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每每談到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監管,幾乎言必稱“289文”“9·4文”,前者是指2013年銀發289號文中國人民銀行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后者是指2017年9月4號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等《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兩份部門規章幾乎是唯二的可窺得中國監管部門對待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態度的官方文件。
做法學研究,往往講究比較研究方法。虛擬貨幣監管,中國是如此,國外又如何?以下颯姐團隊特選取美國、新加坡、日本、德國、瑞士、英國等國家的監管情況,與讀者分享。
一、美國
美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情況較為復雜,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認識,不同的監管部門對不同的數字貨幣可能會作不一樣的定性,以納入自己的監管范圍,頗有種“誰都想管”的態勢。
美國財政部認為虛擬貨幣也是一種貨幣,因此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都要向其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申請注冊MSB牌照(Money Service Business)。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認為比特幣期貨屬于大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就推出了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
Multichain多個橋合約出現代幣異常流出情況,其中Fantom橋有1.3億美元資產流出:7月7日消息,由Multichain運營的多個橋合約出現了多種代幣的大量異常流出,其中包括Multichain的Fantom橋在wBTC、USDC、USDT和少數山寨幣中的幾乎所有持有資產,這些資產的總價值超過1.3億美元。
Fantom基金會首席執行官Michael Kong表示,正在進行調查。另外,Multichain的Moonriver橋合約發生680萬美元的代幣流出,幾乎所有的wBTC、USDT、USDC和DAI都流向0x48BeAD開頭地址。一個被確定為Mulitchain的Dogecoin橋地址已經有超過60萬枚USDC的流出。
從Multichain Fantom橋轉移出去的資產包括DAI、LINK和USDT在內的至少2000萬美元的山寨幣轉至0x9d57開頭地址,其他轉移的資產包括1,023wBTC(約合3090萬美元)、7,214wETH(約合1360萬美元)和5,700萬美元USDC。[2023/7/7 22:23:17]
美國國稅局(IRS)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認定為是財產而非貨幣,其要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征收增值稅,并成立團隊專門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的逃稅行為。
分析:美國政府持有的比特幣可能會帶來額外拋售壓力:金色財經報道,據區塊鏈分析公司CrvptoQuant分析,美國政府持有的比特幣可能會帶來額外的拋售壓力,4個關鍵日期分別為5月26日、8月7日、10月19日、12月30日。
此外,根據公布的文件,美國政府持有的比特幣在3月14日第一批出售,剩余的比特幣(約41491枚),將在全年分四批出售。將一年中的天數除以批次數得到73天,這恰好是第一批售出的日期。[2023/4/17 14:07:48]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看到ICO市場的火爆以后,認為某些能通過豪威測試(Howey test)的虛擬貨幣ICO屬于證券發行,需要向SEC注冊并受《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等法律監管。
所謂豪威測試,是美國法院早在1946年的一個判決(SEC v. Howey)中所使用的一種判斷特定交易是否構成證券發行的標準,具體標準包括:(1)是不是金錢(money)的投資;(2)投資是否期待利益(profits)的產生;(3)投資是不是針對一個特定的事業(common enterprise),也就是有沒有項目方;(4)利益的產生是否源自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
