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說作者|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李澤民律師韓武斌律師?
本文獨家授權吳說發布與編輯
十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中的重磅條款,就是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是非法金融活動。
在其非法金融活動的性質之下,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凡是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都會被扣上“違法”的帽子,并被嚴令禁止。這也是業界所稱“封殺”虛擬貨幣的由來。
在大背景之下,很多人就會有疑問,既然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將被禁止,那么虛擬貨幣能否作為理財產品,供個人去投資?個人投資虛擬幣是否違法?如果個人投資遭受損失,能不能要回?
目前,有很多對該《通知》進行解讀的文章,但是大多數都是強調虛擬貨幣強監管的屬性,強調虛擬貨幣的非法性,告知公眾虛擬貨幣交易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但是在強監管的態度下,個人就真不能投資虛擬貨幣了嗎?個人投資就違法嗎?
美國離婚律師:現在40%到50%的離婚案件都涉及加密貨幣:金色財經報道,一位美國離婚律師Kelly Burris表示,現在離婚訴訟中有很多加密貨幣。如果您的配偶非常精通技術,而另一位則不太精通技術,那么隱藏這些資產可能會很容易。加密貨幣的問題在于它不受任何類型的中央銀行的監管,因此通常您無法傳喚某人并獲取與某人持有的加密貨幣相關的文件和信息。現在40%到50%的離婚案件都涉及加密貨幣。[2023/7/3 22:14:14]
?1?防止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與“禁止投資虛擬幣”
個人能否投資虛擬貨幣,取決于國家出臺《通知》的目的。《通知》標題指明了整個《通知》的出臺是為了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其重點是“炒作風險”。
《通知》開頭也進一步闡明,“近期,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加拿大律師:穩定幣是加密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色財經報道,專注加密貨幣的加拿大律師Jacob Robinson發推澄清加拿大有關購買限制的最新更新以及它們如何影響某些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客戶。Jacob Robinson稱,關于加拿大限制購買30000萬加元的加密貨幣,這一承諾要求表明 CSA 致力于規范為加拿大客戶提供服務的交易所,但對零售用戶的影響并不像看起來那樣大。別擔心,安大略省的同胞們:memecoin 袋子仍然是可能的(但不建議這樣做)。
此外,Robinson稱,撇開玩笑不談,穩定幣是加密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加拿大客戶限制在每個平臺 3 萬美元是不必要的,并沒有起到太大作用(保護消費者),并助長了負面情緒,對加拿大長期 web 3 經濟產生重大影響。[2022/8/19 12:35:43]
經過仔細分析,就可以得知,虛擬貨幣要防范的是交易炒作,防范虛擬貨幣被用作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加密借貸平臺Celsius聘請新的律師團隊來負責公司重組計劃:7月11日消息,加密借貸平臺Celsius聘請了Kirk land&Ellis LLP的律師,取代了上個月在Celsius停止運營后聘請的AkinGump Strauss Hauer&FeldLLP的律師。知情人士還稱,Celsius希望避免冗長的破產程序,并相信其大部分客戶不希望該公司破產,用戶可以通過在Celsius賬戶中使用“HODL模式”來表示他們的支持,該模式是一種安全功能,表示用戶在提款功能激活時不會轉移資金。Celsius對此沒有回應置評。據悉,上周申請破產保護的加密經紀商VoyagerDigital也聘請了Kirkland&Ellis團隊進行其重組計劃。(TheBlock)[2022/7/11 2:04:30]
因此,凡是與虛擬貨幣發行、交易、兌換、以及各種輔助性的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都被納入禁止范圍,原因就是這些服務或者業務活動不可避免的會成為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溫床”,進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歷史上的今天丨幣安在美國遭集體訴訟 律師稱案件駁回可能性很小:2020年4月7日,美國紐約南區法院收到一系列集體訴訟,指控幣安等加密公司向美國投資者出售未經注冊的證券產品。對此,金融科技律師Richard B.Levin稱,本次訴訟很可能會被法院審理,因為美國近期集體訴訟被駁回的可能性很小,而且這些訴訟可能會對被起訴的公司造成沉重損失。[2021/4/7 19:55:36]
由此可知,上述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必然會引起虛擬貨幣的“炒作風險”。
故,只要不會引起“炒作風險”,以及沒有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就不會成為《通知》所要防范的對象。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是非法金融活動與“個人投資違法”
