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網上突然流傳出《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部分關于虛擬貨幣的規定,然而可能是因為尚處于征求意見稿的階段,關注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實際上這份《會議紀要》對于加密圈的參與人來講,卻是意義非凡的,其重要程度遠超《94公告》《924通知》。對于這份《會議紀要》的到來,郭律師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來郭律師就來帶大家一一解讀。解讀文章會分為六篇,因為每一條規定,背后代表的都是司法對于虛擬貨幣認知的進步。同時,因為該《會議紀要》目前尚處于征求意見稿階段,所以郭律師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見或建議。今天我們來看《會議紀要》的第85條。
01《會議紀要》第85條原文
[與“挖礦”有關的糾紛]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系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并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后進行分成,后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并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臺導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對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香港將允許散戶投資者在新規則下交易主流加密貨幣,暫時禁止穩定幣、自營交易、借貸等服務:5月23日消息,香港宣布散戶投資者可以根據數字資產行業的新規則進行加密貨幣交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今日下午詳細介紹了零售參與的咨詢總結文件。預計個人投資者從 6 月 1 日開始在適當的保障措施下可以交易 BTC 和 ETH 等主流加密貨幣。
SFC 文件顯示,對于規定非證券型代幣須具有至少 12 個月往績紀錄的意見。穩定幣的監管安排預計將于 2023/24 年實施。在穩定幣于香港受到規管前,穩定幣不應獲納入以供零售買賣。關于自營交易,SFC 同意交易平臺上的流動性對客戶來說十分重要。因此,SFC 允許由第三方做市商進行流動性提供活動。然而,現時禁止自營交易的規定是全面性的,并實際上禁止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集團公司擁有任何虛擬資產的持倉。
SFC 表示,平臺營運者不應提供與買賣特定虛擬資產相關的獎勵活動。這項原則構成了規定平臺營運者不應登載有關特定虛擬資產的任何廣告的依據。關于虛擬資產市場上其他常見服務(例如收益、存款及借貸),SFC 不允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提供這些服務。[2023/5/23 15:21:04]
英國央行擬在加密新規中限制用于支付的穩定幣:金色財經報道,英國央行副行長JonCunliffe在年度創新金融全球峰會上的演講中表示,英格蘭銀行(BoE)將考慮是否在該行業的新規則中限制用于支付的穩定幣。Cunliffe表示,英國央行和金融行為監管局計劃在今年晚些時候就穩定幣的新規則進行咨詢。Cunliffe稱:“雖然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我們希望支付領域的競爭和創新,但我們需要防范快速的、破壞性的變化,這種變化不允許金融體系有時間進行調整,從而可能威脅金融穩定。新規則將尋求像監管商業銀行貨幣一樣監管穩定幣,包括要求穩定幣應可以法定貨幣、票面價值和按需贖回。但穩定幣不會像商業銀行存款那樣獲得破產保護。穩定幣規則將遵循國際清算銀行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以及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去年制定的原則。”[2023/4/18 14:10:06]
02《會議紀要》第85條整體解讀
本條的核心在于確定虛擬貨幣“挖礦”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本條是《會議紀要》關于虛擬貨幣的6條中,最長的一條。不過看起來雖然很長,但問題也是很多的。郭律師這就帶大家來分段解讀。
英國立法者周四就穩定幣的新規則達成一致:金色財經報道,英國立法者周四就穩定幣的新規則達成共識,一致投票支持新的加密措施,政府承諾在未來幾周內就進一步的加密貨幣法規和數字英鎊進行磋商。該法案還必須得到議會上議院的批準,然后才能通過成為法律。Rishi Sunak 政府表示,希望在準備擴大監管網絡時“暫時抓住”加密機會。
昨日報道,英國下議院投票贊成將加密資產納入該國受監管的金融服務范圍。[2022/10/27 11:49:08]
03《會議紀要》第83條分段解讀
