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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藏品銷售 如何做到合規?_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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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內NFT市場越發活躍,多家知名企業紛紛下場,銷售攝影作品、網絡綜藝節目的音頻(視聽作品)和歌曲的NFT:知名企業A通過旗下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多個畫作的NFT,并限量發售了多款NFT數字攝影作品的皮膚,該等皮膚可作為支付場景的背景進行展示;B限量發售了某知名人文談話節目的音頻NFT;知名音樂平臺C預告其即將限量發售某歌曲紀念版的NFT數字藏品,且已開啟預約通道。

颯姐團隊此前已在多篇文章中分析過NFT的多個不同應用場景下相關主體的法律風險,今天針對國內現有的幾種嘗試,來聊聊NFT數字作品銷售平臺的法律風險(NFT鑄造對象如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音樂作品、視聽作品等)。

著作權侵權風險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據此,某付款碼皮膚NFT、某歌曲紀念版黑膠NFT和某互聯網談話節目音頻NFT中對應的皮膚、歌曲和談話節目音頻都屬于作品,作品類型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音樂、視聽作品,其著作權人享有其著作權人應當相應的署名權、發行權、展覽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若數字作品NFT銷售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互聯網平臺復制、發行、傳播對應的作品的,則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相應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Art Blocks Friendship Bracelet NFT系列在OpenSea上位居榜首:金色財經報道,在 Art Blocks 上鑄造的生成藝術不可替代代幣 (NFT)歷來在市場上排名很高,其最新的免費鑄造 Friendship Bracelets 系列也是如此。這 38,413 件藏品由 Art Blocks 創始人 Erick Calderon (Snowfro) 構思,由藝術家和日本生成藝術基金會總監 Alexis André 設計。動畫藝術作品的靈感來自孩子們分享的新奇手鐲,任何現有的 Art Blocks NFT 持有者都可以使用。

根據 Art Blocks的收藏頁面,自 10 月下旬發布以來,持有者最多可以免費領取兩個代幣,直到周二的領取窗口期結束。認領期過后,該系列迅速登上二級市場OpenSea排行榜的首位。截至周二下午,該系列在 OpenSea 上的 24 小時交易量最高,為 996 ETH(超過 130 萬美元),總交易量為 7,437 ETH(約合 990 萬美元)。[2023/1/11 11:05:32]

托管和存儲風險

鑒于NFT數字藏品與其所代表的數字作品一般分開存儲(因為原文件通常較大,在區塊鏈上存儲很貴),前者儲存于以太坊上,通過鏈接連接到后者。但是如果數字作品被從服務器中刪除或者存儲它們的服務器被黑客攻擊或者出現故障,那么兩者之間的鏈接則會被切斷,造成購買者持有的NFT不再與該等數字作品相關聯和對應。加上NFT的唯一性、不可替代性,NFT的收藏價值可能就此化為烏有了。如某付款碼皮膚購買者根據服務協議其只獲得了欣賞權和展示權,主要用于社交場景,更多地具有符號和象征屬性,如果這種對應性不復存在, 那么購買者如何享受其符號價值呢?在這種情況下,NFT銷售合同可能被認定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如果NFT銷售方同時提供數字作品的托管或存儲服務,則可能對數字作品版權方以及NFT購買者構成違約。

NFT價值發現平臺EyesFi完成200萬美元融資,Multicoin Capital領投:6月24日消息,NFT價值發現平臺EyesFi完成200萬美元融資,Multicoin Capital領投,Puzzle Ventures和Delta Blockchain Fund等參投。

據悉,EyesFi成立于2021年第二季度。團隊通過NFT估值系統、資產管理系統、3D Gallery等獲得了超過10,000名忠實用戶,早期貢獻者可以免費鑄造Genesis Utility NFT。EyesFi推出了基于策展的“Like2Earn”獎勵機制,并決定將GameFi維度整合到其生態系統中。此外,EyesFi將于7月上旬推出alpha測試。(Medium)[2022/6/24 1:28:52]

不正當競爭風險

目前國內NFT數字藏品經營者多為知名大公司,合規意識較強。不過,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可能有大量中小企業入場。不少企業經營者對不正當競爭存在誤解,誤認為只有損害競爭者至少是潛在競爭者才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其實不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條)也就是說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也可能違反該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NFT數字藝術品對于絕大多數消費者而言是陌生的,包括意圖炒作者在內可能都不知購買NFT后將享有哪些權利。因此,如果數字藝術品NFT銷售者如對NFT的性質、買方享有的權利等作虛假陳述或誤導性表述的,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NFT平臺TRLab宣布完成420萬美元融資:1月26日消息,NFT平臺TRLab宣布完成420萬美元融資,本輪融資由藝術品收藏家Adam Lindemann、Pablo Rodriguez-Fraile和Svetlana Kuzmicheva-Uspenskaya,以及藝術企業家Loic Gouzer,加入了本輪融資。同時參與投資的還有NFT基金Metapurse和WhaleShark,以及風險投資公司Animoca Brands、BAI資本、數字文藝復興基金(Digital Renaissance Foundation)、渶策資本(INCE Capital)、Kenetic、Plutus Capital、StableNode和Willoughby Capital。此外,還有多位私人投資者參與投資。

