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颯姐團隊的觀察,目前國內主流的數字藝術品/藏品/作品NFT發行平臺中,買家對NFT享有的權益主要有三類:
一是可以在該平臺看到區塊鏈查證信息,包括底層作品信息(如作品名稱、作品簡介、作者)、持有人(即NFT買家)、流轉信息(如發行時間、交易時間及相應的交易哈希值);
二是象征性展示,比如用戶可在該平臺獲得同時標注數字藝術品名稱、縮略圖、哈希值、創作者、認證時間的頁面,截圖可以向社交媒體上分享;
三是在購買NFT后須持有一定期限后,方可贈送給該平臺的注冊實名用戶。
毫無疑問,NFT的購買者擁有令牌本身,該令牌是其所對應的底層作品的數字版本的權利的記錄(具體權利需看發行方與用戶的約定),因此當NFT被轉移給其他人時,該作品的底層數字版本也隨之轉移。但是,顯而易見,用戶對NFT本身(此次不討論其對應的底層數字藝術品)的權益是較為受限的,例如,用戶無法將買到的NFT提到自己的虛擬幣錢包(多數平臺無需用戶注冊錢包),無法隨時通過購買該等NFT的平臺有償轉讓,那么在這種情況下,NFT購買者對于NFT令牌本身是否享有所有權呢?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或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目前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占主導地位,央行數字貨幣出現與普及,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實務。比如說,數字貨幣普及后,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肖颯表示,因為央行數字貨幣自帶時間戳等功能,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會更清晰,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21世紀經濟報道)[2020/4/22]
聲音 | 肖颯:法律態度非常堅決 發現在境內發幣立刻取締: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區塊鏈項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動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沖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對于“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肖颯在文中還表示,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蒙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備案不是許可,并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2019/12/16]
權益受限的NFT,法律屬性是什么?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需謹慎嫁接\"跨境支付\"項目:今日律師肖颯發文,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她表示,區塊鏈技術參與非法跨境支付,屬于“其他”范疇之內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區塊鏈技術團隊如果摻和進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結算業務可能會面臨幫助犯的尷尬局面。因此建議在內地保留區塊鏈技術團隊,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從事類似業務,在現階段更穩妥。[2019/2/1]
NFT作為區塊鏈上的密碼學表達,它驗證其對應的文件未經篡改,并在區塊鏈上記錄其流轉過程。我們認為其屬于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廣義的網絡虛擬財產是指一切存在于網絡虛擬空間內的虛擬財產,包括虛擬貨幣、網絡游戲中的裝備、電子郵箱、網絡賬戶、已注冊域名等。目前民法學界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主要有三種觀點:物權客體說、債權客體說以及知識產權客體說。
大成律師肖颯: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今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文中指出去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有些細節值得回顧:1.代幣發行的本質;2.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地位尷尬;3.社會公眾警惕風險[2018/4/3]
1.物權客體說。此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是物,可以建立物權。我們認為,網絡虛擬財產,一般而言,特別是利用區塊鏈技術形成的虛擬財產具有物權的屬性,可由個人支配所有,可納入無形物的范疇。
2.債權客體說。該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權利的行使需要依賴于技術提供者的某些支持,與具有支配性的物權不可等同。我們對此持否定意見。一般而言,區塊鏈技術的主要特點便在于個人實現了對加密資產的完全所有,鏈上資產的流轉無須任何第三方的支持。
3.知識產權客體說。該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應屬于技術締造者的智力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是,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知識產權的同時,第一百二十七條同時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內容。從體系解釋的角度考慮,作為客觀存在而非作品的網絡虛擬財產,移出知識產權的范疇更為恰當。
綜上,我們認為,在國外主流NFT交易平臺中NFT可以提到錢包、進行二次交易的語境下,因NFT持有人對NFT本身享有充分的處分權及收益權,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NFT購買者對其持有的NFT享有所有權。
而在前述國內主流NFT發行平臺的語境下,我們認為,持有人對NFT本身不享有所有權,而是享有某些權益,既是證明其對NFT對應的數字藝術品副本所有權,也是NFT持有人對合同相對方隨時行使欣賞、觀瞻、聆聽、下載等權利的一種憑證。
第一,處分權限受到嚴重限制的NFT不屬于物,難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首先,從體系解釋來看,網絡虛擬財產不屬于“物”。《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動產和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次,《民法典》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現行法律沒有將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最后,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而處分和收益均是核心權利。國內NFT平臺有的只開放NFT的購買功能,而無法轉讓和產生收益,用戶沒有私鑰、無法提到自己的加密資產錢包,我們認為,持有者并不享有所有權。
第二,NFT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持有人對NFT享有權益符合現行法的規定。盡管前述用戶不享有NFT的所有權,但仍然可以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享有權益。這與我國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類似,《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均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但二者均沒有明確自然人享有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權利類型,后者明確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而沒有使用“所有權”的表述。
寫在最后
鑒于買家對NFT本身享有的權益屬性并非所有權,颯姐團隊提醒NFT發行方及經營平臺在用戶協議及產品描述中準確界定NFT購買者享有的權益類型及范圍,注意防范欺詐及虛假廣告風險。
1.DeFi總市值:1391.36億美元 市值前十幣種價格及本周漲跌幅,數據來源:CoinGecko2.去中心化交易所24小時交易量:44.3億美元 過去24小時DEX交易量 數據來源:Deba.
1900/1/1 0:00:00如果縱觀DeFi的發展,可以看到一條較為清晰的路徑。DeFi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在流動性挖礦的激勵下,率先在以太坊上爆發.
1900/1/1 0:00:00EVM 是一個輕量級的虛擬機,其設計初衷就是提供一種可以忽略硬件、操作系統等兼容性的虛擬的執行環境供以太坊網絡運行智能合約.
1900/1/1 0:00:00跑分洗錢是什么?USDT跑分洗錢有什么特點?其與傳統跑分洗錢的區別又是什么?參與USDT跑分有可能會構成哪些犯罪?今天颯姐法律團隊就以案說法.
1900/1/1 0:00:00我們真正應該構建的是生產性資產和穩定幣特別感謝 David Andolfatto、Vitalik Buterin、Chih-Cheng Liang、Barnabé Monnot 和 Danny.
1900/1/1 0:00:00項目01:Opensea官網地址:https://opensea.io/ 類型:NFT交易平臺 簡評:當前最活躍的NFT交易所空投方式:進行NFT制作、測試網絡交易項目指南:NFT交易頭部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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