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檢察院旗下檢察日報發表《數字經濟背景下“NFT”的法律屬性與風險治理》專題討論,圍繞NFT相關法律規范和監管規則等方面展開多角度探討。專題分為三大觀點板塊:強化風險研判精準懲治違法犯罪、數字作品NFT交易平臺負有著作權保護責任、NFT數字資產的權利屬性。今天,我們一起來解讀這個專題。
圖源:最高檢察院官網
NFT & 數字藏品
NFT(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質化通證”或“非同質權益憑證”,實質是區塊鏈上的一種數字資產憑證。
數字藏品,是指以區塊鏈技術為支撐,對應特定的作品、藝術品、出版物生成的唯一數字憑證,在保護其數字版權的基礎上,實現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購買、收藏和使用,其核心價值在于數字內容的資產化。
頭號藏品推出無聊猿#5513 NFT 二創項目 BATC 系列數字藏品:8月1日消息,頭號藏品近日推出無聊猿系列數字藏品BATC。BATC作為基于編號#5513無聊猿版權的二創項目,以 BAYC“無聊”的調性為基礎,對無聊猿的頭像進行了延展,打造了全身的形象。在設計上做了更多變化,加入了更多符合國人審美的中國風元素,每一只猴子均是由11個部位,超過400種不同的部件,通過編程的方式隨機生成,共9999份。已與7月31日下午15點,開啟領取通道。
另外,從8月3日起,BATC系列廣告將登陸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重慶在內的5個重點城市。[2022/8/1 2:50:53]
從NFT和數字藏品的定義來看,數字藏品是NFT的一種應用形式,具有虛擬資產屬性。數字藏品作為新興產業,在保護知識產權,促進文創事業發展,豐富數字經濟等方面的前景被廣泛看好。國家也明確了鼓勵文化數字相關產業發展創新的大方向。
開封博物館正式發布首個數字藏品“水運儀象臺”:金色財經報道,開封博物館正式發布館藏“水運儀象臺”數字藏品,限量10000份,目前已全部售罄。據悉,開封博物館還將積極打造開封市的宋“元宇宙”,充分發掘和利用文物藏品資源,推動文化與數字技術的深度結合。[2022/4/16 14:28:34]
但是,由于整個行業仍處于發展初期,行業規范、監管體系尚不健全,數字藏品盲目無序發展易引發非法集資、詐騙、惡意炒作等多重風險。
1.存在的問題
金融化傾向:數字藏品的金融化傾向似乎成了無法規避的問題。盡管大部分數藏平臺明確禁止二次交易,但仍然存在以“寄售”“轉賣”“回購”等名義直接或者變相開放二級交易的平臺。甚至有平臺自建“老鼠倉”,對數字藏品價格進行炒作,加重了其金融風險。
市場泡沫:“空投”“盲盒”“限量發售”“合成”等營銷方式是數藏平臺最常用的手段,以制造供不應求的市場表象,這也使得那些缺乏文化印記和藝術美感、甚至侵犯著作權的藏品也受到狂熱“追捧”。一些藏品憑借其稀缺性,在短時間內從幾元的發售價炒作至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這無疑導致市場泡沫的形成。
iBox發布《張國榮公益數字藏品》:據iBox官方消息,9月17日20:00,iBox正式發布首個張國榮公益數字藏品,紀念“哥哥”風華絕代65周年,收益部分將捐贈給張國榮生前長期合作的慈善基金會,去幫助現實中因幼時意外失去視力的盲童。
據了解,本次iBox發行的張國榮誕辰65周年NFT兼具公益和紀念屬性,售價999元,限量10000份,分5個批次上線,對外發行9950份,50份將贈送給張國榮重要的身前好友珍藏,極具收藏價值和紀念意義。
iBox是基于微信的數字藏品電商平臺,也是國內最大的數字藏品發行平臺,已成功發行首個明星周邊NFT、首個電影NFT、首個教父級音樂NFT,更是連續三期IP合作盲盒上線即售罄。平臺首發的“徐冰天書號”數字藏品創下了國內單價之最。[2021/9/17 23:33:07]
違法犯罪:一些不良數字藏品平臺偽造區塊鏈備案信息、虛構“上鏈”事實,通過虛假發行、價格炒作進行非法獲利;甚至概念炒作,存在傳銷風險,以造成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iBox正式發布《張國榮公益數字藏品》:據iBox官方消息,9月17日20:00,iBox將正式發布首個張國榮公益數字藏品,紀念“哥哥”風華絕代65周年,收益將捐贈給張國榮生前長期合作的慈善基金會,去幫助現實中因幼時意外失去視力的盲童。
