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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DeFi平臺風險在哪里?_E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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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近期,DeFi項目蓬勃發展,已然一躍成為全球幣圈的熱點。截至當下,DeFi項目的服務范圍已覆蓋信用支付、借貸、去中心化交易所、穩定幣等領域。雖然經營DeFi項目的平臺多注冊在中國大陸之外,但這并不代表該等平臺不會受到中國刑事法律的規制。本文旨在介紹DeFi借貸項目的中國刑事法律風險,為幣圈平臺合規與發展提供思路。DeFi借貸項目概述

DeFi的文本含義是指去中心化金融,與中心化金融CeFi相對應。常見的DeFi項目包括MakerDAO,Uniswap,某pound,Aave等。在常見的DeFi借貸模式中,貸款人可以將自己的數字貨幣抵押給平臺,平臺按智能合約向其給付穩定幣或其他資產,合約期限屆滿后,貸款人將借貸的幣種歸還,從而換回抵押財產。以MakerDAO為例,該平臺與用戶簽訂DeFi協議,向其提供錨定單位美元的穩定幣DAI作為貸款,而貸款人則是需要提供貸款價值150%以上的ETH等代幣作為抵押與對價,當抵押代幣的價值過低時,平臺將清算抵押品,以保持資金流的穩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某pound平臺操作DeFi借貸項目的方式,除一般的利息收益外,某pound會向用戶分發治理代幣作為獎勵,用戶可以通過治理代幣行使去中心化平臺的部分權力,從結果上看,治理代幣更是吸引了大量資產的進入,使得某pound在去中心化金融的領域獨攬頭籌。

肖颯: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將使洗錢犯罪發案率逐步下降: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數字貨幣的普及將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案件的偵查及審判起到重要作用,進而會對反洗錢案件的偵查與審判有所助益。可以預見,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的升高,我國洗錢犯罪的發案率將會逐步下降。(證券日報)[2020/4/24]

刑事風險分析

究其本質,DeFi項目多是傳統金融業務在區塊鏈領域的復刻,而平臺經營DeFi借貸項目的行為本身正是傳統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因DeFi借貸項目而形成的流動性資金池以及錨定法幣的穩定幣兌換渠道正是平臺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在不具備金融牌照的情況下,平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將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入罪金額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考慮到經營DeFi借貸項目的平臺通常資金體量較大,一旦被司法機關以上述罪名立案偵查,平臺及控制人在構成要件的認定上很難有突破。

聲音 | 肖颯:虛擬貨幣市值管理策略如若成為割韭菜的鐮刀 將被認定為犯罪:今日律師肖颯發布文章《我為什么反對市值管理“虛擬幣”?》,肖颯總結到目前幣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幣、以太坊等進行交易型操縱市場;用黑嘴、搶帽子、職業喊單人、信息發布節奏等進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時,還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與韓國、日本、新加坡、直布羅陀等國家和地區進行戰略合作,炮制國家法幣等概念;最后一種是充滿技術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響行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斬殺韭菜,使用嚴苛的手段剝奪其他人的交易機會(80%+)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如果項目方做市值管理的初心是為了“穩定幣價”,為項目研發和企業發展贏得寶貴時間,為了托住市場而不是砸市,結合充分的客觀證據,可以出罪。還有根據損失與市值管理的因果關系來定性損失。[2019/8/19]

聲音 | 律師肖颯:互聯網法院認可區塊鏈技術收集證據,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律師肖颯在微信公眾號發文稱,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在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也就是說,互聯網法院對于“哈希值校驗”“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手段取證是認可的。關于如何送達的問題,肖颯指出,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這個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我們相信,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可以讓電子送達憑證更“可信”。[2018/12/24]

國內法律能管嗎

部分DeFi平臺自認為注冊地或經營場所在國外,不會受到國內法律法規的調整。但是,依照我國《刑法》對管轄的規定,平臺在下列情形中仍存在風險:其一,根據《刑法》第六條屬地管轄的規定,經營場所在國內或犯罪結果發生地在國內的,應當適用我國刑法;其二,如平臺的管理層是中國國籍的,根據《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的規定,可能適用我國刑法;其三,如使用平臺的客戶是中國國籍的,根據《刑法》第八條保護管轄的規定,可能適用我國刑法。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在判斷用戶國籍的問題上,平臺不得單純以國內互聯網無法訪問作為平臺未對國內用戶開放的證據。通常而言,司法實踐中要求經營者盡到謹慎盡責的審查義務。對于從事區塊鏈業務的經營者來說,判斷用戶是否使用VPN登入是非常簡單的事情。因此,如果平臺確實存在大量使用VPN的用戶,經營者在主觀上至少存在間接故意。

聲音 | 律師肖颯:STO在我國無“法律豁免”: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布《關于防范以STO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提示》,律師肖颯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國國情和法律的不同,國際上對STO的監管態度不一,其中美國是“對STO謹慎包容,允許申請”,而我國是明確禁止。由于對于“證券”這個詞匯的理解和定義不同,中美兩國在對STO的態度大相徑庭.....美國法律里的證券是相對寬泛,既然STO發出的通證是一種廣義上的證券,總要給個監管的說法。同時,證券在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項下的解釋是“嚴格”的(并非所有對資產的等額分份都能被視為一種證券),而且我國具有一個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這就說明我們的法律結構和管理方式不同。因為我國市場主體不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可自行發行證券,也沒有給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國境內從事ICO或變相ICO都是違法行為,STO也不例外。[2018/12/4]

延伸拓展

部分區塊鏈平臺不直接經營DeFi借貸項目,而是提供DeFi平臺接口,我們認為,這種行為不能規避刑事責任。一旦第三方DeFi平臺的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犯罪,作為業內人士,平臺提供接口的主觀情況將被認定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在提供接口的同時,二平臺之間往往存在利益輸送。據此,不直接經營項目的平臺亦可能因提供接口被認定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助犯。

寫在最后

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金融可以通過密鑰將資產控制在私人用戶手中,相較于信賴傳統金融——一味制造銀行一類不受個人控制的龐然大物,具有金融民主化特征的DeFi項目更為符合當代社會的發展趨勢。但是,在金融監管部門未予首肯的大環境下,DeFi項目在國內尚不具有推廣發展的土壤,近期更是被其隱蔽性所關聯的洗錢犯罪所累,口碑不佳。坦誠的講,我們理解金融市場穩定的價值,故而監管部門愿為此背負保守的罵名。但是,我們更欽佩金融科技領域的創新者們,因為在長夜破曉時,更需要一些勇氣。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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