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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律師:不宜簡單將個人出售虛擬貨幣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_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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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標題,很多人會說我是標題黨。

先別急著杠我,我們來看個真實案例。

為了保護當事人信息,同時避免蹭張三和李四的熱度,王律師的故事主人公就統一叫王五吧。但是一個人肯定不夠,我們得給他找個配角,叫什么六呢?不如就叫周六吧,畢竟,誰不喜歡星期六呢。

一、案例回顧

話說,王五向周六等人介紹名叫“世聯資產”的虛擬貨幣,并承諾該種虛擬貨幣只漲不跌。需要一百天返還,每天返還1%。于是周六等人向王五購買“世聯資產”虛擬貨幣。

法院認為,王五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聯資產”虛擬貨幣不能在中國銷售,仍向他人銷售,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觀點:ChatGPT無法實現非0即1的精確計算:4月8日消息,今日,由中國人工智能學會主辦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技術高峰論壇”主論壇在杭州蕭山啟幕。論壇上,清華大學長聘副教授、聆心智能創始人、國家杰青獲得者黃民烈發表了演講。黃民烈表示,ChatGPT存在不足和缺陷,比如,無法實現數學計算和符號推理,具體表現為無法實現非0即1的精確計算。因為ChatGPT本質上是一個語言模型,其體現的能力來源于對訓練數據的擬合;其運行機制中并沒有顯式的邏輯推理與判斷。此外,ChatGPT還存在準確性、安全性等方面的問題。[2023/4/8 13:52:05]

案號:贛1027刑初206號

基本案情: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但被告人曾某某仍然于2018年2月22日,向被害人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介紹名叫“世聯資產"的虛擬數字貨幣,并承諾該種虛擬數字貨幣只漲不跌。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決定向被告人曾某某購買“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曾某某承諾購買的世聯資產數字貨幣需要一百天返還,每天返還1%。后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又陸續介紹或幫親戚從被告人曾某某處購買虛擬數字貨幣。上述總金額66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通過建設銀行給尚某轉賬242379元用于幫余某等人購買“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通過微信給尚某轉賬10000元用于幫余某等人購買“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

CZ:此前不知道SBF在沙特說自己的壞話:1月31日消息,Binance創始人CZ轉發Insider相關報道內容稱,自己此前并不知道SBF在沙特說他的壞話,去年11月官宣出售FTT之舉與此事無關。此前紐約時報也報道稱SBF曾在華盛頓的非公開會議上批評趙長鵬。[2023/1/31 11:38:15]

裁判要旨:

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不能在中國銷售,仍向他人銷售,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金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并非“世聯資產"的組織者、領導者和主要參與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全部退贓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對被告人曾某某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項、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數據:截至11月10日,USDC流通量增長約15億美元:金色財經報道,據Circle官網顯示,11月3日至11月10日期間共發行約64億美元USDC,贖回約50億美元USDC,流通供應量較上個統計周期增加約15億美元。截至11月10日,USDC流通供應量約436億美元。[2022/11/14 13:02:31]

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

二、法律規定

這個案子是江西某法院在2020年判的,那是不是就意味著個人出售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公鏈項目Aptos公布加入其生態系統的多個早期項目:7月21日消息,公鏈項目Aptos在推特上公布了一系列加入其生態系統的早期項目:

1. Econia:一種超并行的CLOB協議,用于提供對市場的平等全球訪問。

2. hive:一款移動多簽錢包;

3. Martian:一款可集成應用程序的加密錢包;

4. NjordFinance:一款借貸協議,以解鎖生成收益策略的安全性和多樣化;

5. Hippo Labs:正在Aptos上建立一個交易聚合器,旨在為Aptos DEX用戶提供最優費率;

6. Nutrios:正在構建食品Web3基礎設施,其隱含目標是啟動食品的去中心化操作系統;

7. Pontem Network:是在Aptos生態系統中構建的OG項目之一,核心原語包括錢包和AMM(現已上線)。[2022/7/21 2:27:38]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也就是說,刑法對于非法經營罪的入罪要件有如下三個條件:

其一,該等行為須違反國家規定;

其二,該等行為必須為二百二十五條所列舉的四類行為之一;

其三,該等行為須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

三、案例評析

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明知自己持有的虛擬數字貨幣不能在中國銷售,仍向他人銷售,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是判決書中法院未明確違反的具體國家規定,只籠統套用兜底條款,構罪理由顯然不充分。

在判決時,我國對于虛擬貨幣的定性與限制,一是2013年12月3日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屬于虛擬商品,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二是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了虛擬貨幣在發行、融資等領域的禁止性規定。

即便在2021年9月24日《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也是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沒有限制虛擬貨幣的持有,以及虛擬貨幣在私人之間的流轉。

因此,筆者認為,案例當中將個人出售虛擬貨幣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有所不妥。事實上,在公開范圍內,也有且僅有如此一例簡單將個人出售虛擬貨幣歸入非法經營罪的案例。

那么是不是意味著出售虛擬貨幣沒有刑事風險了呢?顯然不是。雖然個人出售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但是由于虛擬貨幣已經逐漸成為犯罪分子洗錢的溫床,稍有不慎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歡迎關注王律師,我將陸續為大家分享幣圈的各種犯罪手法與刑事風險。

來源:金色財經

Tags:數字貨幣APTTOSAptos數字貨幣交易員賺錢嗎Raptor FinanceCratosAptosLau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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