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載于2018年1月25日第一財經客戶端,本文略有修改。)
近年來,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央行及貨幣當局均在對發行央行數字貨幣開展研究,新加坡央行和瑞典央行等已經開始進行相關試驗,人民銀行也在組織進行積極探索和研究。本文提出了有關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安排的一些思考。
一、中國央行數字貨幣應采用雙層運營體系
大國發行央行數字貨幣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經濟發展、資源稟賦和人口受教育程度差異較大,在設計和運營央行數字貨幣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系統、制度設計所面臨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比如,需要考慮網絡覆蓋不足的偏遠地區的使用問題。如果采用單層(one-tier)運營,將面臨上述因素所帶來的極大考驗。為提升央行數字貨幣的便捷性和服務可得性,增強公眾使用意愿,可考慮采用雙層(two-tier)運營,來應對上述困難。
“雙層運營”有利于充分利用商業機構現有資源、人才、技術等優勢,通過市場驅動、促進創新、競爭選優。商業銀行等機構的IT基礎設施應用和服務體系已比較成熟,系統的處理能力較強,在金融科技應用等方面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人才儲備較為充分。因此,在商業銀行等機構現有的基礎設施、人力資源及成熟的應用和服務體系之外,另起爐灶、重復建設,對社會資源是巨大的浪費。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等機構可以密切合作,不預設技術路線,充分調動市場力量,通過競爭來實現系統優化,共同開發、共同運行。這既有利于整合資源、發揮合力,也有利于促進創新。而且,大眾已習慣通過銀行等商業機構處理金融業務,“雙層運營”也有助于提升社會公眾對央行數字貨幣的接受度。
印度央行副行長:將采取“審慎、細致”的方式推進數字盧比計劃:4月9日消息,周四,在印度國際經濟關系研究委員會(ICRIER)組織的一次活動上,印度央行副行長T. Rabi Sankar談到了該國的央行數字貨幣(CBDC)。據PTI報道,他還概述了CBDC對印度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的潛在影響。
印度財政部長Nirmala Sitharaman在2月份的預算演講中宣布,印度央行將在本財政年度發行央行數字貨幣。印度總理Narendra Modi表示,數字盧比將是印度實體盧比的數字形式,將由印度央行監管。他說:數字盧比將給金融科技行業帶來革命。
在評論不同的CBDC模型時,副行長Sankar指出,在哪些模型有效、哪些設計在其對銀行系統、數據隱私和貨幣政策的影響方面效果良好方面存在許多不確定性。他認為:幾乎所有的央行——我們也不例外——可能會采取一種非常謹慎、經過校準、細致入微的方式。
他強調,央行在引入任何新技術時,都不應“造成傷害”,他表示,我認為央行將以一種非常精確、循序漸進的方式開展工作,全面評估影響,然后將這些影響與最需要的方面聯系起來。(Bitcoin.com)[2022/4/9 14:14:45]
“雙層運營”有助于分散化解風險。在以往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的開發過程中,央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直接服務金融機構,而央行數字貨幣直接服務公眾,涉及千家萬戶。如果僅靠央行自身力量進行研發,支撐如此龐大的系統,既要滿足安全、高效、穩定的目標,還要滿足用戶體驗需求,很不容易。同時,央行還受制于預算、資源、人員和技術等客觀約束,通過雙層運營的設計,可避免將風險過度集中。
央行副行長:要確保加密資產的投機不會造成嚴重的金融風險:今日博鰲論壇上,在談及加密貨幣的監管問題時,中國央行副行長李波回應稱,要確保對于這類資產的投機不會造成嚴重的金融風險,這是必須要做到的。李波表示,加密資產是投資的選項,它本身不是貨幣,是另類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加密資產將來應該發揮作用,是作為一種投資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資。把它作為一種投資工具的話,很多國家包括中國也正在研究,也就是對于這樣一種投資方式應該有怎樣的一種監管環境。雖然這個監管規則是最低的監管規則,但是仍然要有監管規則。[2021/4/19 20:34:00]
