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賜豪,區塊鏈日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解釋是關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的細化和解釋,其中第二條第款明確規定了虛擬幣交易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監管靴子的落地并不意外。”融孚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婷向《區塊鏈日報》記者表示,其實自從《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發布后,有關虛擬幣相關交易的司法解釋就已經在預料之中。
名為“陽光果園”的手機應用利用虛擬貨幣包裝進行詐騙:“購買100棵普通果樹花費9900元,每棵果樹每日產生至少4.5元收入,一年的使用期內,100棵果樹可產生至少16萬元收入。”在年化收益超1600%的誘惑之下,一款名為“陽光果園”的手機應用以“認購果樹得收益”的方式受到部分用戶青睞。但實際上,該應用只不過是“碰瓷”各大植樹類軟件,把果實包裝成可交易的虛擬貨幣,通過傳銷、龐氏騙局等手段結合互聯網噱頭的“資金盤”。(澎湃)[2021/4/14 20:18:17]
新司法解釋施行后,哪些行為可為哪些不可為,以及施行過程中的難點等問題,《區塊鏈日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業律師。
聲音 | 經濟日報:區塊鏈前景看好,虛擬貨幣當嚴管:《經濟日報》29日刊發文章稱,中共中央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引發市場強烈關注,專家認為,對于區塊鏈技術,監管部門一直持鼓勵和支持態度。不過,對于那些利用區塊鏈技術發幣圈錢、炒作空氣幣等行為,則要堅決打擊和禁止。文章援引專家觀點稱,比特幣是區塊鏈技術應用之一。全球主權國家將加快對法定數字貨幣的探索步伐,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會越來越嚴。 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點,能解決互聯網時代信息無法驗真、資產無法確權的“痛點”,其與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融合,可用于食品藥品溯源、商品防偽等領域。[2019/10/29]
ICO、IEO、IGO各種行為都是違法的
動態 | 韓國檢察院所沒收的虛擬貨幣未進入國庫:經韓國司法界調查發現,從去年(2018年)5月開始,韓國檢察院對于判決后決定沒收的虛擬貨幣和判決前沒收的虛擬貨幣,未兌換成現金繳納入國庫。其原因是,檢察院未跟相關部門檢討制定,把沒收的虛擬貨幣進行現金化的標準體系。(Sedaily)[2019/7/12]
潘婷律師表示,此次司法解釋的規定首當其沖的是ICO。此類行為是《最新司法解釋》重點關注對象,包括ICO的各種變身形式,IEO也好、IGO也罷,不管名稱怎么變,本質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潘婷進一步解釋稱,《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前,ico的立案一直是個難題。如果項目方是用法幣募資的,那么在機關立案通常是相對簡單的。但是,如果項目方是用虛擬幣募資的,如ETH、USDT等,那么立案堪比取經,非要過個九九八十一難。但是《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后,相信立案難情況將逐漸改變。
韓國虛擬貨幣監管落地后 行業協會推最嚴自律措施:
在韓國政府宣布對虛擬貨幣交易嚴厲監管后,日前,韓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相繼推出包括停止針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的“虛擬賬戶”業務等配套措施,限制虛擬貨幣投機。此前的12月13日,韓國企劃財政部召開記者會,宣布針對韓國境內交易量日益增加的虛擬貨幣交易推出監管措施。這項監管措施被稱為韓國最嚴厲的監管措施,包括了:確定虛擬貨幣的法律定義、立法限制交易、禁止未成年人及外國人交易、禁止金融機構持有虛擬貨幣、加強交易所安全措施等內容,覆蓋從開戶、交易至法律定義等多層面。[2017/12/18]
潘婷律師指出,Gamefi的項目方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雖然鏈游的形式很新穎,但是iGO的本質仍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接著就是理財。如鎖倉理財、質押理財、Lunchpad等,基本都在最新司法解釋的管轄范圍內。”潘婷表示。
“非法集資新司法解釋將實施,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將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的認定條件,是補齊監管和法律短板,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新要求,也是對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的新總結。”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接受《區塊鏈日報》采訪時說。
李亞律師表示,涉及到了虛擬幣交易的行為,無論是場外的OTC交易、幣幣交易、DeFi、Gamefi以及空投行為等,不能僅從商業模式上來判斷一種行為的法律性質,需要揭開面紗去看這種事物的本質。
李亞進一步解釋稱,只要是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等,且不符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適用條件的,都可能會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此前的發幣項目方是否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此前的發幣項目方,最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追溯力也是幣圈關注的一個焦點。
“如果說是原來的項目持續到現在,那這種違法或者說犯罪行為屬于持續性的狀態,那肯定適用于現在新的司法解釋。”李亞表示。
李亞解釋稱,我國刑法溯及力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的準則。同樣,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NFT平臺會受影響嗎?
2021年被稱為NFT元年,國內的很多互聯網公司推出自己的數字藏品平臺,那么NFT平臺會受到《最新司法解釋》影響嗎?
潘婷律師表示,常規的NFT平臺及交易并不在《最新司法解釋》與《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制范圍內。
潘婷指出“常規”的NFT平臺及交易,如果項目方或平臺有利用發行大量NFT對不特定對象進行募資或者價格操縱等擾亂金融市場的行為,依然涉及刑事犯罪。
不過,潘婷也表示,像阿里的鯨探、騰訊的幻核等數字藏品平臺沒有二級市場交易,用的也是私鏈,買賣都用人民幣,它們的法律風險很小。
定罪的難點
對于虛擬貨幣交易定性為非法吸收資金行為的難點。李亞律師認為主要有這三個方面:
一是,虛擬貨幣交易犯罪往往和技術創新、金融創新密切相關,在界定罪與非罪時,需要對犯罪手段進行精準的法律認定。
其次,虛擬貨幣交易犯罪會涉及到區塊鏈等相關技術問題,需要辦案人員對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了解。
還有就是虛擬貨幣交易犯罪多是利用網絡、區塊鏈等技術工具,且涉及人員眾多,為辦案人員取證和固定證據造成了很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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