第一段: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為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買、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系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挖礦機并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后進行分成,后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解讀:首先在這一段中可以體現出當前的法學專家們,對于虛擬貨幣的挖礦機制的了解,還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傳統意義上的虛擬貨幣挖礦,確實是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但隨著時代的變化、技術的發展,現如今類似于比特幣這種POW(工作量證明)模式的挖礦在主流幣種其實已經越來越少了。甚至以太坊都已經在2022年完成了從POW到POS(權益證明)機制的轉變。這幾年的新銳幣種,如FIL等,則使用的是POC(容量證明)機制。此外,還有DOPS(委托權益證明)、DeFi質押挖礦(流動性挖礦)等。但是顯然,該條所規定的僅適用于POW挖礦。
分析 | 香港加密貨幣資管新規預示機構化時代正在到來:對于香港加密貨幣資管新規,奇點咨詢表示,香港證監會的新監管框架,基本明確了合規交易所和基金僅服務專業投資者的架構,未來可能形成高凈值人士將資金交給專業機構管理,專業機構和少量高凈值人士在合規交易所交易的格局,機構化的時代正在快速到來。[2018/11/2]
修改建議:本條所指的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僅第一句涉及挖礦的定義部分修改,其他不變,同時建議針對其他類型的挖礦機制進行補充)。
第二段: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并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臺導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動態 | 泰國能源監管委員會欲起草新規以應對區塊鏈技術下能源交易激增狀況:據Nikkei Asian Review報道,泰國能源監管委員會欲起草新規,以此來應對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點對點能源交易激增狀況。據悉,新規可能要求迅速增長的獨立小型太陽能發電家庭或企業支付額外費用。這些激增的獨立能源發電企業,借助區塊鏈技術,將使連接到微電網的家庭能夠進行點對點交易,互相買賣剩余的電力,這對泰國國家電網形成了競爭。[2018/9/6]
解讀:首先,這段內容的核心其實和第84條一樣,同樣是將《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變相的賦予了法律的同等地位。其次,該條也對《通知》發布前的合同效力進行了規定,也就是說2021年9月3日前挖礦合同都是有效的。該點充分說明了當年的北京挖礦第一案的判決是多么的錯誤。關于郭律師評論該案的文章,大家可以搜一下《判決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鍋「簡評北京首例挖礦合同案」》,該篇文章已經被個別平臺下架,也不知道是不是說到誰的痛楚了,不過該篇文章中郭律師的大部分觀點在這次的《會議紀要》中其實都有體現,所以司法還是不會缺席的,點贊。最后,該段內容也對《通知》發布后的原挖礦合同的嗣后履行進行了規定,簡單來說就是挖礦是不能繼續了,如果有因此產生損失的,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合同性質來判定責任承擔的比例。
修改建議:建議將《通知》發布的日期由2021年9月3日改為2021年9月24日,或者干脆就刪掉這個日期。因為《通知》上的時間雖然是9月3日,但實際上公開發布的時間是9月24日。法律最早也都是以公開發布之日起生效的,以文件形成的時間計算,確有不妥。
第三段:對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解讀:該段內容是上一段的延續,主要規定了《通知》發布后與“礦機”相關的合同,均屬無效合同。在這一點上,如果原被告中有誰想堅持合同有效的,基本上就是“自尋死路”敗訴無疑了。
修改建議:除了與上一段一樣的時間問題外,郭律師建議在該條末尾在加上一句:“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進行裁判。”本條雖然明確了《通知》發布后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但合同無效后應該怎么處理,并沒有規定,并且結合以往案例來看,很多法院都采取了駁回訴訟請求這種簡單粗暴的判決方式,郭律師認為還是寫明的好。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師對于《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第85條的解讀內容。如果你認為有幫助的話,記得關注郭律師哦~
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國家首批三級(高級)區塊鏈應用操作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中國法學會成員、盈科全國優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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