NBA盧卡·東契奇NFT球星卡以約7.7萬美元價格在Sorare成交:金色財經報道,據Web3游戲平臺Sorare數據顯示,NBA達拉斯獨行俠隊球星盧卡·東契奇(Luka Don?i?)的1/1 Unique球星卡已經以40.444 ETH價格成交,約合76,800美元,成為過去幾個月中1/1 Unique NBA球星卡銷量第4高的一張。交易數據顯示,這張NFT球星卡的買家是BellaMa,目前擁有26張1/1 Unique NBA球星卡,包括杰森·塔圖姆、安東尼·愛德華茲、詹姆斯·哈登、喬什·吉迪、斯蒂芬·庫里和達米安·利拉德等。[2023/4/6 13:47:55]
這四個標準中,“金錢(Money)”的標準在不斷擴大,2013年就有美國法院判決認為比特幣具有Money的屬性(SEC v. Trendon T. Shavers & Bitcoin Sav. & Tr.)。因此,即使是只吸收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來進行融資的ICO,也很有可能被SEC認為是證券發行而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二、新加坡
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布《數字代幣發行指引》(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文件中指出,數字代幣如果被認定為是新加坡證券法所應當監管的產品(即資本市場產品capital market products),則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需要遵守現有的新加坡《證券期貨法》(SFA,Security Future Act)。不像美國對證券的定義可能“包羅萬象”,新加坡對“資本市場產品”的定義相對較窄,根據新加坡《證券期貨法》第2條,“資本市場產品”指的是證券、期貨合約、用于外匯交易(含杠桿交易)的合約及安排以及MAS特別指定的金融產品。也就是說,大部分虛擬貨幣會被認定為是非資本市場產品。進一步地,MAS實質上給作為大多數的非資本市場產品的虛擬貨幣發行項目開了綠燈。
Voyager Digital計劃允許用戶通過Binance.US收回資產:2月10日消息,Voyager Digital已向法院提交一份計劃文件,以允許客戶通過Binance.US收回資產。
文件顯示,Voyager Digital與Binance.US的交易預計將于3月完成,之后將允許用戶提款。但夏威夷、紐約、得克薩斯和佛蒙特州的用戶因無法在Binance.US創建賬戶,因此需要再等六個月的時間。
Kirkland & Ellis合伙人Joshua Sussberg表示,如果Binance.US在收購協議結束后的6個月內未獲得在不受支持的州運營所需的許可或授權,Voyager將把可分配給此類客戶的資產轉換為現金,并將單獨分配。
其余的Voyager美國客戶將需要提供個人詳細信息,如電子郵件地址、社會保險號和出生日期,以便為其創建一個Binance.US賬戶。Voyager建立的索賠門戶網站也向用戶顯示其資產價值。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客戶能拿回100%的資金。(Decrypt)[2023/2/10 11:58:35]
2018年9月19日,在CoinDesk共識大會新加坡站上,MAS金融科技和創新組科技基礎設施處(TIO)主管Damien Pang表示:MAS目前將代幣分為三類:應用類代幣,支付類代幣以及證券類代幣。在監管上,MAS不打算監管應用類代幣,但對于支付類代幣,MAS預計制定支付服務法案,以適用具有存儲和支付價值的代幣。至于證券類代幣,則適用于現有的《證券期貨法》(SFA,Security Future Act)。
Ark Invest增持近8萬股Coinbase股票:12月12日消息,Cathie Wood的Ark Invest增持了Coinbase(COIN)的78,982股股票,以周五收盤價40.24美元計算,花費約300萬美元。此次收購后,ARK Innovation ETF (ARKK) 持有COIN股票達到570萬股,風險敞口增加了1.4%。(CoinDesk)[2022/12/12 21:39:48]
2019年1月14日,《支付服務法案》(Payment Service Act)被新加坡國會審議通過,對支付型代幣業務的監管進行了明確,該法案規定,虛擬貨幣交易所、OTC平臺、錢包等屬于支付型代幣服務商,需要滿足相關反洗錢規定,并申請相應牌照。
三、日本
2017年4月1日,日本《支付服務修正法案》正式生效,這是世界上首部正式在立法層面將虛擬貨幣納入監管的法案。部分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被正式認可,虛擬貨幣交換業務受到監管。在法案中,虛擬貨幣被定義為“可以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移支付或清償債務的一種以法定貨幣計算,通過電子系統處理的財產價值。”
2019年3月,日本修改《支付服務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將原來“虛擬貨幣”的說法修改為“加密資產”。加密貨幣交換機構需是在金融廳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后需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披露、資產分離管理(自有資產和用戶資產分離管理)、定期提交業務報告等義務。?