聲音 | 律師:澳本聰比特幣訴訟案與中本聰的故事相關:據Bitcoin.com消息,針對澳本聰被起訴侵吞David(Dave) Kleiman 110萬枚比特幣一案,據法庭3月29日公布的調查取證會議記錄,原被告雙方合作非常復雜。澳本聰將于4月4日出庭。 被告律師稱,Wright的立場是David Kleiman協助編輯比特幣相關協議,但沒有創造比特幣。法官詢問,兩人是否聯合開采比特幣并共同擁有任何加密貨幣,律師予以否認。此外,律師聲稱,Kleiman不擁有與比特幣或比特幣協議相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權利。 雙方還討論中本聰的綽號以及Wright自稱是比特幣創造者但未能提供證據事宜。原告律師解釋,Wright曾與倫敦書評書作者Andrew O'Hagan討論其如何發明比特幣。因此,原告相信Wright自稱是中本聰并“出售中本聰的知識產權獲利數十億美元。” Kleiman家族認為中本聰的故事與訴訟“相關”,已故的David Kleiman與Wright的合作涉及比特幣。“原告的立場是關于誰擁有中本聰所創造的知識產權以及中本聰故事的認定與此案有關,因為原告推測,中本聰是Craig Wright和Dave Kleiman合伙關系的名稱。”[2019/4/1]
很多人認為既然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都是非法金融活動了,那么個人投資,包括個人參與現貨交易、杠桿交易、合約交易,也就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了。這是一種錯誤認識。
前文已說到,《通知》為了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防止虛擬貨幣成為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禁止的是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通俗的講,就是禁止任何人面向公眾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任何服務。
《通知》其實是明確現有面向公眾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的主體,是非法金融活動,自己要及時停止一切活動,同時,也告知任何主體不得開展面向公眾提供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
正如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曾杰律師所說,“通知第二條所針對的主體和行為模式是個人或機構以營利為目的的專業工作或商業行為,而非偶發性的交易活動或者業余性、非計劃性、低頻次的個人投資者。”
事實上,《通知》第條,也說明了圍繞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而非個人投資的違法性。
“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虛擬貨幣炒作等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范意識。”
3參與虛擬幣交易存在法律風險與“禁止投資虛擬貨幣”
《通知》之規定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很多人據此認為,個人投資虛擬貨幣將不被允許,實際上,這是對投資虛擬貨幣的誤解。該規定只是履行告知義務,旨在提醒民眾,參與虛擬貨幣交易所產生的糾紛,在法律上不被認可。
比如,個人參與的某些主體提供的虛擬貨幣質押、礦機租賃挖幣、衍生品交易,如果發生損失,或者對方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那么個人與對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可能會因為違背公序良俗,導致雙方之間的投資理財行為在法律上不受保護,最終個人自行承擔所遭受的損失,無法采用法律手段將其追回。
事實上,《通知》之四與九四公告的精神仍然保持一致,即個人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由此導致的風險自擔。但與九四公告不同的是,個人參與的虛擬幣交易的類型被法律不予認可的范圍已經擴大到衍生品交易,因此,個人在投資虛擬貨幣時,應當加強自身的風控義務。
4其他
同時《通知》雖然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但這一規定是針對于開設交易所,提供虛擬幣服務的主體,并不針對于個人投資。
實際上,目前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態度,與外匯保證金交易和外盤期貨交易的態度一致,即國內不允許相關主體組織進行外匯按金交易和外盤期貨交易活動,也不允許國內相關主體為境外主體提供相應的服務,但是個人參與到境外主體組織的交易活動并不禁止。
綜上,十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雖然對幣圈而言是沉重一擊,但并不意味著個人投資虛擬幣,參與虛擬幣交易就被禁止。
《通知》的主旨是在于通過明確虛擬貨幣相關義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通過禁止相關主體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防范虛擬貨幣炒作,和防止虛擬貨幣被用作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根據央行等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本文內容僅用于信息分享,不對任何經營與投資行為進行推廣與背書,請讀者嚴格遵守所在地區法律法規,不參與任何非法金融行為。吳說內容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復制等,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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