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并當庭宣判,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產業模式的進一步創新發展,出現了為NFT數字作品交易這種新型商業模式提供服務的網絡平臺。在當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本案對NFT以及NFT數字作品的性質、NFT交易模式下的行為界定、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的屬性以及責任認定停止侵權的承擔方式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并形成了相應的司法審查標準,系涉及NFT數字作品的新類型典型案例。
還不了解什么是NFT的小伙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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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特允許其付費用戶發布10000個字符的推文:金色財經報道,推特推出了一項新功能,允許Blue付費訂閱用戶在消息中最多發10000個字符,同時支持粗體和斜體格式。該新功能允許推文以更長的文字進行呈現,更類似于一篇文章,而不是多年來定義推特的簡短文本片段。推特多年來一直有140個字符的限制,2017年翻了一番,達到280個字符。[2023/4/15 14:05:08]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漫畫家馬千里創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簡稱“胖虎”)動漫形象近年來成為廣受用戶歡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臺也曾發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個時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關注。原告經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
原告發現,被告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上,有用戶鑄造并發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價899元。該NFT數字作品與馬千里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帶有作者微博水印。NFT數字作品一旦被鑄造上鏈,便難以像傳統互聯網信息一樣易于處理。被告作為專業NFT平臺,理應盡到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對于在其平臺發布的NFT數字作品權屬情況應進行初步審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原告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故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
NFT DAO將于1月11日向OpenSea用戶發放NAO Token空投:1月5日消息,去中心化自治組織NFT DAO將于1月11日向OpenSea用戶發放NAO Token空投。NAO總量為100萬億,其中50%將空投給OpenSea用戶、20%用于質押獎勵、20%用于Naffiti NFT市場開發、10%用于LP獎勵。快照已于2021年12月31日20時在區塊高度13916168處進行,其中OpenSea上的NFT交易數量(ERC)占40%權重,OpenSea上NFT擁有的數量占40%權重,累計消耗的Gas費用占20%權重。用戶必須在2022年6月31日7:59之前領取空投Token,任何剩余的Token將被發送到DAO金庫用于社區計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約未披露審計情況或存在風險,用戶謹慎操作注意資產安全。[2022/1/5 8:27:14]
涉案作品“胖虎打疫苗”
被告辯稱,1.其系第三方平臺,涉案作品系平臺用戶自行上傳,無需承擔責任;2.其只有事后審查義務,已經將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盡到通知-刪除義務,所以也沒有停止侵權的必要性;3.其并沒有披露涉案作品對應NFT所在的具體區塊鏈及節點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適用的智能合約內容的義務,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Axie Infinity將向2020年10月26日前參與游戲的用戶發放總價值超6000萬美元airdrop:9月30日,Axie Infinity官方消息,將向2020年10月26日前參與游戲的用戶發放80萬枚AXS airdrop,總價值超6000萬美元。[2021/9/30 17:18:27]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某科技公司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遂作出上述判決。
明確NFT數字作品交易行為
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
NFT數字作品交易涉及鑄造、出售等環節。從NFT數字作品的鑄造流程來看,存在對作品的上傳行為,該行為使得鑄造者終端設備中存儲的數字作品被復制到網絡服務器;其次,從NFT數字作品的銷售過程來看,系指在交易平臺上以出售為目的呈現該NFT數字作品,在作品被呈現的情況下,該展示行為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當NFT交易平臺注冊用戶通過數字錢包支付對價和服務費后,即刻成為平臺上公開顯示的該NFT數字作品的所有者。因此,NFT數字作品鑄造、交易包含對該數字作品的復制、出售和信息網絡傳播三方面行為。
SumSwap將為會員用戶發放NFT作品:據官方消息,數學創新型去中心化協議SumSwap為會員定制了3000個NFT作品,每個NFT代表一幅數學符號圖、數學公式圖、化學元素圖等,每一個NFT獨一無二,不可分割。
從1790個會員開始,每成功認購50個會員發放一批NFT,每批發放100枚。具體發放規則為:新認購的50個會員每人發放一枚NFT,剩余50枚從第一個認購會員的用戶到第50個會員,每人發放一枚,以此類推。會員認購結束后,還未發放NFT的會員用戶將統一為其發放剩余的NFT。作品未來可在NFT市場自由交易。[2021/6/25 0:06:48]
NFT交易模式本質上屬于以數字化內容為交易內容的買賣關系,購買者所獲得的是一項財產權益,并非對一項數字財產的使用許可,亦非對一項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授權,NFT數字作品交易對象是作為數字商品的數字作品本身,交易產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現為財產權的轉移。但因發行權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所有權轉讓,故未經權利人許可將NFT數字作品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出售行為尚無法落入發行權所控制范疇;NFT數字作品是通過鑄造被提供在公開的互聯網環境中,交易對象為不特定公眾,每一次交易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可以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NFT數字作品,故NFT數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征。雖然涉案NFT數字作品鑄造過程中,存在對作品的上傳行為,該行為使得鑄造者終端設備中存儲的數字作品被同步復制到網絡服務器中,但該數字化涉案作品的目的在于以互聯網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作品,故該復制行為已經被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所吸收。