針對ICO行為,如果發行的代幣被認為具備有價證券性質,也就是所謂投資類ICO,則將被納入《金融工具交易法》的強監管,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各種登記。發行主體還應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規范廣告和銷售行為。2019年9月,日本金融廳下屬的數字貨幣交易所行業協會頒布《新幣發售相關規則》和《關于新幣發售相關規則的指導方針》,對數字貨幣交易所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總的來說,日本對數字貨幣行業的合規要求高,項目募資和交易的難度較大,導致雖然日本修法后沒有否認ICO的合法性,但事實上在很長時間以來少有項目發行成功。
四、德國
德國是世界上首個承認比特幣合法的國家。但是,德國并沒有為虛擬貨幣出臺專門的法律,而是按照數字貨幣的業務場景和應用特點分為不同類型進行差異化監管,即將虛擬貨幣納入現有法律體系進行分類監管。
2013年8月,德國金融部在回應自民黨財產專家弗蘭克-舍弗勒(Frank Schaeffler)的問詢時表示,其已正式認可比特幣成為一種“貨幣單位”(Currency Unit)和“私有資產”(Private Money)。
2018年9月,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發布了《關于區塊鏈技術的監管報告》,將數字貨幣劃分為三個種類:
一是支付型代幣(Payment Tokens),類似于比特幣,是指被用于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一種支付手段,或者價值轉移手段,其本身不具備價值,僅作為支付手段,承擔清算或結算的功能。如果在商品交易中使用支付型代幣進行支付,或是搭建代幣交易平臺的,都要依據德國《銀行法》向德國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作為金融工具提供方,還受到德國《反洗錢法》的約束,需要遵守如下四方面規定:一是對客戶做好盡職調查工作;二是履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保存制度辦法;三是建立健全內部反洗錢控制系統;四是建立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二是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s),包括權益代幣和其他資本代幣,其持有者擁有對特定資產、權益和債務工具的所有權,會對投資人允諾未來公司收益或利潤,因此其功能類似于證券、債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據德國《證券交易法》第2條第1款,一類虛擬貨幣被認定為證券需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一是代幣的可轉讓性;二是代幣在金融市場或資本市場的可流通性(代幣交易平臺可被視為該定義中的金融或資本市場);三是代幣中有權利的體現,即代幣持有者具有對股東權利或債權等類似權利的請求權;四是滿足作為一種支付工具的標準。對于代幣是否滿足上述四類標準,德國金融管理局采取的是逐案審查的方式,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
三是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德國金管局認為該類幣種僅應用于發行者自身的網絡體系,具有相對封閉性,是授予其用戶通過區塊鏈技術使用其產品或服務的權利。對于單一的功能型代幣,其本質上不具備金融屬性,不納入德國相關金融法律的監管。但功能型代幣有可能被賦予支付型代幣和證券型代幣的功能,此時將按照相關監管要求進行監管。
五、瑞士
2018年4月,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發布指南,根據代幣的基本用途以及可否交易,其將代幣分為三類:一是支付型代幣,即數字加密貨幣;二是功能型代幣;三是資產型代幣。FINMA認為,支付型代幣不構成融資方式;資產型代幣則構成證券,需要對其采取證券的監管規則。FINMA還沒有明確對功能型代幣的發售適用什么樣的監管規則,但已經明確指出,功能性代幣不屬于證券,不適用證券的監管規則。
六、英國
2019年1月,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發布《加密貨幣資產指南》,在該文件中其也將加密貨幣分為三種類型。其中,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型代幣可用于商品和服務的買賣,且無需經過銀行;證券型代幣應該納入監管;除電子貨幣外的實用型通證不受監管。
寫在最后
縱觀本文列舉的幾個國家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情況,不難發現各國均試圖對虛擬貨幣做某種更為明確的分類,從而將虛擬貨幣的不同類型均納入現有的監管體系,以分別滿足反洗錢、反金融詐騙等不同層面的監管要求。一些國家對虛擬貨幣的分類也保持了某種一致性,即分為支付型代幣、證券型代幣和功能型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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