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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美國在虛擬資產反洗錢評估上“大致合規”_F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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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金融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于2020年3月31日發布了對美國遵守其銀行業規則的評估,根據2019年10月修訂的關于新技術的建議15(INR.15)將美國虛擬資產反洗錢規則評為“大致合規”。

FATF 是西方七國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并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通過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617(2005)號決議,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其制定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和反恐融資九項特別建議(簡稱 FATF 40+9項建議),是世界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最權威文件。目前全球共有38個國家和區域型組織加入,中國于2007年6月正式加入。

評估報告中有以下要點:

FatMan:韓國檢方已傳喚Terra聯創Daniel Shin參與調查:11月15日消息,加密貨幣和金融研究員Fat Man發推稱,韓國檢察官已傳喚Terra聯合創始人Daniel Shin參加對內幕交易、價格操縱和違反對Chai客戶的義務的調查。檢察官稱Shin違反當地證券法,并從LUNA非法套現超過1億美元。[2022/11/15 13:06:20]

1) 美國在建議15上被評為“大致合規”。小缺陷在于,未將所有投資顧問納入義務主體范圍,也未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對新技術帶來的風險。

2) 美國的各種法規組合未明確包括所有僅在美國注冊但不從事任何涉及美國人士或美國關系的活動。

3) 按照《銀行保密法》,美國大多數可兌換虛擬貨幣(CVC)交易商、發行方和其他類似實體被當作匯款公司(或貨幣服務企業)進行監管,但貨幣服務企業辦理一次性交易的客戶盡職調查起點金額較高,為3000美元(而不是FATF標準要求的1000美元),沒有明顯證據表明該領域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低。

動態 | 日本區塊鏈協會提議:在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之間共享個人信息,以應對FATF新規:日本區塊鏈協會(JBA)于7月9日召開定期會議,該協會信任代表理事、bitFlyer總裁加納裕三總結了6月末與G20峰會同期召開的V20會議的相關情況。在V20會議中,各國參會者均就如何應對FATF新規提出了建議,并進行了深入討論。加納裕三作為JBA代表,亦提出了應對“旅行條款(Travel Rule)”的措施,并獲得了其他與會者的認可。加納裕三提出,可將個人信息置換成哈希數據,然后由接收方的VASP(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對照發送方的個人信息,這一方法同時適用于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FATF規定,因而得到了大家的認可。[2019/7/10]

4) 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注冊并每兩年更新一次。

5) 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州一級獲得許可,并在頒發許可證之前進行背景調查。

聲音 | 韓國金融委員會:若交易所未能遵守FATF虛擬貨幣監管指南則取消營業許可:據MK消息,據韓國金融委員會金融信息分析院(FIU)分析,虛擬貨幣交易所需遵守FATF加密貨幣監管指南;若未能遵守,則會取消營業許可;并且此法案正系留在國會,預計明年下半年開始實施。[2019/6/23]

6) 受證監會或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檢查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同樣要接受適當的調查。

7) 美國的戰略是檢查所有納入義務主體范圍的金融機構,但未對風險較高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作出具體規定,自2014年以來,所有注冊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中只有30%接受過檢查,尚不完全清楚目前的方法是否足夠風險為本。

新技術的建議15發布于2019年6月,建議闡明了FATF有關虛擬資產的國際標準修訂,以及描述了各國和責任實體如何遵守FATF相關建議以防止虛擬資產被濫用于洗錢、恐怖融資和擴散融資。根據建議15,各國和金融機構應當識別、評估可能由下列情形帶來的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a)開發新產品和新業務(包括新的交付機制);(b)對新產品和現有產品應用新技術或正在研發的技術。金融機構應當在啟用新產品、開展新業務以及應用新技術(或正在研發的技術)前進行風險評估,金融機構應采取適當措施管理和降低此類風險。對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為了管理和降低虛擬資產帶來的風險,各國應確保其受到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監管,應當確保對其進行審批或登記注冊,建立有效的體系以監控和確保其遵守 FATF 建議要求的相關措施。

動態 | V20會議將提案建議延長FATF新標準的生效日期:據Coinpost消息,六月末,加密貨幣行業代表將與監管部門就FATF最新的加密資產監督指導方針進行討論。V20會議將起到的主要作用如下: 1. 在大阪G20峰會召開期間,加密貨幣行業、政府機構、FATF工作小組代表等主要相關人員進行圓桌討論; 2. 加密貨幣行業提交可反映加密資產獨特性的協調法規,以影響FATF提案; 3. 為了作出適當的應對,(加密貨幣行業)將提案延長FATF新標準的生效日期; 4. 制定協議和標準,以支持滿足FATF信息收集要求的平臺。 值得注意的是,FATF即將發布的新指導方針本身雖然沒有強制法律約束力,但這一政府間聯合機構在世界金融網絡中具有巨大的影響力。

