助推虛擬貨幣的“虛火”。(人民日報評論)[2021/5/27 22:50:15]
1、非法集資類案件
動態 | 贏在幣圈社區加入FUBT超級節點:據官方消息,贏在幣圈社區與FUBT達成戰略共識,并宣布加入FUBT超級節點計劃,助力FUBT平臺生態建設。據介紹,FUBT節點、合伙人、超級節點分別可享受10%—50%交易手續費返傭、推薦項目方福利、推薦3.0云交易所系統搭建福利、共同孵化優質項目、優質項目空投等專屬權益。據介紹,贏在幣圈是一家專注于區塊鏈的投資機構,具備規模化資管能力,擅長區塊鏈項目孵化、社區運營建設、區塊鏈技術研發等。[2020/1/29]
自九四公告之后,我國就禁止了各種發行虛擬貨幣的 ICO 行為,2021 年國家更是直接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自此,虛擬貨幣類金融項目受到了強監管。其實,涉虛擬貨幣類非法集資案件本質與曾經讓千萬人傾家蕩產的 P2P 并不二致,又疊加政策環境的影響,在打擊層面上,P2P 平臺時期動輒將最底層員工甚者職能人員納入打擊范圍內予以懲治的情況發生在區塊鏈公司身上也并非聳人聽聞。
動態 | “比特幣是啥”Rap視頻火遍國外 說唱文化已進軍幣圈:9月5日,LinkedIn聯合創始人Reid Hoffman發布了一段嘻哈說唱視頻,演員分別扮演了美國開國元勛之一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并進行了對峙。在歌曲內容中,兩人分別以法幣和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和中心化,法幣和加密貨幣的投資回報比,法幣和加密貨幣的應用范圍,法幣與加密貨幣涉及洗錢比重,法幣與加密貨幣的能源消耗、加密貨幣涉及的暗網等問題以不同角度進行辯論,該視頻在外網上獲得大量的關注與評論,更多視頻詳情請查看原文。[2019/9/9]
如在姜某某、張某某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 粵 0304 刑初 139 號]中,姜、張同為市場團隊領導,分別負責業務開展和接待等工作,既非法定代表人,也非股東,是實實在在的員工,卻因為整個公司發行“空氣幣”集資詐騙而受到牽連,其中張某僅入職一個月便離職。該類案件中,法院往往會依照一個理性人的標準來認定員工對公司業務的判斷——比如,公司所從事金融活動是否取得了批準或許可?所投項目是否真實存在?底層資產是否具有相應價值?投資收益是否被夸大?是否能夠如期支付?這些問題讀者也可對照自測,如無法給出篤定、令人信服的答案,那么貴司的項目風險較大,建議謹慎參與。
2、網絡詐騙類案件
網絡詐騙類案件在幣圈和 NFT 數字藏品行業屢見不鮮,企業如何避免踩雷我們之前也提出了相關建議(文章詳見:NFT 創業巨額虧損,卻成網絡詐騙罪?)。但該文章更多針對 NFT 的老板,而公司員工因其難以接觸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金流向信息,很難把握公司項目整體狀態,但對于業務層面的是否涉及虛假宣傳、是否涉及虛假承諾以及過分夸大宣傳,應做到心中有數,比如,你是一個負責社群運營的人,天天在群內喊單 100 倍不是夢,這顯然多少有點不切實際;如果你又負責公司采購大量的手機卡來做老鼠倉,那按照正常情況的理解這多少也不太合適。如果你發現你公司的老板天天讓你干的都是類似這樣的事情,那你可得倍加小心。
3、傳銷類案件
傳銷類刑事案件只處罰組織者、領導者,但這并不意味與員工“絕緣”。因為該罪中組織者、領導者并非是我們所知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或高管,而是說其在傳銷組織中地位。
根據兩高一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就應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如果員工參與傳銷,符合三十人及三級以上時,就會被認為是組織者、領導者而受到刑事追訴;而如果員工明知公司發展傳銷又提供幫助,則無需符合上述條件則可構成共犯。
如唐某等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事一審案件刑事判決書[(2021) 滬 0110 刑初 1160 號]中,唐某為上海某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程序員,其在明知公司從事傳銷活動情況下,仍然為其開發軟件,提供技術支持,被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量刑。
因此,當公司業務出現層級組織,又通過層級返利,收取人頭費時,極有可能涉嫌傳銷,應盡量避開,防止引火上身。
02 曼昆律師建議
以上三類案件中,員工一旦發現公司有明顯異常而立即退出,總是可以“搶救”一下的。但有時公司業務晦暗不明,游走在非黑非白地帶,不是明顯違法犯罪,但總覺得“不對勁”,這時需要咨詢律師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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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司法實踐中,不同罪名對應的犯罪金額計算標準、是否能進行扣減是不同的,本著實用的原則,這篇文章我們以國內NFT數字藏品平臺經常涉及的三個罪名為例為大家進行分析.
1900/1/1 0:00:00本文來自彭博社,原文作者:Emily Nicolle & Anna Irrera;編譯:星球日報為了“爭奪”向市值超萬億美元的數字資產市場提供托管服務的這塊蛋糕.
1900/1/1 0:00:00作者:Web3世界的拓荒者本文分別從流動性質押協議、流動性質押DeFi協議以及去中心化解決方案三個維度對LSD賽道進行了整體梳理,并對代表性協議作了概要性分析,認為當前三大敘事方向基本形成.
1900/1/1 0:00:00原文作者:Steven Wang“What I cannot create, I do not understand.”-Richard Feynman你左擁右抱著 Stable Diffusi.
1900/1/1 0:00:00▌Worldcoin發行新的NFT以紀念代幣發布Worldcoin已在Zora平臺發行新的NFT,官方表示此項NFT收藏為代幣發行的紀念NFT。目前為免費mint,但用戶需支付gas成本.
1900/1/1 0:00:008月3日,以太坊銘文協議Ethscriptions上的龍頭“概念幣”eths地板價來到歷史高點的640美元附近。暴漲現象讓一眾投資者拍段大腿的同時,也受到了BRC-20創始人domo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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