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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走訪多地檢察院:探究幣圈OTC為何被認定犯罪?_O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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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OTC商家被認定為“幫信犯罪”或“掩隱”犯罪已不新鮮,但,純粹從“法律和事實”的角度探討——這些投資虛擬貨幣掙差價的“OTC商家”真的都能被認定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檢察機關或法院真的能確信——他們主觀上對賣幣收到的贓款屬于“明知或應知”的情形?

2021年2月23號,農歷正月十二,我們接到多起嫌疑人家屬的電話,請求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一探究竟發現,嫌疑人都是在“虛擬貨幣交易所”做“法幣與代幣兌換”的商家,因為收到了贓款,被異地機關帶走并拘留,其中有兩起案件已被批捕,涉嫌的罪名分別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農歷正月十二至正月二十,八天時間,我帶著助理,分別奔赴安徽、廣東、甘肅等地,與多地的機關、檢察院探討——“虛擬貨幣OTC交易,能否以“幫信”或“掩隱”的罪名起訴嫌疑人?

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虛擬貨幣OTC交易”?

在我看來:“虛擬貨幣OTC交易”——就是“中間商賺差價”,低價收取賣家的幣,然后向買家高價賣出。

律師抨擊Gary Gensler聲稱“除比特幣外所有加密貨幣都是證券”的說法:2月27日消息,2月23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Gary Gensler在接受《紐約雜志》采訪時討論了加密貨幣,他聲稱“除比特幣以外的一切(加密貨幣)”都屬于該機構的職權范圍。

他補充說,其他加密項目“都是證券,因為存在中間群體,其公眾有望基于這個群體獲得利潤”,而比特幣并非如此。

針對這一說法,美國非盈利組織區塊鏈協會首席政策官Jake Chervinsky予以駁斥。他在推特上表示,盡管Gensler聲稱掌控加密領域,但他的“意見不是法律”。他補充說,“除非”美國SEC“在法庭上逐個證明”其對每種代幣的管轄權,否則它“缺乏監管任何代幣的權力”。

律師Logan Bolinger也介入了這個問題,他在推特上寫道:“Gensler關于什么是證券,什么不是證券的意見在法律上不是決定性的”——意味著這不是最終的法律決定。Bolinger補充說:“最終決定法律含義和適用方式的是法官,而不是SEC主席。”

Bitcoin Policy Institute的政策負責人Jason Brett表示,Gensler的言論“不應該被慶祝,而應該被恐懼”,并表示,“除了通過監管護城河,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贏得勝利。”(Cointelegraph)[2023/2/27 12:31:46]

我們登陸“某虛擬貨幣交易所網站”如下圖所示:

SBF律師:正與美檢察官談判以解決SBF保釋條件爭議:2月3日消息,前FTX首席執行官Sam Bankman-Fried(SBF)的律師周四表示,他正在與美國檢察官進行談判,以解決有關SBF保釋條件的爭議。在一份法庭文件中,SBF辯護律師Mark Cohen要求美國地區法官Lewis Kaplan推遲2月7日就此事舉行的聽證會,以及2月2日的最后期限,以解釋SBF為什么能夠在審判前訪問和轉移加密貨幣。

Cohen寫道,雙方希望繼續這些討論,我們樂觀地認為,這將導致雙方在未來幾天內達成協議,消除進一步訴訟的必要性。他指出,檢察官同意了這一要求。美國曼哈頓檢察官辦公室發言人拒絕置評。

金色財經報道,美國檢方要求法官收緊SBF的保釋條件,稱SBF曾通過電子郵件和加密消息應用Signal向FTX美國分公司的法律總顧問發送消息。2月1日消息,美國法官禁止SBF與FTX、Alameda的現任或前任員工聯系。[2023/2/3 11:45:27]

我們可以看到:

1、點擊“購買”鏈接,我們發現賣泰達幣USDT的商家至少有40頁,數百個;購買的單價從人民幣6.56—7.23不等;

律師觀點:經濟下行容易導致涉虛擬貨幣等新型金融犯罪案件增發:3月11日消息,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金融系統代表委員聚焦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金融穩定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普惠金融法等領域,呼應時代與行業發展新變化,回應金融消費者“急難愁盼”問題,統籌兼顧金融發展、金融穩定與金融安全,為加強金融法治建設貢獻智慧。上海定達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肖波律師表示,法律存在滯后性,及時修訂和推進金融立法,才能為新形勢下的金融穩定保駕護航。一方面,經濟下行容易導致金融犯罪案件增發,比如涉虛擬貨幣等新型金融犯罪。加快推進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才能打擊不斷“創新”變化的金融犯罪。另一方面,若法律缺位,金融創新會落入灰色地帶、無法被及時納入監管,野蠻生長可能帶來不可預估的后果,甚至可能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上海證券報)[2022/3/11 13:50:31]

