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黑客現在的辦法很多,敲山震虎,佯裝要攻擊你,把帳戶都封住了,其他的交易所一看出事了,比特幣的價格要掉,瘋狂的開始拋售,都是買空期權賺了一把就走。很多買幣或玩幣的人也會恐慌性的拋幣,會害怕。這樣的選擇對個人而言是理性的,但如果這個船的東邊燒起來了,所有人都往西邊跑,船還沒有把你燒死,大家都落水淹死了。
那這些黑客到底犯什么罪?又沒有從那里拿錢,只是敲山震虎。他們以為會逃脫法眼,中國的法律是非常嚴禁的,現在我國法律是先進的,中國的合同法在全世界都是NO.1的,中國的刑法跟日本、德國的刑法都是可以媲美的。那個黑客會犯什么樣的罪?在我國可能涉及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罪。這幾個罪名是由誰來偵查呢?在系統里面網安大隊,主要是針對這幾個罪名。有人說我們這個互金行業最怕的是什么呢?其實,最怕的是證據找不到,像鬼魅一樣來了,東西拿走了,跑了,現在不一樣,是能找到一些痕跡和證據的。這些黑客即便是沒有從里面拿錢,潛入別人計算機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犯罪了。入罪門檻是“情節嚴重”,一般都會擴張解釋。
肖戰社區興起“權證鏈”維權熱潮 律師稱區塊鏈存證平臺與中心化存證平臺區別并不大:自今年年初以來至今,位列新浪微博明星社區榜單第三的明星肖戰超話,興起一股“權證鏈”取證維權熱潮。在肖戰社區中,粉絲互相指導,如何使用區塊鏈存證產品權證鏈取證他人抹黑自己偶像的行為,并購買存證流量進行存證。對此,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烽指出,從市場競爭優勢角度來說,目前區塊鏈存證可能還無法與傳統中心化存證競爭。即使有些區塊鏈存證概念的平臺,其實質上公信力還是來自于中心化平臺。區塊鏈存證平臺與中心化存證平臺相比,區別并不大。決定這些證據是否有價值的因素仍然在于,數據真實性、來源合法性以及與所說明問題是否具有關聯性等。(中國經營報)[2020/8/10]
我們交易所建議,落實安全責任,容易套現,大家要警惕,交易所已經成為黑客的目標,下一步是更加猖獗,金融空單也很危險。
美國一律師事務所針對加密行業提出11項集體訴訟:4月3日,羅氏弗里德曼律師事務所在紐約南區提出了11項新的集體訴訟。它們分別是幣安,Civic,BProtocol,Status,Block.one,KayDex,Quantstamp,BiBox,TRON Foundation,KuCoin,HDR Global Trading及其相關負責人,包括Brendan Blumer,Dan Larimer,Vinny Lingham,幣安創始人趙長鵬(CZ)。 很難總結出11項具體的投訴,但關鍵問題在于這些代幣作為證券的性質,以及可供美國人購買。(theblockcrypto)[2020/4/5]
中國、美國、日本,這些國家的法律管的都是比較寬,特別是日本刑法,是我見過很霸道的法律,日本的刑法也非常嚴苛,日本的法律是平的,在中間找不到坑坑洼洼可以套利的地方。
聲音 | 加密律師:如果Kik想對抗美國SEC,將需要花費約1000-2000萬美元:據AMBCrypto消息, 美國加密領域律師Stephen Palley最近表示,美國SEC已經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Kik“2017年未注冊的1億美元代幣發行”,而不是證券欺詐。“這是美國SEC第一次向聯邦法院起訴代幣發行商違反1933年證券法的注冊條款。”SEC專注于“未注冊證券”的策略是一個“明智”的舉措,但他也提到“這不是一個無法勝訴的案例”。 Stephen Palley提到,在訴諸法庭之前,Kik就已經花費500萬美元,如果案件繼續進行,他們將花費更多的錢。“我認為500萬美元是不夠的……這類案件的辯護律師有時每小時可以賺1000美元以上,取決于證詞、是否開庭、上訴費用如何……很容易就要花1000萬到2000萬美元。我認為如果他們打算堅持到底,500萬美元是不夠的。”[2019/6/10]
虛擬財產到底受不受法律保護?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總則》,在這個法典里面專門留了一條,害怕有人會誤傷這個行業,所以就留了這么一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實就是告訴大家,法律是要保護這樣的虛擬財產,讓大家不要怕,開了一個口子。