TRLab由蜻蜓數字資本(Dragonfly Capital)孵化,獲Artsy、上海外灘美術館、ART021上海廿一當代藝術博覽會創始人的支持。在最新一輪的融資之后,TRLab公司已獲得總計620萬美元的投資。[2022/1/27 9:15:35]

區塊鏈信息服務方面

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定義,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據此,利用區塊鏈技術,發行、銷售數字藝術品NFT的平臺顯然屬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第二條)

FTX創始人SBF加入NFT平臺Autograph董事會:FTX創始人Sam Bankman-Fried被任命為NFT平臺Autograph的董事會成員。(CoinDesk)[2021/10/22 20:47:31]

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履行備案手續,通過國家網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第十一條)。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數字藏品的NFT發行、銷售服務屬于新業務、此前沒有備案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級網信辦進行安全評估(《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那么如何評估呢?辦法也較明確,即可委托有相關資質的測評機構或自行開展,并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www.beian.gov.cn)提交安全自評估報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涉安全評估條款說明的公告》)

同時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第六條)

此外,需要提醒諸位老友的是《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NFT的發行、銷售平臺應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違反前述有關備案、安全評估、內容合法、設置投訴通道的規定,則由國家和省級網信辦警告,責令暫停業務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神魚:5折賣掉之前買的NFT就能幣本位回本:魚池創始人神魚發布微博表示,突然發現之前買的NFT,現在5折賣掉就能幣本位回本了。[2021/6/22 23:56:16]

網絡出版、互聯網視聽作品服務方面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第二條明確,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顯然,本文開頭提到的A公司銷售畫作、攝影作品的NFT作為付款碼皮膚這一場景中,這些畫作、攝影作品是原創數字化作品或與已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假設上鏈前的作品具有原創性,侵害他人著作權),其在銷售NFT的同時,向瀏覽該界面的不特定網絡用戶展示了該等圖片,使用戶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瀏覽該圖片,因此該行為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即可以評價為網絡出版服務。

那么,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之規定,銷售NFT的經營者須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注,依法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第七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取締,并責令關閉平臺、刪除全部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相關設備、工具,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10倍罰款(第五十一條)。據統計,截至目前,因違反這一規定,即未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而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行政處罰案例共97件(來源:威科先行數據庫)。

對于NFT所指向的特定視聽作品,同時可能屬于互聯網視聽節目。《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制作、編輯、集成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聚合網上視聽節目的服務”“轉發網民上傳視聽節目的服務”均屬于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三、第三類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一)聚合網上視聽節目的服務指將互聯網上的視聽節目信息編輯、排列到同一網站上,并向公眾提供節目的查找、收看服務的業務活動。(二)轉發網民上傳視聽節目的服務 指為網民提供專門的節目或信息上傳通道,供網民將自己或他人的節目源通過網站的信息播發系統或收視界面傳遞給公眾,供公眾點播的服務。包括:(1)節目上傳服務,指網民將節目上傳到網站的服務器中,供公眾收看、收聽(含下載)的服務;(2)信息上傳分發服務,指網民將節目名稱、鏈接地址等信息上傳到網站的服務器中,供公眾瀏覽、選擇再鏈接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聽(含下載)節目的服務。”)

如本文開頭提到的B公司銷售的某網絡綜藝節目的音頻NFT,并向購買者提供該音頻,購買者可以通過互聯網播放該音頻,該音頻即屬于互聯網視聽節目,銷售該音頻NFT即構成提供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NFT銷售方應當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未取得該許可證或備案的,不得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第七條)

藝術品經營方面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2016.3.15生效)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即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及有限復制品均屬于“藝術品”。本文開頭提及的三種數字作品NFT在網絡平臺上銷售,屬于藝術品經營活動。根據該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平臺,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應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另外,因該等數字作品NFT是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發行、銷售,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發行銷售方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做好ICP備案(第七條)。

廣告宣發方面

《廣告法》相關規定,尤其應注意不得發布虛假廣告,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四條),“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第八條)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級”這類極限用語(第九條)等。

我國《刑法》規制侵害著作權類行為的罪名主要是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218條)。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報道,2020年,檢察機關起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1.2萬人,同比上升10.4%;共批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3918件7155人,起訴5847件12163人,其中起訴的侵犯著作權案件占總數的5.3%(約310人)。立法層面,今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害著作權類犯罪加重了處罰力度,兩罪不僅均取消了拘役,而且升高了最高刑期,侵犯著作權罪由7年升至10年,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由3年升至5年。

根據《刑法》第217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均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按照《刑法》第218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數字作品NFT銷售方,雖然其銷售對象是NFT,買家獲得的權利一般也僅限于展示NFT及其相應數字藏品,不能售賣和用于其他商業用途,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展示和銷售NFT對應的數字作品過程中,本身即可能是對該等作品或其復制品之展示和傳播,使不特定對象通過其平臺可以觀看、播放該等作品或其復制品。如一幅畫(可能是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的NFT宣傳和銷售頁面,就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了該幅畫作。因此,若數字作品NFT銷售者,不是其所對應的作品的原始著作權人,也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或授權,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該等作品的NFT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不要求實際取得),銷售明知是前述未經授權之作品的復制品的,則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或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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