據了解,本次iBox發行的張國榮誕辰65周年NFT兼具公益和紀念屬性,售價999元,限量10000份,極具收藏價值和紀念意義。
iBox是首個基于微信的數字藏品電商平臺,也是國內最大的數字藏品發行平臺,已成功發行國內首個明星周邊NFT、首個電影NFT、首個教父級音樂NFT,更是連續三期IP合作盲盒上線即售罄。平臺首發的“徐冰天書號”數字藏品創下了國內單價之最。iBox一直致力于賦予數字藏品更多的社交價值.[2021/9/12 23:19:13]
2.如何避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針對數字藏品行業存在的問題,專家們提出的法律監管對策,總結來說就是:精準打擊、依法防范、風險研判和普法宣傳。在行業發展初期,這些舉措至關重要,檢察機關準確劃出行業“紅線”,依法及時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能夠切實維護群眾的利益。
數字作品版權、所有權問題
1.數字作品版權問題
在當前的數字時代,數字作品發展迅速。數字藏品交易和交易平臺的版權合規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數字藏品交易中有四類主體:著作權人、鑄造者、平臺和購買者。從這個角度來看,著作權人和鑄造者可以是身份重合的,也可以是身份不重合的。當兩者身份不重合時,就需要平臺對著作權進行合規治理,以避免數藏交易過程中產生侵權問題。
為了有效解決交易平臺的侵權問題,我們可以綜合運用法律手段與技術措施,來加強平臺合規性:一方面,未來立法對聯盟鏈平臺必要的監管義務進行規定,對平臺用戶進行實名管理;另一方面,設置第三方機構介入平臺,與平臺共同管理審核工作;最后,我們還可以利用侵權識別技術等智能監控應用,來及時制止侵權問題。
除了侵權問題,數字藏品交易平臺還存在分成機制。針對數字作品所帶來的“版稅”分成機制在法律當中是否正當,專家從法律規定方面給大家做了詳細的解讀:
“從法律規定看,數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稅”,與我國法律中的版稅不是同一概念。根據國家版權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的規定,通常意義上的版稅,是作品的出版發行方支付給著作權人的報酬,轉售作品時則無需支付版稅,這符合首次銷售權利用盡原則的要求。數字作品NFT交易中的“版稅”,是作品載體的購買者支付給未必是真正著作權人的數字作品鑄造者,支付的前提是轉售,違背了首次銷售權利用盡原則。比較法上看,這種“版稅”更接近于追續權,而后者在我國立法中并無規定,缺乏法律依據。追續權的智能合約創設,系法外設權,嚴重破壞了交易的平衡性與公正性。”
2.所有權問題
當消費者購買了一款數字藏品時,他是否獲得了這款數字作品的所有權呢?首先,數字資產屬于信息,而不是非動產或不動產;其次,數字產品與其他產品的所有權界定不同,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消費者不能對數字資產進行“直接支配”(民法典第114條第2款),它的轉讓需要不特定的“礦工”進行“挖礦”。
我國法律對所有權的定義也非常明確,專家對數字作品所有權問題也做出詳細解讀:
“我國民法典第240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這一規定,并不能簡單認為消費者對其所購買的NFT數字資產享有所有權。”
因此,在財產權視角下,消費者對其所購買的NFT數字資產享有的并非民法意義上的所有權,消費者也不能禁止他人對NFT所映射的數字資產進行訪問、復制或者傳播。消費者所享有的,只是一項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記載在區塊鏈上的NFT之歸屬的排他權,且這一權利的價值也相對有限。
總結
總而言之,無論是NFT還是數字藏品,其所面臨的問題繁多,且不可控性較大,國家對二級市場的限制也是對公民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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