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我們發現從業者對普法類文章有偏愛,今天咱們滿足大家的訴求。我們要與諸位分享NFT數字藏品無法繞開的《著作權法》中幾個基本法律常識,也是實務里經常被“顧名思義”誤導的知識。期待給大家行為邊界,讓朋友們在法律框定范圍內做適當創新。也許,我們今天的結論有些“開腦洞”,且聽分解。
IP轉讓合同,“一女二嫁”問題
我們接觸到的NFT著作權糾紛中(甚至出現了合同詐騙的苗頭),已經有著作權人或“二房東”將著作權一女二嫁。囿于我國著作權法對于“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并不要求公示,也就是不進行強制登記和公告,導致權利人與多家主體簽訂多個轉讓合同。為了確保交易案情,根據《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2條規定,在此情況下,法律會保護“在先合同”即誰簽約在前,誰取得著作權的財產權。
市場消息:MSCI全球標準指數剔除了SVB金融集團:金色財經報道,市場消息:MSCI全球標準指數剔除了SVB金融集團。[2023/3/13 13:01:17]
因此,在與著作權人簽署IP轉讓合同時,建議了解對方交易背景和做相應盡調,防止賠了夫人又折兵,錢花了,IP沒拿回來。這樣會直接影響基于IP進行的“二創”,以及基于二創鑄造的NFT,倘若已經大面積發售,還會面臨收回的問題。建議在用戶注冊協議中,約定侵權NFT回購價格,防止二級市場漫天要價后,平臺方不敢直接將NFT打入黑洞(畢竟目前有判決支持NFT為“財產”,財產權是“對世權”,侵害財產權的法律后果平臺難以承受)。
專有使用合同與非專有使用合同
根據第一點,讀者了解到著作財產權是一種“對世權”,也就是說其權利具有“排他性”。著作權人之外的受讓人或其他人員,倘若試圖合法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就必須簽署《XX與XX之許可使用合同》。與《專利法》中“獨占實施許可”不同,《著作權法》將這種“獨占”權利約定俗成為“專有使用”,因此,根據是否獨占,可以將著作權授權的合同區分為:專有使用合同和非專有使用合同。我們通常建議NFT鑄造者獲得專有使用權,因為專有使用權人享有訴權,一旦作品被侵權可在沒有原著作權人授權下直接起訴,維護自身著作財產權。
Larry Cermak:除了BAYC猿猴庫里還買了Kennel Club的狗狗NFT:8月30日消息,據The Block研究主管Larry Cermak透露,NBA球星史蒂芬·庫里除了用55 ETH(約合18萬美元)購買BAYC猿猴之外,還以5.7 ETH(約合1.8萬美元)購買了另一個NFT:Bored Ape Kennel Club,該NFT是一只綁著籃球框的的狗狗。[2021/8/30 22:45:45]
當然,還有一個秘密好處,那就是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甚至規定,專有使用權人可以排除原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在這里,我們反向提醒畫家老友和音樂咖,簽合同的時候不要感情用事,請讓工作室的法務看一看,合同里盡量保留自己使用自己作品的權利,否則只能眼睜睜看著別人賺錢錢,自己僅保留署名權等人身權利而已。
動態 | Square解除了提取比特幣的禁令:加密貨幣分析師Joseph Young發推稱:Square剛剛解除了對比特幣的禁令,允許提取比特幣。比特幣和加密公司無法復制貝寶(PayPal)、萬事達(Mastercard)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審查制度。[2019/1/7]
著作財產權可以出質
講完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可以許可,那么,可以質押嗎?這個問題似乎有點敏感,畢竟又將著作權與金融類權利結合在一起了。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40條《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第2、4、5、11條,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也就是說,一旦NFT數字藏品被認定為著作財產權的憑證甚至是著作財產權本身,從民法角度講,NFT數字藏品可以出質。
原BTC.com運營總監朱砝:除了區塊擴容,BCH還需要網絡分層,網絡分層會讓BCH更完美:針對日前BCH的網絡擁堵,原BTC.com運營總監朱砝標示,真正做日常支付的話,交易量會指數級上升,BTC和VISA、支付寶之間有1000倍到一百萬倍的差距,區塊體積擴容或許根本解決不了問題。除了區塊擴容,BCH還需要網絡分層,網絡分層會讓BCH更完美。[2018/1/21]
但著作權質權登記是著作權質權生效的法律條件,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國家版權局直屬事業單位)辦理出質登記,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將取得《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也就是說,未來如果想開發NFT數字藏品的出質功能,必須打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登記。
今年3月份國家版權局發布的《關于2021年全國著作權登記情況的通報》(國版發函〔2022〕6號)顯示,2021年全國共完成著作權質權登記數量不多,僅有372件,涉及合同數量357個、作品數量1078件、主債務金額45億余元、擔保金額43億余元。從《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相關來看,若想依法取得《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出質合同涉及的作品受到保護;(2)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尚未屆滿;(3)出質人是著作權人;(4)出質著作權不存在權屬爭議;(5)主合同及著作權出質合同均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除了前述法定條件外,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人還需要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工作人員做好解釋工作,例如其申請登記的對象與NFT數字藏品的關系等。申請NFT數字藏品底層作品的著作權質權登記有難度,但法律畢竟給了相應權利,市場主體可以根據自身業務模式進行申請和嘗試。多說無益,期待有好消息。
英美國家版權法相關規定
鑒于NFT數字藏品的國際化趨勢,我們不得不面臨國外IP授權或轉讓問題。颯姐一并介紹英美法系的做法,供老友參考。根據美國《版權法》,其規定的版權轉讓只包括“專有許可”,沒有“非專有許可”的內涵。也就是說,如果IP轉讓合同使用了美國法,即潛在意思是此IP許可合同必然為專有許可合同,無須約定。
一并介紹英國《版權法》是有專有許可與非專有許可之區分的,但前者在約定的時間、區域和方式內實質上與轉讓是相同的,具有物權屬性;后者取得的是債權性質的權利,不是物權屬性。倘若國內畫家與海外NFT平臺合作,請注意,很多英聯邦國家使用英國法(含英國版權法),簽約時請了解基本法律條款和案例,或咨詢本地IP律師。
寫在最后
NFT數字藏品是新興事物,較早的給予法律定性其實是不妥當的。鑒于NFT之IP授權鏈路較為復雜,NFT承載的著作權內涵實質上是不同的。從我國《著作權法》角度,我們團隊的觀點是NFT數字藏品,如被定性為著作財產權,可出質,但應當到國家版權局登記。如上,創新需要勘定法律邊界!
隨著對元宇宙的如此大肆宣傳,公眾已經充斥著從 MR 和 XR 到 Web 3.0 和 NFT 的新短語和首字母縮略詞。如果你感到困惑,這不是你的錯——這個行業并沒有清晰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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