“雙層運營”可以避免“金融脫媒”。“單層運營”下,央行直接對公眾投放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與商業銀行存款貨幣將形成競爭關系。顯然,由央行背書的央行數字貨幣的信用等級高于商業銀行存款貨幣,會對商業銀行存款產生擠出效應,可能出現“存款搬家”,進而影響商業銀行的貸款投放能力。此外,商業銀行吸納存款能力降低會增加其對同業市場的依賴,抬高資金價格,增加社會融資成本,損害實體經濟,引發“金融脫媒”。為保持其放貸能力和金融穩定,央行將不得不對商業銀行進行補貼。極端情況下,還會顛覆現有金融體系,出現央行包打天下的“大一統”局面。
動態 | 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出席東亞及太平洋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組織第57屆副手會: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率團赴菲律賓馬尼拉出席東亞及太平洋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組織(EMEAP)第57屆副手會及相關會議。會議主要討論了全球及區域經濟金融形勢、數字貨幣、綠色金融等議題,并聽取了EMEAP貨幣與金融穩定委員會(MFSC)及各工作組的進展報告。[2019/12/1]
綜上,“中央銀行-商業機構”的雙層運營模式是既適合我國國情,又能夠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調動商業銀行積極性的選擇。首先,不改變流通中貨幣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保證貨幣不超發,運營機構需要向央行按100%全額繳納準備金。所以,公眾所持有的央行數字貨幣依然是中央銀行負債,由中央銀行信用擔保,具有無限法償性。其次,不改變現有貨幣投放體系和二元賬戶結構,不會構成對商業銀行存款貨幣的競爭,不會增加商業銀行對同業拆借市場的依賴,不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放貸能力,也就不會導致“金融脫媒”現象。再次,由于不影響現有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會強化壓力環境下的順周期效應,因此也不會對現行實體經濟運行方式產生負面影響。最后,該模式更有利于發揮央行數字貨幣的優勢,節約成本、提高貨幣流通速度,提升支付便捷性和安全性。此外,由于具有央行背書的信用優勢,有利于抑制公眾對私有加密數字貨幣的需求,鞏固我貨幣主權。
聲音 | 日本央行副行長:央行數字貨幣廣泛采用的前提是現金衰亡:據路透社報道,日本央行副行長宮井正義認為央行數字貨幣(CBDC)不會得到廣泛的支持,取消現金將使公共基礎設施安置不便,因此沒有中央銀行會這樣做。他還補充說,若數字貨幣仍有負利率,人們仍會選擇現金以減少開支,從而限制了央行數字貨幣的采用率。[2019/7/5]
二、在雙層運營體系安排下,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應以賬戶松耦合的方式投放,并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
為保持央行數字貨幣的屬性,實現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管理目標,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雙層運營體系應不同于各種代幣的去中心化發行模式。第一,因為央行數字貨幣仍然是中央銀行對社會公眾的負債,其債權債務關系并未隨著貨幣形態而改變,因而仍必須保證央行在投放過程中的中心地位。第二,需要保證并加強央行的宏觀審慎與貨幣政策調控職能。第三,不改變二元賬戶體系,保持原有貨幣政策傳導方式。第四,為避免運營機構超發貨幣,需要有相應安排實現央行對數字貨幣投放的追蹤和監管。
因此,央行數字貨幣應堅持中心化運營模式。不過,這里所說的中心化運營模式與傳統電子支付工具也有所不同。電子支付工具的資金轉移必須通過賬戶完成,采用的是賬戶緊耦合方式。央行數字貨幣則應基于賬戶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環節對賬戶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這樣,既可和現金一樣易于流通,又能實現可控匿名。央行數字貨幣持有人可直接將其應用于各種場景,有利于人民幣流通和國際化。另外,如果沒有交易第三方匿名,會泄露個人信息和隱私;但如果允許實現完全的第三方匿名,會助長犯罪,如逃稅、恐怖融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為。所以為取得平衡,必須實現可控匿名,只對央行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數據。在松耦合賬戶體系下,可要求運營機構每日將交易數據異步傳輸至央行,既便于央行掌握必要的數據以確保審慎管理和反洗錢等監管目標得以實現,也能減輕商業機構的系統負擔。