注:此前Financial News曾報道稱,本月末,全球最大的一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將在日本與金融領袖及監管方召開一場關鍵會議,會議被稱為“V20峰會(V20 Summit)”。包括Circle、Coinbase、bitFlyer、Kraken和Huobi在內的主要加密貨幣交易所的高管均將參與其中。[2019/6/19]

評估報告與虛擬資產相關內容如下:

動態 | FATF:緊急解決虛擬貨幣的洗錢和恐怖融資漏洞問題:6.27-29在巴黎舉行的會議上,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代表們討論了FATF的綜合工作計劃,緊急解決虛擬貨幣的洗錢和恐怖融資漏洞問題。FATF將繼續積極監測并了解犯罪分子如何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以及轉移資金支持恐怖活動。 FATF同意啟動一項關于虛擬貨幣相關調查實踐項目,以便在日益增長的風險下能協助執法。FATF已開始審查指導標準,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改,以確認適用虛擬貨幣,同時考慮到FATF對不同國家的監管辦法會有不同結果,將促進更一致的監管方法。FATF將于九月舉行閉門會議,討論FATF標準如何適用于虛擬貨幣。[2018/7/2]

建議15 新技術(原被評為“大致合規”)

2019年10月,FATF對建議15的評估方法進行了修訂,以反映FATF虛擬資產(VA)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標準修訂。

在第四輪互評估報告中,美國在建議15上被評為“大致合規”。小缺陷在于,未將所有投資顧問納入義務主體范圍,也未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對新技術帶來的風險。

盡管仍有小缺陷(如未將所有投資顧問納入義務主體范圍),但美國通過以下行動達到或基本達到了建議15的大多數新增的評審標準:

美國主管部門理解并意識到虛擬資產帶來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除成立各種特別行動組和工作組來審查風險外,他們對風險的理解也反映在《2018年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報告》、《2018年國家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及《2018年打擊恐怖主義和其他非法金融國家戰略》中。

美國的各種法規組合可以涵蓋FATF所定義的五類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但尚未明確包括所有僅在美國注冊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即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不從事任何涉及美國人士或美國關系的活動)。

按照《銀行保密法》,大多數可兌換虛擬貨幣(CVC)交易商、發行方和其他類似實體被當作匯款公司(或貨幣服務企業)進行監管,必須像貨幣服務企業那樣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計劃。此類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制定、執行和維護有效反洗錢計劃,該計劃應當與貨幣服務企業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的地點、規模、性質和數量所構成的風險相稱。此外,對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31編第10章的適用條款在證監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注冊并受其監管或檢查的銀行和其他個人或實體,如其從事的交易以替代貨幣的價值計量,則應當遵守《銀行保密法》的規定。然而,貨幣服務企業辦理一次性交易的客戶盡職調查起點金額為3000美元(而不是FATF標準要求的1000美元),但沒有明顯證據表明該領域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低。

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注冊并每兩年更新一次。貨幣服務企業必須在州一級獲得許可,并在頒發許可證之前進行背景調查。受證監會或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檢查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同樣要接受適當的調查。

總的來說,FinCEN、證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能夠對包括無證經營可兌換虛擬貨幣在內的違規行為采取一系列相稱和有勸誡性的處罰措施。即使是在FATF對建議15進行修訂之前,美國主管部門也對無證經營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采取了行動(如美國訴“電子黃金”和“自由儲備”案)。

自2014年以來,國稅局和FinCEN對包括發行方、交易量最大的一些交易商(美國主管部門在該領域評估的一個關鍵漏洞)、個人點對點交易商等在內的各類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進行了檢查。美國的戰略是檢查所有納入義務主體范圍的金融機構,但未對風險較高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作出具體規定,而它們大部分被涵蓋在更廣泛的貨幣服務企業制度項下。因此,尚不完全清楚目前的方法是否足夠風險為本,特別是自2014年以來,所有注冊的可兌換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中只有30%接受過檢查。

過去幾年,FinCEN、證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發布了一系列指引。特別是FinCEN于2019年5月發布的指引很好地概述了美國可兌換虛擬貨幣提供商的現行制度和監管期望。

就司法協助(MLA)和國際合作而言,在第四輪互評估報告中,美國在建議37、38和39上被評為“大致合規”,在建議40上被評為“合規”,主要問題在于對雙重犯罪要求的適用。金融監管機構(如證監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FinCEN)具備與外國同行合作的法律依據(無論其性質或地位如何),特別是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監管信息交流方面。然而,考慮到美國主管部門將可兌換虛擬貨幣視為一種可扣押和沒收的資產形式,第四輪互評估報告中指出的差距并未縮小。

因此,美國在建議15上被維持在“大致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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