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知礦大學,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隨著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和普及,比特幣等加密貨幣進入了更多人的視野,由于種種原因,很多人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及其挖礦有重大的誤解和偏見。我們認為誤解和偏見主要是因為不熟悉。由于區塊鏈行業還處在發展早期,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健全,有部分人為了獲取不當利益,選擇鋌而走險、以身犯法,這種情況在各行各業都存在,不能說因為從事某個行業的人做了違法的事,就以此判定整個行業都是非法的。這種誤解和偏見,在其他成熟的行業不容易出現,但相同的情況,在大眾陌生的區塊鏈行業,人們不自覺地就形成了誤解和偏見。為此,知礦大學推出一個法律相關的小專欄,旨在普及區塊鏈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為消除人們對區塊鏈行業相關的誤解和偏見貢獻一點綿薄之力。挖礦受到的偏見
金色相對論 | 虎符聯合創始人長安:流動性挖礦是項目爆發性增長的催化劑:7月16日消息,在今日舉行的金色相對論中,針對“流動性挖礦可能會成為DeFi協議的標配嗎?能否真的解決去中心化治理?”的問題,虎符聯合創始人長安表示,非常認同接下來一段時間流動性挖礦會是主流標配, 一是compound珠玉在前,如此優秀的市場反饋,后來者沒理由棄之不用。 二是jerry老板提到的解決了代幣分發的問題,這一點極其關鍵。當然defi本身的監管風險就低于其它類型的項目,輔以挖礦的分發手段可以說是讓項目方睡得安心了。
三是以Compound為例,流動性挖礦大大激活了市場和用戶的參與度,在良好業務基本面的支撐下,流動性挖礦是項目爆發性增長的催化劑。至于是否能解決去中心化治理,我持反面意見。[2020/7/16]
礦圈經過多年的發展,規模越來越大,各方面合規性也越來越好;但很多人仍然對挖礦存在誤解,甚至有部分礦工也認為挖礦是灰色產業。正是這種誤讀,讓很多人對挖礦敬而遠之,整個加密貨幣挖礦產業也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評價。有部分人因此錯失和挖礦的緣分,與財富遺憾擦肩。今天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解讀挖礦。因為對挖礦行業的誤解,甚至老礦工都會為挖礦是否違規存在疑慮,擔心自己礦場、礦機等資產被罰沒。先給大家吃個定心丸,只要礦場是合規的,礦機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并托管在正規礦場,你的相關資產就受法律保護。至于什么是“正規礦場”、挖礦合法性依據是什么,聽我細細道來。比特幣挖礦要素概述
TokenInsight合伙人Mark:比特幣挖礦是非常不錯的投資:在TokenInsight算力之巔超算產業峰會過程中,TokenInsight合伙人Mark表示比特幣挖礦是非常不錯的投資,挖的越久賺的越多。TokenInsight預測模型顯示,根據平均算力和價格數據計算,挖礦在近期可以獲得33.22%至35%的年化收益率。312后,比特幣的MVRV比率開始聚焦,為比特幣價格上漲蓄力。綜合各方面來看,現在是入局挖礦的好時機。[2020/5/30]
我們先簡單科普一下什么是加密貨幣挖礦。拿比特幣挖礦舉例,挖礦就是用專業的比特幣礦機,來求解系統給出的一道計算題,最先得到符合系統要求的答案的礦工,就能得到比特幣獎勵。挖礦就是利用礦機生產比特幣的行為。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清楚了挖礦涉及兩個要素:一是產出比特幣的機器——礦機;二是挖礦的產品——比特幣。如果挖礦涉及的所有環節都是合法的,那么挖礦無疑就是合法的。挖礦涉及的環節包含:場地——礦場;設備——礦機;產品——比特幣;……比特幣挖礦要素——礦機
現場 | 朱懷陽:對于新交易所而言交易挖礦是一步“險棋”:金色財經現場報道,8月2日,在火幣嘉年華(HUOBI CARNIVAL)第二場嘉賓討論環節,創世資本創始人朱懷陽就交易挖礦表示,對于一個新交易所而言交易挖礦是一步“險棋”,但是“險棋”要好于“死棋”。同時,他表示,在一個監管相對較少的環境下,創新會帶來巨大紅利,交易挖礦本身不是重點,想出這種模式的思考方式才是需要去研究的,只有足夠的創新才能得到意想不到的回報。[2018/8/2]
我國有兩家礦機廠商——嘉楠耘智與億邦國際已經在納斯達克上市了。據此,從感性上就能判斷礦機是合法的,否則生產礦機的公司怎么能上市呢。從法律角度看,比特幣礦機就是一種使用ASIC芯片的特殊的計算機,礦工從合法渠道購買,只要正常使用礦機,是受法律保護的。
科技日報:挖一枚比特幣花費9367元電費 比特幣挖礦是能耗黑洞:科技日報發文稱,比特幣挖礦是能耗黑洞。按照礦機每天運行24個小時可以挖出0.0018個比特幣來計算,556天可以挖出一枚比特幣。按礦機功率為1350瓦算,每小時約用一度電,每天電費16.8元。也就是說,挖到一枚比特幣要花費9367元電費。科技日報援引清華大學信息技術研究院副院長曹軍威的觀點稱,從根本上來講,這是集成電路的功耗問題。長遠來看,需要通過量子計算和新半導體材料等來突破摩爾定律的限制,讓計算設備更高效、更節能。[2018/2/28]
圖片來源:比特大陸官網比特幣挖礦要素——比特幣