聲音 | 央行副行長:區塊鏈將作為核心技術或將徹底改造金融行業:據第一財經報道,日前銀行科技發展獎觀摩研討會在建設銀行武漢南湖生產園區召開。人民銀行副行長、銀行科技發展獎評審領導小組組長范一飛指出,當新金融遇上大科技,金融的根本痛點得到緩解。在本輪浪潮中,區塊鏈與人工智能將作為核心技術,或將徹底改造金融行業。區塊鏈應用主要應用于保險、證券結算、身份認定等等;“人工智能+金融”已經吸引了一級市場的廣泛關注,創投金額5年間增長了12倍,預計2020年金融IT應用投資規模將超過200億人民幣,市場空間可達千億。[2018/11/8]
三、中國現階段的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應注重M0替代,而不是M1、M2替代
現階段,M1和M2基于商業銀行賬戶,已實現電子化或數字化,沒有用數字貨幣再次數字化的必要。支持M1和M2流轉的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如大小額支付系統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等)、商業銀行行內系統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各類網絡支付手段等運轉正常,且在不斷完善升級、日益高效,能夠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用央行數字貨幣替代M1和M2,既無助于提高支付效率,還會造成對現有系統和資源的巨大浪費。相比之下,現有紙鈔和硬幣的發行、印制、回籠和貯藏等環節成本較高,流通體系層級多,且攜帶不便、易被偽造、匿名不可控,存在被用于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實現數字化的必要性與日俱增。另外,非現金支付工具,如傳統的銀行卡和互聯網支付等,都基于賬戶緊耦合模式,無法完全滿足公眾對易用和匿名支付服務的需求,不可能完全取代M0,特別是在賬戶服務和通信網絡覆蓋不佳的地區,民眾對現鈔的依賴程度仍然很高。央行數字貨幣保持了現鈔的屬性和主要特征,滿足了便攜和匿名的需求,將是替代現鈔的最好工具。
正因為央行數字貨幣是對M0的替代,不應對其計付利息。這樣既不會引發“金融脫媒”,也不會由此引致通脹預期。相應地,也不會對現有貨幣體系、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運行產生大的沖擊。
同理,由于央行數字貨幣是M0替代,所以也應遵守現行所有關于現鈔管理和反洗錢、反恐融資等的規定。為配合反洗錢等相關工作,可要求相關機構就央行數字貨幣的大額及可疑交易向央行報告。同時,為引導央行數字貨幣應用于小額零售業務場景、不對存款產生擠出效應,避免套利和壓力環境下的順周期效應,可對其設置每日及每年累計交易限額,并規定大額預約兌換。必要時,也可考慮對央行數字貨幣的兌換實現分級收費,對于小額、低頻的兌換可不收費,對于大額、高頻兌換和交易收取較高費用以增加兌換成本和制度摩擦。在利率零下界的情況下,這種安排還可為央行實施負利率政策創造條件。
四、對央行數字貨幣加載智能合約應保持審慎態度
根據尼克·薩博(Nick Szabo)給出的定義,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智能合約被寫入計算機可讀的代碼中。一旦達到觸發條件,由計算機自動執行。可以加載時間、信用等前置條件,也可以被應用于繳稅、反恐融資等多種場景中。
然而,如前所述,央行數字貨幣是對M0的替代,具有無限法償性,即承擔了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價值貯藏等職能。原有現鈔并未承載任何其他的社會與行政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故意損毀人民幣。所以,在現鈔上添加額外社會或行政功能實際上有損毀人民幣之嫌。
為保持無限法償性的法律地位,央行數字貨幣也不應承擔除貨幣應有的四個職能之外的其他社會與行政職能。加載除法定貨幣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約,將影響其法償功能,甚至使其褪化為有價票證,降低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自由使用程度,也將對人民幣國際化產生不利影響。還會降低貨幣流通速度,影響貨幣政策傳導和央行履行宏觀審慎職能。同時,還可能侵犯公民隱私權,不利于個人權益保護。所以,有利于貨幣職能的智能合約可以考慮,但對超出貨幣職能的智能合約應持審慎態度。
來源:第一財經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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