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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NFT的法律內涵與外延_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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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似乎是中國法項下最有可能合規開展的涉通證業務,各方給予厚望。一方面投機者等待機會炒作一把,賺快錢;另一方面傳統文化藝術圈亟待技術迭代升級為3.0。洶涌澎湃的NFT熱潮正在席卷全球,如何甄別真技術和偽創新?為把握進階機會,杜絕涉眾風險,特撰寫此文,僅供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士參考。

NFT最新定義

本月,《韋氏詞典》給NFT下了定義:

a) a unique digital identifier that cannot be copied, substituted, or subdivided, that is a recorded in a blockchain, and that is used to certify authenticity and ownership (as of a specific digital asset and specifc rights relating to it);?

肖颯: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反洗錢、侵權及稅務風險: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盡管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礦機生產商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但與虛擬幣相關的反洗錢問題始終在監管部門的視線范圍內。二是專利侵權風險。礦機生產商屬于芯片制造業,因此涉及大量專利問題,若明知銷售的比特幣礦機侵犯專利權卻仍然參與銷售,可能會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三是稅務風險。一些礦機廠商在銷售礦機時會接受比特幣支付,可能會引發稅務風險。(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6]

b) the asset that is represented by an NFT.

肖颯:國內從事USDT兌換業務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10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撰文表示,在國內從事USDT的兌換業務可能會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該條款的第三、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USDT具有法幣性質,而兌換業務常常與資金結算業務掛鉤,其代替法幣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條款所覆蓋,?肖颯團隊認為,USDT兌換業務的表現容易與非法經營罪所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為相契合。[2020/10/30]

翻譯成中文:(1)NFT是一種唯一的數字表示,不能被復制、更換、切分,記錄在區塊鏈之中,用于檢驗真實性和所有權(例如特定數字資產或相關特定權利);(2)可以用一個NFT來表征的資產。換句話說,NFT是一種記錄在區塊鏈里,不能被復制、更換、切分的,用于檢驗特定數字資產真實性或權利的唯一數據表示。NFT可以用來表征某個資產。

聲音 | 律師肖颯:互聯網法院認可區塊鏈技術收集證據,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律師肖颯在微信公眾號發文稱,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在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也就是說,互聯網法院對于“哈希值校驗”“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手段取證是認可的。關于如何送達的問題,肖颯指出,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這個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我們相信,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可以讓電子送達憑證更“可信”。[2018/12/24]

《韋氏詞典》是從NFT的功能和性質來進行定義的,比較完整地闡述了NFT是什么,功能如何,這一定義可被我國相關產業參考吸收。其實,早在韋氏詞典正式發布NFT定義之前,中國企業已經做了市場試水,將NFT譯為非同質化存證,將圖片等存證在某聯盟鏈,供購買者“訪問、學習、研究、欣賞、下載縮略圖、展示、分享”。同時,也有不少心術不正者,等待機會割韭菜。

聲音 | 肖颯: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與幣價掛鉤:12月20日消息,律師肖颯在其公眾號上發表題為“盜取非知名‘虛擬幣’,也構成犯罪嗎?”的文章,最后得出結論: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其實直接與幣價掛鉤,“山寨幣”“垃圾幣”沒有刑法保護的必要,因此,盜取、騙取這些代幣,不應該構成犯罪。如果該虛擬幣雖然出身違法行為,但是具有相當的市場價值,則盜取、騙取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2018/12/20]

我認為,在我國,NFT的定義更宜為:基于區塊鏈等加密技術產生的,具有(1)不可復制(2)不可修改(3)不能切分的確認權屬和真實性的虛擬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在F-NFTs等項目的支持下,現在已經出現了碎片化的NFT,這種新的應用方式沖擊了NFT不能切分的基本性質,與以太幣等同質化代幣更為相像。為了確保NFT在中國合規發展,應當在概念上將NFT與F-NFT(Fractionalized NFT)作區分,后者本質上是一種Fractional interest,而不是一種單純的憑證。