2、同樣,我們點擊“出售”鏈接,我們發現買泰達幣USDT的商家至少有60頁,數百個;售出的單價從人民幣6.57—5.76不等;

泰達幣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穩定價值貨幣美元的代幣TetherUSD,1USDT=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使用USDT與USD進行1:1兌換——類似于:在場所中用作投注的替代品,它在賭場用來代表現金,一般情況下設計成類似硬幣般的圓形籌碼。

英國律師:在離婚訴訟中,加密貨幣變得越來越重要:一位英國離婚律師說,隨著當事人利用其隱藏自己的財富,諸如比特幣之類的加密貨幣在離婚訴訟中正變得越來越重要。在Radmacher訴Granatino案中為成功的黨派擔任代理人的Ayesha Vardag表示,自2017年以來,對她的公司提及加密貨幣的咨詢數量翻了五倍。與離岸信托和投資已被用作便利隱藏資產的工具一樣,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也可被用于隱藏配偶的真實價值。隨著加密貨幣的確立,它們無疑將進入主流離婚程序。(Scottishlegal)[2021/5/24 22:39:11]

比如說,某賭場的籌碼官方定價是7元一枚;但,你進賭場拿現金找中介兌換的時候,中介按照7.1元一枚兌給你;但是,你賺錢了要出賭場,需要將籌碼變現成現金的時候,中介回收籌碼的價格為6.9元一枚;這樣一來回,中介每一枚籌碼就賺了兩分錢。數字貨幣OTC商家的生財之道,就在這里!

如上圖所示:在“某虛擬貨幣交易所”里,我們點擊任意一個商家的訂單信息界面,名為“財財商鋪”的商家,以6.55元的價格收購USDT,然后再以6.57元的價格賣出,每賣出一個USDT,賺取人民幣2分錢的差價。

全國首個“區塊鏈律師調查令”線上辦理平臺今日在廣州中院上線:8月12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廣州法院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三周年暨“區塊鏈律師調查令”上線運行新聞發布會,廣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吳筱萍致辭,科信處處長黃健、審管辦副主任吳曉煒分別就“區塊鏈律師調查令”相關功能和技術應用作了介紹,發布會由宣教處處長譚鶴欣主持。相比較于傳統的紙質律師調查令,“區塊鏈律師調查令”辦理平臺具有以下四個優勢:一是流轉更加高效。二是辦理更加便捷。三是取證更加安全。四是運行更加安全。[2020/8/12]

看到這里,公檢法及幣圈之外的人,一定會疑問:

1、“USDT為什么沒有一個統一的價格,而是出現這幾分錢價差,讓這些OTC商家來投機賺差價呢?”

2、為什么大部分消費者不選擇OTC商家中賣的最便宜的跟他買?然后,選擇收的價格最高的,跟他賣?

這是因為:消費者拿人民幣等法幣買賣數字貨幣這個過程中,存在一些風險,比如說,買幣的時候,一般都是消費者先打款,然后,賣幣的商家再發幣;但是,之前確實有商家收到錢之后不發幣,存在違約;所以,消費者不僅僅看哪個商家的價錢低,還要看哪個商家的信譽好。

另外,尤其消費者在“賣幣換成人民幣”的環節中,有可能收到贓款,一旦收到贓款,就容易被機關凍結銀行賬戶,即使后面提交交易記錄能夠解凍,但是跟機關溝通也是較為繁瑣。所以,選擇一個靠譜的“客戶”來賣幣,就顯得尤為重要。

所以,USDT的商家收購價和賣出價出現價差,純屬虛擬貨幣行業里面的特性。這就意味著:“商家”的信譽越好,選擇與該商家交易的消費者就越多,該商家的差額利潤就越多。

投資買賣泰達幣掙差價,違法嗎?

根據2017年9月4日,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但是,并沒有禁止民間持有、投資買賣數字貨幣。

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閆向東等與李圣艷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案件”、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案件”。此外,還有杭州互聯網法院、臺州中院等等,法院皆一致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雖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我認為:“以市場行情,單純從交易所買賣數字貨幣,并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但,如果以此為業,OTC商家買賣數字貨幣大量掙差價,這是否涉及“非法經營罪”的問題,另當別論。

檢察院以什么理由對OTC商家進行“批捕”甚至“審查起訴”?