聲音 | 律師:ShapeShift實行強制性會員制度受到了監管機構推動:9月6日消息,就ShapeShift CEO聲稱強制要求客戶登記信息是“被脅迫”一事,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律師Jake Chervinsky同樣表示:這些舉措(ShapeShift強制要求客戶登記信息)實際上是由未知監管機構推動的。ShapeShift決定開始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是為了回應金融當局所認為的威脅,簡而言之,這就是監管機構悄悄入侵加密技術的方式。他還稱,執法機構嚴重依賴金融監控,匿名加密貨幣交易所和加密交易概念是“監管機構和調查人員的噩夢。[2018/9/6]
比特幣法律定性,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商品就是可以交換的東西,什么叫特定的虛擬商品?意味著告訴你不是一般等價物,一般等價物就是貨幣,就是真正意義上的“錢”,比特幣相當于你收藏的一個古董,一個物件,可以跟別人換,但是不能形成指數,不能在我國的法律范圍內形成上下波動的指數。虛擬商品是虛擬財產的一部分,《民法總則》是認可了虛擬財產,某種程度上是認可了虛擬商品,持有比特幣不是非法的,在有限范圍內進行交換也不是非法的,形成交易所不行,因為去年9月4日那個文。
我去年7月份寫一本ICO法律方面的書,寫到9月3日把這個書給了出版社,出版社很高興,決定為我出這本書,結果9月4日出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個文。ICO是一種非法公開的融資工具,所以就基于此,ICO在我們國家是被禁掉的。本質上有非法融資的行為,基于這個邏輯所以被禁掉了。當時清退的時候,因為那個時候價格還不錯,后來也因為清退出現了一些案件。
曾經有監管機構的人來問我,如果多次提示,老百姓還是去買ICO的產品,政府有沒有責任?他們都很擔心這方面的問題,說實話政府沒有責任。美國的法律,他們那邊有一個豪威測試,測試通過之后就可以正式通過,我們送過去的幾個都是要管。
我們國家的《證券法》醞釀修改,下一步對我們的證券范圍會比較廣,不會像現在這么狹隘,這樣的話就有一個比較大的風險。如果《證券法》沒有為小型科技公司放開股權公開融資的渠道,這樣的行為會直接被認為是一種犯罪行為。
幾乎所有的法律基本上都是滯后于現實的,肯定有現實是走在法律前面的,肯定有法律滯后于市場發展,只要有這種情況,就一定會有誤傷的情況出現。成文法系的國家都有這種不可避免的問題。
關于交易所是否原罪的問題,也許原罪是有的,但是不一定會追究,槍口會抬高。非法經營是我們國家的口袋罪,其他構成違法行為的,有其他做兜底,這個罪名就會被廣泛適用。
有些機構主動的向行政機關說“求監管”,你以為你求了監管,刑罰酒不處理嗎?不是的,刑法和行政法是兩條線。我認為發幣行為是一種中性的,如果不以融資或炒幣為目的,發幣如果只是一種客戶的積分或會員服務其實是可以的,有些項目如果缺了幣這一環沒法形成閉環,你的幣只要沒有交易所,沒有被炒作的風險,只是客戶積分的情況,這是可以的。
蘇哲在朋友圈也是說了,周末在休息,沒有過多的去在意行情,畢竟自己的生活質量也要保證好,和朋友去滑雪放松一下.
1900/1/1 0:00:00摘要:大盤于今日凌晨快速下行,短時放量明顯,山寨幣跌幅較大,市場恐懼情緒開始籠罩,短時不確定性較大.
1900/1/1 0:00:00行情的變化,印證著一個慘痛的事實:我們在行情面前,是無能為力的,你根本無法逆勢而為。一旦你這樣做,后果便是現貨虧損,期貨爆倉.
1900/1/1 0:00:00從日益曲線來看,EOS走勢在這兩個月內都在走陰跌的趨勢,持續的走低,到時多久才能迎來柚子的春天.
1900/1/1 0:00:00這個市場我們不得不承認一點,市場永遠是對的,在這個大的方向里,左右你虧損盈利的只有跟你的合作老師和你的執行力,一流的指導與二流的執行力和二流的指導與一流的執行力產生的效果是一樣的.
1900/1/1 0:00:00別埋怨生活,因為生活太長,需要一顆樂觀的心;別責怪過去,因為過去迷茫,需要時間去釋然;別盯著眼下,因為眼下太短,鼠目寸光的人只會困在自己的世界里;別擔心未來,因為真正樂觀的人是會樂于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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