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并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該案也是北京法院首例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的案件。同時由于“帝都”的影響力,這份判決也迅速走紅了網絡。
作為區塊鏈行業的資深律師,郭律師看到這個消息后,也頗感意外,但郭律師并沒有無腦跟風發表意見,而是在第一時間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查看了本案的兩次開庭錄播視頻。但查看過后,郭律師不經有了文章標題里的感嘆“在區塊鏈行業中,司法不能甩鍋,這個判決也有待商榷”。
一、關于案件的審判過程
兩次的庭審錄播視頻,第一次是由李增輝法官主持的庭前會議,時長大概有1個小時9分鐘;第二次仍然是由李增輝法官主持的正式庭審,時長大概有12分鐘。大家不必為正式開庭的時間感到驚訝,因為李增輝法官在庭審時也提到了庭外還組織雙方進行過多次的協商和意見交換,所以庭審時間才比較緊。不過,郭律師也不經有個疑問,為什么不能把話都放在庭審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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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次的庭審過程中,李增輝法官也充分展示了帝都法官較高水平的司法素養,例如政策和法規的檢索、類案的檢索等,同時還為此案走訪了發改委等監管部門。可以說是為案件的審理做了比較充分的準備了,這在其他地區的法院并不多見。不過,即使做了充足的“功課”,在庭審過程中,李增輝法官也經常被原被告雙方及代理律師進行區塊鏈“挖礦”行業的知識普及。這一點也可以看出,我國的司法人員對于區塊鏈這種新型行業的認識還是有待加強的。當然,這里又得贊揚一下李增輝法官幽默的庭審風格,把一場可能只有“理工男”才感興趣的庭審開的有聲有色。
二、“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結果有待商榷
法院的判決理由稱: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而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于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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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案,郭律師認為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至少有以下x點指的商榷的地方:
1.眾所周知“碳中和、碳達峰”是2021年兩會期間才首次列入政府工作報告,并被列為2021年重點任務之一的。我國首次針對打擊比特幣“挖礦”活動的公開發聲最早也是在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委劉鶴副總理在金融委第51次會議上的意見發表。而國內首份關于打擊“挖礦”的全國性正式文件則是9月24日的《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里面才明確了“挖礦”屬于高耗能的淘汰類產業。而且2019年的時候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曾經有一次吧“挖礦”列為了淘汰類產業,但在正式稿中又移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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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合同關系形成于2019年,而法院卻以原被告雙方2019年的合作不利于2021年才重點提出的雙碳達標為由,認定雙方的合作“損害公共利益”,明顯站不住腳。說好的法不溯及既往呢?
2.法不溯及既往的話且放一邊,即使是《通知》里面,也僅僅是將“挖礦”列為了“淘汰類產業”,且并非是違反現有法律規定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類”,不僅如此,《通知》甚至還承認了存量“挖礦”項目的存在,部分省份也以增加電費、稅費等合法的方式進行了對“挖礦”行為的合法打擊。此外,同樣為“落后生產工藝裝備類”的還有“豬、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藝”。難道如果張三委托一家手工屠宰的工廠屠宰一頭豬,產生點糾紛雙方訴至法院,法院也要以“合同無效”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并向當地的有關部門移交“司法建議”。這樣做的意義何在呢,無非是激化社會矛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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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無從可談。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早在2013年央行牽頭的五部委在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時候,雖然否認了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但同時也認可了虛擬貨幣屬于虛擬商品,也認可了風險自擔的情況下有自由交易的權利,這一定性至今也沒有被打破。“挖礦”產生的虛擬貨幣,用途不僅僅是只有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也有進行收藏的意義。既然正常的交易不違法、收藏更不違法,又何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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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無效”應當互相返還,而不是“駁回訴訟請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到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了民事行為無效的多種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條則規定了被認定無效后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三點:第一點,是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第二點,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點,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既然沒有法律的另行規定,當然應當依照前兩點執行。但本案很明顯是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且在認定無效的同時,進行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三、區塊鏈行業需要的是立法、執法和司法層面的規范和指導,而不是甩鍋
在整個的庭審過程中,郭律師也發現了李增輝法官多次拿“政策”來說明一些“問題”,對政策的理解固然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據。但郭律師認為,自由裁量之外,更重要的是依法辦案,依據法律規定辦案!
立法、執法、司法,三權分立,本來就有互相制衡的邏輯在里面。部分的結合固然是必要的,但每一部分都應當是以獨立分工為主要存在形態,而法律人更多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基礎框架進行案件的辦理,脫離政策不可取,但超脫法律顯然更不可取。
“法無禁止即自由”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基礎理念。如果任由“政策”來左右司法的裁判是否妥當?
最后,郭律師也請部分人不要和本案審理法院一樣強行將“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等理由歸類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試問,這些風險和“挖礦”的關系有多大呢?物理挖礦即使被禁止,就能阻止虛擬貨幣或者通證的生產、交易了嗎?就能阻止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了嗎?倒底是先有的虛擬貨幣還是先有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說到底,只不過是虛擬貨幣為這些風險增加了便利性而已,治標不治本,本末倒置才是最可怕的。
郭律師也不支持虛擬貨幣的炒作活動,但法律的明確出臺,司法的規范指導,才是解決的辦法,而不是單純的靠政策去鋪路。作為一名法律人,不由得感嘆,以人為本,依法治國,著實任重而道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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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深圳區塊鏈協會法律專委會執行主任、中國法學會成員、高校客座教授、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等。從事法律工作六年余,專注刑事及公司治理業務。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為多家知名企業的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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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團子,價值投資雖然不能保證我們穩步盈利,但價值投資給我們提供了走向真正成功的唯一機會。眼睛僅盯在自己小口袋的是小商人,眼光放在世界大市場的是大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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