SumSwap將為節點用戶發放SCROWN節點權益通證:4月15日消息,數學去中心化創新型協議將為成為節點的用戶發放SCROWN節點權益通證,擁有此通證將享受節點豐厚的權益,權益包括每個時期可得到SumSwap交易手續費分紅,SumSwap平臺各項活動優惠,及平臺后期各項福利政策等。
?SCROWN通證共400枚,永不增發、可轉賬,將SCROWN轉給另一個地址,節點權益也就轉移到另一個地址(認購的SUM不轉移)。權益最小生效單位是1個,小數部分不生效,如擁有2.2SCROWN將享受兩份節點權益,但0.2那部分不享受權益,必須湊成完整一個SCROWN才能享受權益[2021/4/15 20:24:40]
明確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
應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
從涉案平臺提供的交易模式和服務內容來看,其系專門提供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交易的NFT數字作品由平臺注冊用戶提供,且不存在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參與NFT數字作品交易,故此平臺屬于網絡服務而非內容提供平臺。NFT數字作品交易系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并結合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衍生而出的網絡空間數字商品交易模式創新,屬于新型商業模式。對于像涉案平臺這種提供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的網絡平臺的性質,應結合NFT數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數字作品交易模式、技術特點、平臺控制能力、營利模式等方面綜合評判平臺責任邊界。
其一,從NFT數字作品交易模式來看,NFT交易模式下產生的法律效果是財產權的轉移。因此,NFT數字作品的鑄造者(出售者)應當是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所有者;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作品原件或復制件作為物被轉讓時,所有權發生轉移,但作品著作權并未發生改變。而NFT交易模式下,NFT數字作品交易涉及對作品的復制和信息網絡傳播,因此,NFT數字作品的鑄造者(出售者)不僅應當是作品復制件的所有者,而且應當系該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人或授權人,否則將侵害他人著作權。對此,涉案平臺作為專門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知道也應當知道,且理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權發生,審查NFT數字作品來源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以及確認NFT鑄造者擁有適當權利或許可來從事這一行為。
其二,從采用的技術來看,整個交易模式采用的是區塊鏈和智能合約技術。NFT作為區塊鏈技術下的一個新興應用場景不僅解決了數字作品作為商品時的可流通性和稀缺性(非同質化),而且能夠解決交易主體之間的信任缺乏和安全顧慮,構建一種全新的網絡交易誠信體系,如果NFT數字作品存在權利瑕疵,不僅將破壞交易主體以及涉案平臺已經建立的信任機制,而且嚴重損害交易秩序確定性以及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導致交易雙方糾紛頻發,動搖了NFT商業模式下的信任生態。
其三,從平臺控制能力來看,涉案平臺對其平臺上交易的NFT數字作品具有較強的控制能力,也具備相應的審核能力和條件,亦并沒有額外增加其控制成本。
其四,從平臺的營利模式來看,其不同于電子商務平臺和提供存儲、鏈接服務等平臺,系直接從NFT數字作品獲得利益。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涉案平臺不但在鑄造時收取作品gas費,而且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及gas費。因涉案平臺在NFT數字作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故其自然應對此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因此,涉案平臺不僅需要履行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還應當建立一套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對平臺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權方面做初步審查,否則應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這種審查應當是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的善良管理者義務角度進行評價,并且應賦予網絡服務提供者一定的自主決策權和審查空間,從判斷標準來看,應當采用“一般可能性”標準。
明確NFT數字作品交易
不適用“權利用盡”原則
其一,著作權領域的“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基礎是作品與其有形載體的不可分性,通過對作品有形載體的使用權利作出規制,具有物理空間和現實操作的可控性。但網絡改變了作品的傳播方式,公眾無需通過轉移有形載體就可以獲得作品的復制件。
其二,NFT數字作品具有稀缺性及交易安全性,如果NFT數字作品可以無成本、無數量限制復制,即便是合法取得NFT數字作品復制件的主體,其潛在的可供后續傳播的文件數量也是難以控制的。
其三,信息網絡途徑傳播作品屬于信息流動,并不導致作品有形載體所有權或占有權的轉移轉移,自然不受發行權的控制,亦就缺乏了適用“權利用盡”的前提和基礎。
明確NFT數字作品
停止侵權的創新承擔形式
因NFT數字作品交易結合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的特點,NFT數字作品一旦完成交易轉移,無法在所有的區塊鏈上予以刪除, 故可采取經該侵權NFT數字作品在區塊鏈上予以斷開并打入地址黑洞以達到停止侵權的效果。
NFT作為新一代的基于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的創新應用,以其非同質化、智能化等技術特點被公認為元宇宙經濟體系的核心支柱。同時,NFT作為一項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
本案在對NFT技術原理以及NFT交易流程、商業模式進行充分考察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對NFT及NFT交易平臺的法律屬性進行定性,并厘清了NFT交易平臺的注意義務、法律責任,進而明確了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停止侵權的范圍等疑難復雜問題。特別是在停止侵權的措施上,探索了通過斷開鏈接并將上鏈后的NFT信息地址打入黑洞等措施,最大限度實現停止侵權內容傳播的效果。引導網絡平臺踐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范應用區塊鏈技術,充分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積極正向作用。倡導保護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支持正版數字文創作品,真實、準確、完整披露NFT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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