早在2013年,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就發布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從該《通知》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對于比特幣的管制態度,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是虛擬商品,不禁止比特幣以虛擬商品的身份從事的活動。但因《通知》的效力級別只是部門規范,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審判的法律依據,所以在實際判例中,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性質的認定仍有各種意見。有些法院認定比特幣是一種財產,受法律保護。而有些法院認為“山寨幣”的發行募資行為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交易不受保護。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案例一:裴某利用網站騙取朱某183.8個比特幣及孫某9.47個比特幣,隨后裴某將比特幣轉移至其交易所的賬戶內,變現后用于消費。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具有較高的價值,且其交易程度、存在范圍等都遠高于游戲幣,所以認定比特幣在法律屬性上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財產,受法律保護。裴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案例二:閆某等四人通過控制手機等方式將布某某等18余個比特幣轉入閆某等人指定賬戶內。布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閆某等人返還比特幣。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第一,根據民法總則,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對保護持肯定態度。第二,比特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故其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而且,根據2013年《通知》及2017年9月4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雖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判令閆某返回18余個比特幣。通過上面兩個案例可見,比特幣在法律法規層面雖沒有定性,在實際判例中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并不統一,但綜合部門指導文件及各級法院判例的綜合意見,筆者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私有財產,而且隨著比特幣被廣泛的認可和應用,比特幣會受到更加周全的法律保護,各地法院對涉及比特幣案件的判決依據會逐步趨同。總結
好了,我們總結一下,比特幣和其生產工具——礦機都是不被法律禁止的,法無禁止皆可為,所以比特幣挖礦是一個合法的產業。不僅如此,今年四川省部分地區出臺了相關政策,規劃并建造了水電消納園區,鼓勵比特幣挖礦。看到這,有的小伙伴會產生個疑問,按照這個說法,為什么頻頻爆出礦場被關、被罰的消息呢?好問題!礦場被罰原因不在比特幣和礦機這兩大要素,問題出在礦場本身。關于礦場的合法性,且聽下回分解。
編者按:本文來自Cointelegraph中文,作者:HUSAYNHASHIM,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1900/1/1 0:00:00在過去的幾個月,FilecoinSpecification及其網站修訂取得了巨大進展!規格比以前精確了6倍以上,達到了出色的85%完整性評分.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巴比特資訊,作者:JeffBenson,編譯:Kyle,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要點:剛剛推出的以太坊2.0Zinken測試網取得了成功。該測試網旨在測試以太坊2.0區塊鏈創世.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風火輪社區,作者:佩佩,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大家好,我是佩佩,幣圈一日,人間一年,也就在20天前,uni還是作為一個“未來的宇宙第一交易所”家的平臺幣備受關注,非XX.
1900/1/1 0:00:00本文來自:哈希派,作者:哈希派分析團隊,星球日報經授權轉發。6月24日合約行情分析:BTC下跌至9500美元附近盤整:據火幣BTC永續合約行情顯示,截至今日17:00(GMT+8),BTC價格暫.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加密谷Live,作者:ChainalysisTeam,翻譯:李翰博,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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