通過筆者走訪的眾多人民和人民檢察院,我發現絕大多數公、檢機關辦案人員都是非常認真、負責任的,對于數字貨幣行業里面晦澀的專業知識,及其法律適用的問題,非常樂意與律師進行探討。

檢察院對OTC商家進行“批捕”甚至“審查起訴”,也絕不是嫌疑人認為的“毫無道理”。檢察院的理由是——“商家賣數字貨幣過程中,收款賬戶經常被機關凍結,然而,商家仍舊繼續辦理銀行卡用于賣虛擬貨幣收款,所以,由此推出——“商家明知他人經常通過賣幣來洗錢或銷贓,你仍舊不斷地開卡來賣幣”。

檢察院的邏輯是:因為你之前賣幣被凍卡了,所以,你應當知道這個行業是有風險的,應當知道這里面肯定有人利用賣幣來洗錢或銷贓,所以,你如果對凍卡不管不顧,繼續開卡來賣幣,說明了你對賣幣收到贓款是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對洗錢或銷贓行為是漠視的,甚至是幫助的!所以,你賣幣再次收到贓款就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或者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雖然,我理解檢察院的邏輯,但是,從法理發出,我不這么看!

打個比方:張三開了一家飯店,知道在超市購買食用油可能會有買到地溝油的風險。果不其然,真的買到了地溝油,然后消費者吃了張三做的食物,導致食物中;然后,張三繼續經營這家飯店,同樣也是在超市買的食用油,結果,張三又碰到了消費者因為吃到了地溝油導致食物中。

請問,因為消費者吃了張三飯店菜里有地溝油,導致食物中;第二次,消費者又食物中,如果張三是通過正規的超市買到的油,請問,張三屬不屬于生產地溝油的幫助犯?應不應當推斷,張三對第二次買到的食用油屬于地溝油,具有“明知或應知”的情形嗎?

同理:檢察院以上邏輯是:商家賣幣收款賬戶一旦遭受凍結,必須停止交易,否則再次交易收到贓款被凍結賬戶,就構成犯罪!如果,機關凍結商家賬戶之初即明確告知“特定的某個數字貨幣買方”的支付資金是贓款,然而,商家卻繼續選擇與該買方交易,則該商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毋容置疑!

但事實情況是:“商家某張銀行卡因為不知情收到了贓款被某地的機關凍結進行調查,暫且還不知道商家是否明知買方資金屬于贓款,賬戶能否解凍的時候,機關就以此認為——“商家不能繼續從事數字貨幣買賣”!試問,法律有沒有規定,一旦賣幣被凍結賬戶,今后就不能買賣數字貨幣?

所以,檢察機關以——“商家賣數字貨幣過程中,收款賬戶經常被機關凍結,然而,商家仍舊繼續辦理銀行卡用于賣虛擬貨幣收款,所以,由此推出商家明知交易款是贓款”。這種推斷方法,筆者不敢認同!以此種方式打擊犯罪,已經嚴重的擴大了打擊范圍。

從風險與收益的角度,我不認為OTC商家對賣幣收到的贓款“知情”

我們知道絕大多數OTC商家買賣數字貨幣的價差僅在1—2分錢,一枚USDT的市場價格跟一美元相差不多,這意味著經樹榮買賣價值700萬人民幣的USDT才能掙到1—2萬元人民幣,投資收益率為:0.14%—0.28%。這完全符合數字貨幣買賣中間商的交易行情,沒有出現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市場價的行為。試想,如果是幫助他人犯罪,怎么會收取如此低廉的費用呢?其收益和風險完成不成正比!

以上屬于我的觀點,通過溝通,一些機關及檢察院都予以了一定程度上的認可。其實,究其根源,就是——“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在我國日趨猖獗,給我國的受害人帶來了無比巨大的財產損失”。

真正搞電信詐騙的犯罪分子,全在中國境外,比如馬來西亞、柬埔寨、緬甸等;另外,騙子也不僅僅是中國人,臺灣人居多,而被騙的受害人基本全是中國境內居民!

這就導致了,我國難以偵查、難以取證,而騙子行騙所在國因為被騙受害人不是本國人,沒有侵犯他們國家的利益,所以,騙子所在國的不愿意浪費他們國家的司法資源去抓騙子;同時,如果騙子是外國人,還涉及到國際管轄權的問題,即使騙子落網,他們的國家也不會輕易的將詐騙犯交給中國。于是間接導致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日益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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