聲音 | 肖颯:類“賭場”的幣圈游戲涉嫌開設賭場罪:據新浪科技消息,肖颯律師發文指出,類“賭場”的幣圈游戲如果直接搬到我國進行操作,已經涉嫌刑法303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民法典與虛擬財產

關于虛擬財產是數據?債權?物權還是知識產權,學界是有一番血雨腥風的大討論的。

數據學說主要的觀點:電子數據缺乏民事客體要求的獨立性,因此不能當做物,只能停留在數據層面保護;

債權學說主要觀點: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人行權時,必須得到網絡運營商的技術配合,受到服務器狀態限制,無法脫離債權性質,不能上升為物權;

知識產權學說主要觀點: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網絡運用上的智力成果,因而應當列入知識產權范疇,對于玩家,僅限于著作權中的使用權;

物權學說主要觀點:網絡虛擬財產是獨立于人主觀之外的客觀存在,不是民事主體的行為,不可能成為債權客體。

數據說和債權學說,都強調了虛擬財產的依附性,受制于生產者或維護者,而以區塊鏈等加密技術為依托的NFT恰恰是分布式的,一旦生成就不依賴于生產者和維護者,使用私鑰可以100%掌控即所有權。因此,基于加密技術的NFT及其他類似虛擬商品就是數據說和債權說的反證,證明其邏輯不周延。

根據彼時《民法總則》(現已歸入民法典之中)第五章民事權利,使用體系解釋,排除了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變動歸責,只能解釋為民事權利對象,是一種物權(詳見立法者楊立新《民法總則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含義及重要價值》一文)。

也就是說,最終,中國立法者力排眾議,賦予我國公民擁有虛擬財產的權利,規定為物權。而物權的效力等級何其高也,不是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就可以恣意限制和降低的,而是必須尊重和保護。結合2013年我國對于BTC比特幣的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即這是賦予中國人一種新的物權即國人可合法地擁有虛擬財產。同理,我個人觀點:NFT也是一種虛擬財產,中國人可持有。

問題來了,杜絕NFT滋生金融屬性

筆者曾寫過一篇關于二手首飾被金融化的文章,大眾對于球鞋的炒作也見怪不怪,女性裝飾品、男娃子的球鞋都能當成是傳銷、炒作、期貨交易的對象,我們不能因為它們會被不法分子炒作,而因噎廢食取締首飾、球鞋的生產、買賣和使用吧。

把物理世界的首飾、球鞋,置換成數字世界的圖片、歌曲,結論是一樣的。鑒于此,我們真正應當杜絕的是炒鞋、炒畫、炒虛擬商品帶來的“個人風險向社會領域的轉移”,而非取締和杜絕這個商品本身。

治理路徑:

一是直接出售、賣斷數字藝術品NFT,只需ICP許可,為了確保無虞,可到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建議允許進行盲盒銷售等;

二是競價問題,采用有拍賣牌照的專業公司專營方式處理,目前已有拍賣公司進行嘗試,但應當注意拍賣的標的之法律性質以及合同約定的具體權益;

三是二級市場問題,地方金融牌照如省級保留交易所、交易中心可承接一部分功能,但限制交易規模和規定成交價格上限,采取合格投資人制度,嚴控個人風險向社會領域的傳播;倘若對于地方金融牌照信心不足,可以在更高級別牌照項下進行相關嘗試,或者暫不開放二級市場,僅允許個人之間的偶發交易(非信息撮合);

四是對于海外發幣ICO又賣回給中國人的行為,結合9.4公告定性違法,堅決取締;

五是對于利用NFT傳銷、詐騙等行為,嚴厲用刑法打擊,保護持有人財產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

寫在最后

NFT本身的技術問題,讀者都是圈里人,無需贅述。颯姐法學出身,還是從法律角度分析了NFT的內涵,以及在我國現有法律條件下,NFT作為虛擬商品其更宜定性為物權。同時,為了杜絕NFT炒作,給出了一些可能的治理路徑。希望能給從業者和監管者一點參考,期待我國的技術創新與民眾藝術需求的結合,能夠開出美麗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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