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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強行轉走18.88個比特幣 是否能要回?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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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身邊也有混“幣圈”的朋友?他們是不是有三分高端、七分神秘?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比特幣,這種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型“貨幣”。雖然被稱為“貨幣”,但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既然如此,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非法取得的比特幣是否應該返還,又應如何折價呢?讓我們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云(馬來西亞國籍)到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采用控制手機、限制自由的方式,毆打、威脅皮特和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

后經法院審理,判定雙方雖存有經濟糾紛,但無證據證實糾紛的過錯方系皮特、王曉麗。嚴冬等四人在庭審中均表示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最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嚴冬、呂芳、張飛、傅云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至八個月。

維也納經濟與商業大學教授:ICO基本都可成為本地案例,為投資者索賠提供良好前景:3月18日消息,維也納經濟與商業大學的公司法和破產法教授Sebastian Mock發表論文《從根源看招股說明書責任和ICO》。論文表示,有關ICO的最相關的法律問題是,是否需要發行招股說明書以及是否適用相關的賠償責任制度。目前為止,大多數監管機構都不愿對ICO施加此要求,以避免監管過度。德國對這種情況也缺少明確的監管答案。但是,柏林地區法院在其2020年5月27日的判決中認為,ICO發起人對投資者在ICO中遭受的損害承擔的責任仍然可以根據(德國)一般民法確定。

法院認為,首先,盡管從技術角度來看可能很復雜,但ICO似乎只是一個常規的投資機會,如果發起人和背后的人提供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他們將承擔責任(根據德國法律)。該案值得強調的第二個要素是,國際管轄權和國際私法方面或多或少是無關緊要的。盡管ICO幾乎可以在地球上的每個地方發起,但這些ICO背后的人通常與投資者在同一個地方。通過應用諸如德國一般民法招股說明書責任等概念,以及對誰可以承擔責任的廣泛理解,這些案例幾乎成為本地案例,為投資者索賠提供了良好前景。[2021/3/18 18:56:33]

然而,皮特、王曉麗始終沒有等來嚴冬等人承諾返還的比特幣及天空幣,二人遂提起訴訟。

動態 | 黑龍江省公開征集區塊鏈應用案例:近日,黑龍江省工信廳面向全省公開征集區塊鏈在工業、社會生活場景中的典型應用案例,在推廣的同時,有望編進全省區塊鏈技術發展規劃。區塊鏈是一種由多方共同維護,使用密碼學保證傳輸和訪問安全,能夠實現數據一致存儲、難以篡改、防止抵賴的記賬技術,也稱為分布式賬本技術。區塊鏈技術應用現已拓展到數字金融、物聯網、智能制造、供應鏈管理、數字資產交易等多個領域。近日,市工信局已開始針對區塊鏈技術及應用發展開展專項學習調研。(哈爾濱日報)[2019/11/27]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一審法院遂判決嚴冬等四人共同返還皮特、王曉麗比特幣18.88個、天空幣6466個,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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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冬等四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四人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并不認可比特幣、天空幣的財產屬性,未將比特幣、天空幣作為我國法律意義上的物或者財產,故皮特、王曉麗不具有物權返還請求權。

二審中,皮特、王曉麗書面陳述,其自愿放棄向嚴冬等四人追索6466個天空幣,但堅持對比特幣的追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涉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侵權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雙方當事人的經常居所地均在我國境內,且雙方當事人并未協議選擇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故本案適用我國法律作為案件準據法。

工信部電子標準區塊鏈研究室主任李鳴稱今年工信部將發布區塊鏈應用案例匯編:工信部電子標準區塊鏈研究室主任李鳴今日透露,今年工信部將發布區塊鏈應用案例匯編,作為一個科研單位,總結出現階段落地區塊鏈技術總結出相對實用的方法論。[2018/3/28]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1.比特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是否應受法律保護;

2.嚴冬等四人是否應將比特幣返還,如存在返還不能的情況,是否應賠償皮特、王曉麗損失以及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從法律上予以保護。

第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

第二

要獲得比特幣,既需要投入物質資本用于購置與維護具有相當算力的專用機器設備等,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其間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同時,比特幣可以進行轉讓并產生經濟收益。因比特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征及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嚴冬等四人至皮特、王曉麗住處,采用控制手機、限制自由、毆打和威脅的方式,迫使皮特、王曉麗將持有的比特幣等虛擬幣轉入嚴冬等四人指定的賬戶內,侵害了皮特、王曉麗對系爭比特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已生效刑事裁定書中記載,嚴冬等四人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財物。因此,無論根據法律規定,還是嚴冬等四人在訴訟中曾作出的承諾,嚴冬等四人均應將系爭比特幣返還皮特、王曉麗。

(圖源自網絡)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網站非我國認可的虛擬幣交易價格信息發布平臺,不能將該網站上比特幣的交易價格數據直接作為損失的認定標準。二審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若返還不能,同意按照每個比特幣42,206.75元計算賠償金額。故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亦無不當。

二審中,皮特、王曉麗表示自愿放棄追索6466個天空幣,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不悖,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準許。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天空幣的相關內容予以相應變更,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對比特幣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到,“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法官提醒,投資者應理性投資,合理控制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本文所用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編輯 | 雨   辰(實習)

插圖 | 南新雅(實習)

維護 | 張子亮

主編 | 王秀敏

Tags:比特幣區塊鏈天空幣NBS30歲老公玩比特幣輸了好多錢怎么辦銀行區塊鏈天空幣最新價格nbs幣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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