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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對待 評國內銀行禁BTC交易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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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銀行發布聲明,以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范洗錢風險為由,禁止用戶將該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否則將采取終止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這一消息在幣圈內引起波瀾——銀行是否有權作出該等聲明、能否代表監管態度、虛擬貨幣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對幣圈會造成何等影響等問題接二連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對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

首先需要明確,商業銀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國有資產參股不會改變其作為商事主體的本質屬性。銀行出具的文件或聲明不屬于廣義的法律,更不能與我國官方態度直接等同。

工信部任愛光:“元宇宙熱”回歸理性,正是行業務實發展好時機:近日,在中國信通院主辦的“元宇宙創新探索論壇“上,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長任愛光在致辭中指出,歷經一年的發展,業界對元宇宙發展熱情逐步回歸理性,而這正是務實推動行業發展的好時機。

任愛光表示,元宇宙是5G、人工智能、區塊鏈、虛擬現實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創新的集大成應用,能夠深度融合數字空間和物理世界,有望催生出一批新產品、新模式、新業態,是具備高增長潛力的未來產業。工信部一方面加強頂層設計,加快謀劃元宇宙產業發展,通過“揭榜掛帥”、建設先導區、標準建設、技術攻關等方式,推動人工智能、區塊鏈、虛擬現實等元宇宙技術創新,夯實產業發展根基。另一方面,加快凝聚共識,支持世界人工智能大會、世界數字經濟大會、世界VR產業,增設元宇宙議題,匯聚各方力量,加強產業協作。(新京報)[2023/1/18 11:18:05]

早在2014年起,就有銀行已發布過類似的聲明,截至當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戶將銀行賬戶用于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行為。

泉州市處非辦: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福建泉州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醒,一些以“金融創新”為噱頭的活動,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請廣大公眾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泉州晚報)[2020/6/15]

如果說近日的聲明能夠代表官方態度,那么這個態度在各銀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聯合出臺并施行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二條便有顯現:“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大同晚報:理性看待“區塊鏈”謹防非法集資:大同晚報發文表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主要有以下特征:網絡化、跨境化明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保護財產自身安全,用戶要理性看待區塊鏈,切勿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跟從、不盲從,切勿掉入“名人站臺的就是好項目”的陷阱。[2020/3/19]

颯姐團隊認為,從效力上看,近日某銀行的聲明只是效仿在前發聲明的多家銀行的公告,為避免監管機關追責,對“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進行些許擴張解釋,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態度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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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銀行的聲明中明確,發現用戶將銀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的,將采取暫停賬戶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的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颯姐團隊認為,商事主體有權選擇自己的合作對象,但應當承擔違反約定所須擔負的民事責任,除非有法律法規進行限制。

因此,銀行可否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關鍵便是,《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能否涵蓋禁止用戶購買并持有比特幣的意思。

如結合體系解釋與立法目的,颯姐團隊認為,既然通知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允許公民購買與持有比特幣正是通知的應有之義,銀行不應一刀切得禁止其賬戶用于購買虛擬貨幣。

但如做文義理解,用戶通過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購買比特幣,金融機構對此知曉或應當知曉但不予監管的,確有提供比特幣相關業務的嫌疑。

為避免承擔責任,寧錯殺不放過的慣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選擇后一種解釋,我們對此持保留態度。

聲明所稱限制賬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三:保護公民財產、維護人民幣法幣地位與反洗錢。但購買虛擬貨幣,特別是購買定性為虛擬商品的比特幣,并不會直接侵害公民財產或破壞人民幣的法幣地位。

颯姐團隊認為,限制虛擬貨幣交易的主要原因應該是反洗錢的需要——由于虛擬貨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與匿名性,某些犯罪行為人會利用數字貨幣作為洗錢的工具。

在公民參與虛擬貨幣與法幣的交易過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幣交易多為點對點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數字貨幣所取得的法幣可能是犯罪行為人原本持有的贓款,卻無法追溯源頭。

更進一步說,如該名公民明知犯罪行為人在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卻仍參與其中的,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條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目前虛擬貨幣的定性并無定論,根據各虛擬貨幣交易價值、使用價值的不同,存在貨幣、數據、財物、商品等各種說法。根據其定性的不同,在應用上受到的法律評價會千差萬別。但是,結合通知的規定與實務的判決傾向,颯姐團隊抽離出可以相對明確的兩個合法行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虛擬貨幣與持有虛擬商品無異,如比特幣、ETH,并不違法。

其二,偶發的主流虛擬貨幣OTC交易系公民購買虛擬商品的行為,并不違法。

至于幣幣交易、Defi等類金融業務,根據定性不同,結論不一,未來颯姐團隊將結合最新的實務與學界觀點展開論述。

解決虛擬貨幣的帶來問題,應當依靠監管體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個確實存在的產業,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評價。

以反洗錢為例,自然人購買或出讓數字貨幣多在數字貨幣的交易所上進行,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如標的較小,以銀行為主體核查涉數字貨幣的法幣交易將十分困難。如將交易所納入監管體系,根據其KYC的記錄將地址與交易主體關聯并及時向有權機關報備,相較于當下的態度無疑對了解事實、收集證據更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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